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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麻將
台灣等地流行的麻將玩法
徠台灣麻將,是台灣等地流行的麻將玩法。每人輪流行牌稱為一手或一個打序;同一家兩次舍牌之間或四家行牌一周稱為一巡;砌牌至和牌或荒局稱為一盤;首盤起四人每輪流作莊下庄一回為一圈;每四圈稱為一將(雀)。另外有細緻的台數計算規則。
麻將起源於中國,屬皇家和王公貴族的遊戲,其歷史可追溯到三四千年前。麻將的遊戲人數為4人,分別為東、南、西、北,其中一家為莊家,其餘為旁家。每人手裡抓17張牌,通過吃牌、碰牌、杠牌等方式,使手牌按照相關規定的牌型條件和牌,先和牌者勝出。CT麻將,添加了麻將的娛樂性和趣味性,更有哈爾濱麻將和上海麻將等地方特色麻將。
⒈風字刻:東南西北任一刻(刻子),合開門序1台,合圈序加1台。
⒉箭字刻:中發白任一刻,各計1台,合圈序加1台。
⒊門清1台:和牌前無吃、碰、明杠,允許暗杠.
⒋不求。自摸2台:無吃。碰。明杠,並自摸。與門清合稱”門清一摸三”。
⒌全求2台:手牌皆已吃碰外露,僅剩一牌單釣和銃,是謂全求。加計獨聽1台,共3台。
⒍半求1台:暗牌剩1張並自摸,含獨聽。自摸共3台。
⒎平和2台:和牌時手牌有將、無花、無字、無刻、非獨聽、非自摸。允許門清加1台。
⒏對對和4台:除將牌外全為刻子(刻子)。
⒐作莊1台:和放皆加計1台,莊家和牌應連莊。
⒑連N拉N2N台:莊家連N閑家一律拉N。
⒒獨聽1台:只聽一洞,例如中洞(卡張)、站壁(邊獨)、單釣(單騎)。
⒓搶杠1台:他人加杠已碰之刻子恰為本家成和。
⒔字一色16台:全為字牌,不計對對和(因必然並存)。如包含大/小四喜或大/小三元應累計台數后減除4台(因16張字一色必然並存至少小三元以上牌型).
⒕清一色12台:全為一種花色且無字牌,例如全索、全筒、全萬。
⒖湊一色4台:除字牌外全為一種花色。
⒗三暗刻2台:三副配得或摸得之刻子(包含暗杠)組成.
⒘四暗刻5台:四副配得或摸得之刻子(包含暗杠)組成.
⒙五暗刻12台:五副配得或摸得之刻子(包含暗杠)組成,不計門清。對對和;如為自摸,加計不求.
⒚大四喜16台:東南西北四刻全齊,圈序與開門序不另計台(因必然並存).
⒛小四喜8台:東南西北組成之刻子與將牌,合圈序加1台,合開門序加1台(因不必然並存).
21.大三元8台:中發白三刻全齊,合圈序加1台,箭字刻不另計台.
22.小三元4台:中發白組成之刻子與將牌,合圈序加1台,箭字刻不另計台。
23.自摸1台:和牌之牌張自己摸得,不得靠張(即所摸之牌不得觸及暗牌),不得落海、低於桌面、觸落牆牌、觸及海內牌、帶牌摸牌等。進牌非始於摸牌之打序,不得自摸。
24.杠上開花1台:於杠尾補牌而成和,加計自摸1台。另規定同自摸。
25.海底撈月1台:摸海底牌而成和,加計自摸1台。殘牌固定保留8墩(16張牌)。海底牌得棄摸,但摸牌即須打牌。另規定同自摸。
26.花牌:合開門序1台,持同色花杠改計2台,持滿花(8花牌)改計8台。摸花必須即時補牌。
27.花和:花牌齊集時不論手牌成和與否可立即和牌,是為花和,花和視同正式之和牌,其形式包含八仙過海與七搶一(如下述)。得花和時如未補牌而逕行表示和牌,則其和牌無效(因手牌不足17張),牌局應復原繼續,摸得第8支花牌者准予補牌,而後如和牌時,持滿花仍計8台。滿花當時未主動和牌而後如和牌時亦仍計8台。
28.配牌花和:如起手配牌本家得8花牌,或得7花他人1花,應先補牌,待屆輪序摸第1張牌(手牌足17張)時得和八仙過海或七搶一,手牌未和無須翻開.
