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
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
《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經2013年9月2日國家版權局局務會議通過,並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同意,2013年10月22日國家版權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0號公布。該《辦法》共11條,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發布的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已經2013年9月2日國家版權局局務會議通過,並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同意,現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國家版權局局長 蔡赴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徐紹史
2013年10月22日
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規範編寫出版教科書使用已發表作品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及《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使用已發表作品編寫出版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教科書的行為。本辦法所稱教科書不包括教學參考書和教學輔導材料。
本辦法所稱九年制義務教育教科書和國家教育規劃教科書,是指為實施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民族教育、特殊教育,保證基本的教學標準,或者為達到國家對某一領域、某一方面教育教學的要求,根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課程方案、專業教學指導方案而編寫出版的教科書。
第三條 在教科書中彙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斷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作品片斷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是指九年制義務教育教科書中使用的單篇不超過2000字的文字作品,或者國家教育規劃(不含九年制義務教育)教科書中使用的單篇不超過3000字的文字作品。
短小的音樂作品,是指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教科書中使用的單篇不超過5頁面或時長不超過5分鐘的單聲部音樂作品,或者乘以相應倍數的多聲部音樂作品。
第四條 教科書彙編者支付報酬的標準如下:
(一)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計算;
(二)音樂作品:每首300元;
(三)美術作品、攝影作品:每幅200元,用於封面或者封底的,每幅400元;
(四)在與音樂教科書配套的錄音製品教科書中使用的已有錄音製品:每首50元。
支付報酬的字數按實有正文計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數乘以全部實有的行數計算。占行題目或者末尾排印不足一行的,按一行計算。
詩詞每十行按一千字計算;不足十行的按十行計算。
非漢字的文字作品,按照相同版面同等字型大小漢字數付酬標準的80%計酬。
第五條 使用改編作品編寫出版教科書,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確定報酬后,由改編作品的作者和原作品的作者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應當等額分配。
使用的作品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作者的,應當等額分配該作品的報酬,作者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條 教科書出版發行存續期間,教科書彙編者應當按照本辦法每年向著作權人支付一次報酬。
報酬自教科書出版之日起2個月內向著作權人支付。
教科書彙編者未按照前款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應當在每學期開學第一個月內將其應當支付的報酬連同郵資以及使用作品的有關情況交給相關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教科書彙編者支付的報酬到賬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及時按相關規定向著作權人轉付,並及時在其網站上公告教科書彙編者使用作品的有關情況。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收轉報酬,應當編製報酬收轉記錄。
使用作品的有關情況包括使用作品的名稱、作者(包括原作者和改編者)姓名、作品字數、出版時間等。
第七條 教科書出版后,著作權人要求教科書彙編者提供樣書的,教科書彙編者應當向著作權人提供。
教科書彙編者按照本辦法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轉付報酬的,可以將樣書交給相關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由其轉交給著作權人。
轉交樣書產生的費用由教科書彙編者承擔。
第八條 教科書彙編者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將相應報酬轉交給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后,對著作權人不再承擔支付報酬的義務。
第九條 教科書彙編者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報酬的,應當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第十條 教科書彙編者向錄音製作者支付報酬,適用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發布的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2013年10月22日公布的《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在全社會引發廣泛關注,2013年10月29日,《中國新聞出版報》記者就6個備受關注的問題採訪了國家版權局政策法制司負責人。
《中國新聞出版報》:什麼是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作品?
政策法制司:使用他人作品需要徵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是著作權制度的一項基本原則。為解決特定情形下使用作品的問題,《著作權法》還規定了“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制度。在“法定許可”制度下,使用他人作品無需徵得著作權人許可,但需支付報酬,並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合法權利。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5項法定許可制度,其中之一就是教科書法定許可。其中第二十三條規定:除作者聲明不得使用外,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編寫出版教科書,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同時指明作品出處(如作者姓名、作品名稱等)。此外,有關著作權的行政法規還對教科書法定許可制度的實施和落實作了配套性規定,如《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付酬標準的制定部門)和第三十二條(規定付酬的時限),《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轉付報酬)等。
《中國新聞出版報》:為什麼要制定《辦法》?能否介紹《辦法》起草的社會背景?
政策法制司: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作品是基於公共利益需要對著作權人權利的限制。為了推動和促進我國教育事業發展,2001年我國在修改《著作權法》時將這一制度引入。
10多年來,教科書法定許可制度對於方便教科書的編寫出版、推動我國教育體制機制改革產生了積極作用。但教科書法定許可制度使著作權人與使用者喪失了談判機會,如果由使用者單方決定給著作權人的報酬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必須由超脫的第三方制定出台相應的付酬辦法。10多年來,由於各種原因所限,這個付酬辦法一直沒有出台。實踐中參照適用的是1999年由國家版權局發布的《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而該規定目前已經不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現狀。此外,該規定僅涉及文字作品,對其他類型作品未作規定。
為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消除教科書編寫出版單位的法律風險,方便司法機關審理相關案件,國家版權局於2012年重新啟動了相關立法工作。2012年12月,國家版權局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公布《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國家版權局對草案進行反覆修改,並與國務院相關部門進行了密切溝通,取得共識,在履行了一系列立法程序后最終出台了此《辦法》。
《中國新聞出版報》:哪些教科書和作品可以適用教科書法定許可?
