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開挖
基坑開挖
設置管井井點降水,以利開挖人員和機械作業及土體裝卸運輸。頂層6.0m以內用長臂挖掘機開挖,開挖過程中坑內用小型裝載機配合,將遠離挖機的土方推至挖機的工作範圍內。
基坑開挖包括接觸網支柱坑、鋼柱基礎坑、拉線坑開挖等。根據開挖方式可以分為人工開挖和機械開挖。
基坑挖基坑土質,根據驗,按基土質類型,基坑挖:
硬土類包括土夾石、硬土、砂岩、風化石等,這類土質密實,自結合力強,可採用坑的辦法開挖基坑。非雨季人工開挖不會塌方,不需坑壁支撐防護。
碎石類包括石夾土、碎石、填土,類土質合均勻,穩較差,適挖坑、局支撐。
流沙、高水位土質類宜採用鋼筋混凝土防護圈進行施丁,類似沉井法。採用此法可節省木材,經濟、可靠,便於施工。
堅石、次堅石類採用控制爆破法。當採用法蘭盤支柱時,只需按要求鑽孔灌注錨栓。
機械開挖基坑是使用機械化操作、利用旋轉鑽頭來開挖基坑,相對於上述傳統的人工開挖基坑,機械開挖速度快,規格統一,對路基密實度影響小。機械開挖在土壤中有較大石塊或施工機械不便到達時,使用受限。
土方開挖應遵循“開槽支撐、先撐后挖、分層開挖、嚴禁超挖”的原則。
開挖基坑(槽)按規定的尺寸合理確定開挖順序和分層開挖深度,連續地進行施工,儘快地完成。因土方開挖施工要求標高、斷面準確,土體應有足夠的強度和穩定性,所以開挖過程中要隨時注意檢查。挖出的土除預留一部分用作回填外,不得在場地內任意堆放,應把多餘土運到棄土地區,以免妨礙施工。為防止坑壁滑坡,根據土質情況及坑(槽)深度,在坑頂兩邊一定距離(一般為1.0 m)內不得堆放棄土,在此距離外堆土高度不得超過1.5 m,否則,應驗算邊坡的穩定性。在樁基周圍、牆基或圍牆一側,不得堆土過高。在坑邊放置有動載的機械設備時,也應根據驗算結果,離開坑邊較遠距離,如地質條件不好,還應採取加固措施。為了防止基底土(特別是軟土)受到浸水或其他原因的擾動,基坑(槽)挖好后,應立即做墊層或澆築基礎,否則,挖土時應在基底標高以上保留150~300 mm厚的土層,待基礎施工時再行挖去。如用機械挖土,為防止基底土被擾動,結構被破壞,不應直接挖到坑(槽)底,應根據機械種類,在基底標高以上留出200~300 mm,待基礎施工前用人工剷平修整。挖土不得挖至基坑(槽)的設計標高以下,如個別處超挖,應用與基底土相同的土料填補,並夯實到要求的密實度。如用原土填補不能達到要求的密實度,應用碎石類土填補,並仔細夯實。重要部位如被超挖時,可用低強度等級的混凝土填補。
在軟土地區開挖基坑(槽)時,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施工前必須做好地面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工作,0.5~1.0 m后,方可開挖。降水工作應持續到回填完畢。
(2)施工機械行駛道路應填築適當厚度的碎石或礫石,箱(板)或梢排等。地下水位應降低至基坑底必要時應鋪設工具式路基
(3)相鄰基坑(槽)開挖時,應遵循先深后淺或同時進行的施工順序,並應及時做好基礎。
(4)在密集群樁上開挖基坑時,應在打完樁后間隔一段時間,再對稱挖土。在密集群樁附近開挖基坑(槽)時,應採取措施防止樁基位移。
(5)挖出的土不得堆放在坡頂上或建築物(構築物)附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