29.八仙過海8台:取得全部8張花牌時,應補牌(手牌足17張,下同)並和牌,三家賠付,計八仙過海8台1底(手牌未和毋須翻開),庄連拉之台數照算,本盤終止;如補得之牌恰為杠上開花,牌面台數照算加計八仙過海8台(底注只計1底)。
30.七搶一8台:持七張花牌得搶入他人之一張花牌湊齊滿花而和牌(手牌足17張),方式如下:
→1.本家已持7花牌而他人摸得第8支花牌並欲補牌時,本家得立即搶花補牌並和牌,視同被搶花者放銃,計七搶一8台1底(暗牌不計毋須翻開),涉庄連拉台數照算,本盤終止;;如補得之牌恰為杠上開花,牌面台數照算加計七搶一8台(底注只計1底),仍視同被搶花者放銃。他人摸得第8花棄和併入手牌,如其後於牌局進行中因故外露遭舉發,持7花者得於屆輪序摸牌後搶花,計法同.
→2.如本家持6花牌他人持1花牌,本家摸得第8支花牌時,得搶花補牌並和牌,被搶花者賠付,計七搶一8台一底(暗牌不計無須翻開),涉庄連拉台數照算,本盤終止;補得之牌恰為杠上開花,視同自摸,三家賠付,牌面台數照算(不含搶得之花牌),但花牌台數被搶花者應單獨計七搶一8台
31.天聽8台:閑家配牌補花後即宣布聽牌,是為天聽,不計門清,如自摸則加計不求。自摸2台。宣告天聽后如不換牌或靠張則保持有效,否則解除天聽。天聽如未眼牌,和牌後如發現曾過水未和,不計天聽,和牌仍有效。
32.地聽6台:打出第1張牌即宣布聽牌,本身須門清,不論他人先前吃碰與否,是為地聽,不計門清,如自摸則加計不求。自摸2台。宣告地聽後如不換牌或靠張則保持有效,否則解除地聽。地聽如未眼牌,和牌後如發現曾過水未和,不計地聽,和牌仍有效。註:莊家打出第1張牌即宣布聽牌,視為地聽(因門牌等於摸第一張牌).
33.天和16台:莊家於配牌補花後即和牌,是為天和,不計門清一摸三。莊家天和不論靠張與否。
34.地和16台:閑家起牌天聽摸第1張牌自摸,或和各家打出其第一張牌,不論他人吃碰與否,是為地和,不計天聽,門清,如自摸則加計不求。自摸2台.
35.人和8台:宣告地聽後,不論他人吃碰與否,和各家打出宣告後第一張牌或摸次1張牌自摸,是為人和,不計地聽,門清,如自摸則加計不求。自摸2台.
36.嚦咕嚦咕(選用)8台:又名八對半,由七個對子與一個刻子組成必須門清。其中刻子如為有價字牌,台數加計。如符合湊一色、清一色牌型應予加計。
除特別註明以外,所有符合上列1項以上,皆應逐項累計台數;如符合之牌型為必然並存之二種以上,僅得計台數較高的一種。
一手牌17張(不含花牌、杠牌逾張)組成5副完成的順子、刻子或杠子與一對將眼。
首將四人暫任意入座,取東南西北四張牌任意疊起,由任一人擲三骰子,所得點數自擲骰者起依逆時針序輪點,點到之位定為東座位,自點到者起依次抓一張,依抓得之位名以東南西北逆時針序重新入座。次將起每將於原座位搬風,由前一將末盤和牌者擲骰,依同法更換座位,四人新座位之相互順序不得與前一將完全相同,否則重搬。
每將首盤由東座者擲三骰子,所得點數依同法輪點,點到之位即定為莊家位,亦即該將之起庄位。圈風器固定置於起庄位左桌角處。莊家和牌或該盤荒局應連莊;下庄後依逆時針序各家輪流作莊,每次輪到起庄位時即為次一風圈之始,圈風器應遞轉一序。
由莊家擲骰依同法輪點,點到座位之牌牆右起於擲骰點數之次一墩開門,依牌牆順時針序配牌,每人依逆時針序輪流每回取四張(二墩),四回各得16張牌後,莊家多抓一張門牌。開門位即為該一盤之東位或花牌之1號序(逆時針序),骰子收存於莊家位桌面。
配牌後各家取得之花牌應由莊家起始依次於杠尾補入同張數之牌,莊家無花或補完應喊請補,閑家依次補完應各喊過補。如補得花牌應喊再補,俟首輪補花完畢再依輪序先後進行次輪補牌,余類推。如莊家忘了抓門牌,他人補花後莊家抓了門牌如恰為花牌,應禁止補牌並判相公。行牌中摸得花牌應立即於杠尾補牌,行牌中花牌不得併入手牌,亦不得於手牌中取出花牌而補牌.