政策法制司: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適用教科書法定許可的教科書範圍是“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適用教科書法定許可的作品範圍是“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這裡規定的4類作品基本涵蓋了教科書使用作品的情形,但是並未對“作品片段”“短小”等進行明確界定,實踐中難以把握和操作。經過測算、研究和論證,《辦法》從編寫出版教科書實際需要出發,對此進行了區別規定:在文字作品方面,對九年制義務教育教科書適用法定許可的以2000字為限,對國家教育規劃教科書適用法定許可的以3000字為限,如果超過相應字數,則應取得著作權人授權才能使用;在音樂作品方面,適用教科書法定許可的為單篇5頁面或者時長5分鐘的單聲部音樂作品,多聲部音樂作品則乘以相應倍數。
《中國新聞出版報》:《辦法》確定的付酬標準依據是什麼?經過怎樣的測算?
政策法制司:付酬標準的確定要考慮兩方面因素:一是要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物價水平的現狀,二是要充分兼顧我國教科書出版發行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特殊性。
《辦法》起草過程中,我們選擇了幾家有代表性的出版單位的相關教科書進行了測算,其中包括發行量較大的、尚未支付報酬的、一般付酬水平的、較高付酬水平的,等等。經過測算並綜合考量前述兩大因素,在平衡權利人和出版單位利益的基礎上,《辦法》規定的付酬標準為:1.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2.音樂作品每首300元;3.美術、攝影作品每幅200元,如果用於封面和封底則每幅400元;4.在與音樂教科書配套的錄音製品教科書中使用的已有錄音製品每首50元。
《中國新聞出版報》:用什麼方式來保證著作權人能收到報酬?
政策法制司: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支付報酬的時限)和《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轉付報酬)規定,教科書彙編者可以在使用之日起兩個月內向著作權人直接支付報酬,也可以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轉付報酬。《辦法》第六條根據前述兩部行政法規,對付酬方式作了具體規定,明確規定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作品應當每年支付一次報酬,同時規定如果教科書彙編者未在兩個月內直接向著作權人付酬,則應在每學期開學第一個月內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轉付報酬。此外,還規定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及時轉付報酬和及時公告相關情況的義務。
為解決教科書彙編者已將使用報酬交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轉付權利人,而著作權人又對同一行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問題,《辦法》第九條借鑒《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錄音製品支付報酬暫行辦法》相關規定,明確教科書彙編者在按規定履行相關付酬義務后不再承擔付酬責任。
《中國新聞出版報》:教科書彙編者是否必須向著作權人提供樣書?
政策法制司:在《辦法》起草過程中,部分著作權人反映,作品被選入教科書是一種巨大的榮譽,希望出版單位能提供樣書作為紀念。出版單位則反映,由於教科書是各類作品的彙編和集成,其中包括文字、美術、攝影作品等,一本教科書涉及的作者可能有上百個,向所有著作權人提供樣書成本較高。綜合考慮各方利益,《辦法》第七條對此作了開放式規定,即著作權人要求教科書彙編者提供樣書的,教科書彙編者應向著作權人提供;教科書彙編者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轉付報酬的,也可以通過該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轉交,轉交樣書的費用由教科書彙編者承擔。
《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對編寫出版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教科書使用已發表作品支付報酬問題進行了明確與規範。《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教科書彙編者支付報酬的標準如下:(一)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計算;(二)音樂作品:每首300元;(三)美術作品、攝影作品:每幅200元,用於封面或者封底的,每幅400元;(四)在與音樂教科書配套的錄音製品教科書中使用的已有錄音製品:每首50元。此外,支付報酬的字數按實有正文計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數乘以全部實有的行數計算。占行題目或者末尾排印不足一行的,按一行計算。詩詞每十行按一千字計算;不足十行的按十行計算。非漢字的文字作品,按照相同版面同等字型大小漢字數付酬標準的80%計酬。
《辦法》規定,報酬自教科書出版之日起2個月內向著作權人支付。教科書彙編者未按照前款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應當在每學期開學第一個月內將其應當支付的報酬連同郵資以及使用作品的有關情況交給相關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教科書彙編者支付的報酬到賬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及時按相關規定向著作權人轉付,並及時在其網站上公告教科書彙編者使用作品的有關情況。
國家版權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該《辦法》的施行,標誌著教科書編寫、出版單位將開始按此標準向著作權人支付教科書選用文字、音樂、美術、攝影作品的報酬,廣大著作權人將從各類教科書中獲得應得報酬,《辦法》具有強制性。同時,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是全國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文字作品報酬的唯一法定收轉機構。
國家版權局12月5日在京舉行“《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宣傳貫徹座談會”。該《辦法》從12月1日起正式實施。
《辦法》規定,教科書使用文字作品稿酬標準為每千字300元,音樂作品每首300元,美術攝影作品每幅200元,用於封面或者封底的每幅400元,在與音樂教科書配套的錄音製品教科書中使用已有錄音製品每首50元。教科書彙編者應當自教科書出版之日起2個月內每年向著作權人支付一次報酬。
《辦法》還規定,教科書彙編者未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應當在每學期開學第一個月內將其應當支付的報酬連同郵資以及使用作品的有關情況交給相關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報酬交給集體管理組織后,彙編者對著作權人不再承擔支付報酬的義務。教科書彙編者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報酬的,應當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文著協、攝著協、音著協和音集協等集體管理組織分別是負責全國教科書使用文字、美術攝影、音樂作品和錄音製品報酬轉付的法定機構。
國家版權局政策法制司司長王自強在座談會上指出,《辦法》的正式實施,對於規範教科書合法使用各類作品,規範教科書市場,完善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推動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更好地為會員、為使用者服務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座談會上,相關權利人代表和管理組織負責人一致認為,《辦法》出台及時,對廣大權利人是一件大好事。出版單位代表表示,將認真貫徹執行好這個《辦法》,做好教科書的付酬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