分外插與內插。旁人下注依附一主家與其餘三家對博,是為外插;玩家本身提高底注對博,是為內插。內插以一底為單位,第1底為插,第2底為飄,第3底以上為飛;外插得以底台或固定金額為注。插花時各家得表明接受與否。外插者不得以聲音。動作。表情。眼神影響行牌,否則該次贏無效輸照付。內插應於西風起庄(含)前為之,至該將結束前不得退插,如內插無明顯失利則次一將不得退插。外插者得隨時於非連莊時起插,並得於非連莊且插花注被和去時退插。外插者亦得於插花注被和去時轉插另一主家。外插者起插或轉插時,該將剩餘牌局不得少於一圈。內插第二底以上(飄、飛)之起插與退插得視同外插處理。
進牌後於本身之暗牌中擇一打出至海中,不限落海位置亦無需排列順序。
手牌之明暗牌與他人之舍牌(含加杠)或本身之摸牌組成五個完成之搭子及一對將牌時,宣告和牌。特殊和牌包括嚦咕嚦咕(選用)、八仙過海、七搶一等,手牌如未成和不得翻開,但須恰為17張(不計花牌與杠牌逾張)。
上家之舍牌與本家手牌二張湊成順搭之進牌方式。吃牌成搭應明示於本家暗牌之前,吃入牌置中。吃牌後之舍牌不得為吃入牌之同(絡)牌。同巡內不得吃入本家前一舍牌之同(絡)牌。
任一家之舍牌與本家之對牌湊成明刻之進牌方式。碰牌搭應明示於本家暗牌之前。碰牌通常優先於吃(摸)牌,但當摸牌已入暗牌列或吃牌已進行亮牌與打牌二動作時,則優先於碰牌。碰牌後之舍牌不得為同牌。同一巡內出現之相同第二張牌不得碰牌。
已為碰牌之意思表示(不限於喊碰)而未履行,罰1台付予打出該牌(上家之舍牌除外)者;惟如已亮出同牌之對牌則必須履行碰牌。
手牌具有四張相同牌張,得於摸牌之後暗蓋於門前,並於杠尾補牌。
分加杠與碰杠二種。已碰之明刻得以手牌中相同的第四張開杠補牌,是謂加杠。手牌中已有暗刻,他人打出相同的第四張得予以開杠補牌,是謂碰杠。明杠之四牌應明示門前。
和牌時手牌與花牌並同其他名堂等所形成的牌型與台數,是謂牌面。
莊家連莊時應於本身之暗牌前以骰子示記連莊序,如所示低於實際連莊序,則莊家和牌以所示計收,放銃或他人自摸時以實際計付。如所示高於實際連莊序,則反之計收計付。
只差一張即和牌,是謂聽牌。除天聽與地聽外,聽牌無須報知。
打出牌時他人叫和推倒手牌,是謂放銃,於叫和者謂之和銃。
多家同時和牌時,離放銃者順序較近者優先和牌,但得和牌者已伸手摸牌即喪失優先權。
得和牌而未和牌,是為過水,其後迄本身打出(或加杠)一張非和之牌前不得和牌,否則視同詐和。得和牌者已伸手摸牌即視同過水,不得反悔。
徠打出(或加杠)一張非和之牌即可解除過水,其中加杠補牌如成和,自摸有效。過水時之暗杠因無實際打出牌,非為解除過水,其補牌不得自摸。
牌牆除殘牌8墩外皆已摸完仍無人和牌,是謂荒局,應重開新盤,莊家續庄。
缺張、逾張、錯吃碰杠、偷牌、花牌未補、花牌打出、錯位摸補、搶摸、吃碰未撿入、吃入打出、打出吃入、窺視暗牌、帶牌摸牌等經舉發或自承,是為相公。相公僅得依序摸牌(得自杠,補花)並擇牌打出,不得吃碰。搶花或和牌。
聽牌後得起身遊走觀看各家暗牌與杠上第一張牌,不得過水、換牌或明暗杠等,不得帶牌走動,亦不得透露他人或本身牌情。他人和牌時應付和牌者1台。眼牌者摸得或補得之牌不得靠入手牌,如非自摸應原牌打出。海底牌不得棄摸。眼牌違規視同相公,違規二次應就其底注與台數其包賠三家,庄連拉照算。未聽牌而眼牌者計違規一次,再次違規則包賠。眼牌者和牌後如回溯發現曾經過水(含花和),應判包賠。天聽、地聽不強制眼牌。
非為可和牌情況(含缺張、逾張、錯和、錯位摸補、搶摸、自摸違規、眼牌違規、過水違規、相公等)卻推倒全部或一部牌張(含將牌)而為和牌之動作或意思表示,是為詐和。
⒈詐和者應依底注加牌面台數分別賠付三家,庄連拉之台數則另與莊家單獨計賠;若莊家和,除底注加牌面台數以外,庄連拉之台數應一併計入分別賠付三家。
⒉詐和者另應就插花注賠付插花者;如插花之主家詐和,插花者應就插花注分別賠付三家。
⒊莊家詐和即應下庄,閑家詐和則莊家續庄,但該盤不計連莊序。(此為防止閑家以詐和惡意中止連莊)。
行牌包含摸牌、吃牌、碰牌三大屬性。從進牌至出牌之過程謂之打序,一個打序限執行一種屬性。行牌禁制包括:
⒈吃牌或碰牌之後不得接著開杠。
⒉碰杠之補牌不得自摸和牌,補得花牌再補之牌亦然。
⒊碰杠補牌之後不得接著暗杠,碰杠補得花牌再補後亦然。
⒋自摸必須始於摸牌,凡非依正常摸序進牌之打序,概不得自摸。
⒌暗杠前所摸之牌如靠新入手牌而補牌成和時,其可和之牌如含同巡打過之牌,此自摸無效。
⒍吃入牌時不得打出同(絡)牌;打出牌後不得於同巡吃入同(絡)牌。碰牌時不得打出同牌。
⒎牌牆摸序末三張內不得吃、碰、碰杠。
⒏非因得歸咎於他人之因素而外露或說出暗牌或搭子,本盤內不得吃碰杠或和銃該暗牌或搭子。
發生詐和、相公二度違規、眼牌二度違規、末八張內錯暗杠荒局、弄亂牌牆或他人手牌致無法恢復等情況,應依底注加牌面台數賠付三家與外插者,是謂包賠。
發生錯杠、錯碰、錯打明牌等致使行牌順序因而改變時,應對約定時段內因受行牌順序改變之影響而發生的和牌代替應付者支付,是謂代位賠付。
杠牌非為四張相同之牌者,是為錯杠。錯杠之處理方式如下:
⒈錯暗杠:無論不慎或故意,概為推定故意,采代位賠付與末八張內加重處罰之原則。
→1.當有人杠上開花或因杠底補牌(含補花。開杠)原牌打出而放銃時,應檢查盤中之暗杠,如有錯誤應由錯暗杠者代位賠付。如錯暗杠超過一個,則共同平均賠付.
→2.牌牆摸序末八張以內之暗杠若檢出錯誤,除適用前項之代位賠付外,若為荒局檢出錯誤,應依牌麵包賠三家。
→3.對非涉杠上之自摸或和銃,錯暗杠者除已成相公外,無賠付責任(末八張內除外)。
⒉錯加杠:未補牌前即時糾正免罰(被搶杠除外)。
→1.所補之牌尚未插入手牌之前發現:強制復原,可免處罰,惟在較嚴的場合可因偷窺杠上暗牌而判相公。
→2.所補之牌已插入手牌尚未打牌前發現:如可確定哪張牌則強制歸回杠上並判相公;如無法確定哪一張牌則由他人任抽一牌置回杠上並判相公,牌局依原順序繼續,且對其後該張杠上牌發生的自摸、原牌放銃等負代位賠付責任.
→3.錯加杠者補了牌並已打出牌:錯杠牌視為既遂,錯杠者判相公,牌局依新順序繼續,並對本盤內涉及杠上的自摸、原牌放銃等負代位賠付責任,如既遂之錯加杠發生於本盤最後可摸之牌8張以內,直接加重處罰依牌麵包賠三家,本盤終止。
⒊錯碰杠:未補牌前即時糾正依喊碰未碰處罰。;已進行補牌時處理如下:
→1.所補之牌尚未插入手牌之前發現:該牌強制歸回杠上並判相公,該欲碰杠之刻子見光死應亮出門前不得作為安張來打。
→2.所補之牌已插入手牌尚未打牌前發現:如可確定哪張牌則同⑴;如無法確定哪張牌則由他人任抽一牌置回杠上,錯杠者判相公,牌局依原順序繼續,並對其後該張杠上牌發生的自摸、原牌放銃等負代位賠付責任。
→3.錯碰杠者補了牌並已打出牌:錯杠牌視為既遂,錯杠者判相公,牌局依新順序繼續,並對其後暗牌8張以內的自摸與本盤內涉及杠上的自摸、原牌放銃等負代位賠付責任。如既遂之錯碰杠發生於本盤最後可摸之牌8張以內,直接加重處罰為依牌麵包賠三家,本盤終止.
⒈錯碰未遂:碰牌時打出之牌無人反應但在下家摸牌併入手牌前發現,應強制復原並判相公。
⒉錯碰既遂:碰牌錯誤時打出之牌有人吃碰(杠)完成並已舍牌或下家已摸牌入手牌,錯碰者除判相公外,應對其後摸序八張之內之他人自摸負代位賠付責任.
舍牌誤將已吃碰之門前明牌打出,又無法自手牌取出同一牌使恢復原狀,是為錯打明牌,其處理以避免改變原有之行牌順序為原則,方式如下:
⒈如舍牌已入海無人吃碰或叫和,除判相公外,應強制將改打正確的牌(即復原該門前搭)接受吃碰銃考驗,照常行牌。如拿不出正確的牌,則應打出摸來的那張牌。
⒉如舍牌已入海有人吃碰,除判相公外,仍應強制依方式⑴復原改打,並賠付已喊碰並亮出對子者與欲吃並亮出搭子者各1台,不得吃碰此張錯誤舍牌。
⒊如舍牌已入海有人和牌,除賠付該銃外,並復原該門前搭強制將摸來的那張牌再打出,如也放銃,再賠付一次,本盤結束。本盤如因錯射門前牌而結束,如為莊家所為則下庄,否則莊家續庄,本盤不計連莊序。
⒋如舍牌已入海無人糾正並繼續行牌,錯打者對其後摸序八張以內之他人自摸應負代位賠付之責任.
關於二人或多人之行牌發生衝突,其相互之優先權規範如下:
⒈自摸VS碰牌:碰(杠)牌者喊碰早於舍牌者下家自摸之動作或意思表示,碰牌優先。
⒉自摸VS和銃:和銃之意思表示早於舍牌者下家自摸之動作或意思表示,和銃優先。
⒊碰牌VS吃牌:碰牌者遲疑喊碰,俟舍牌者下家吃牌已進行亮牌與打牌二動作時,吃牌優先。
⒋碰牌VS摸牌:碰牌者遲疑喊碰,俟舍牌者下家摸牌已入手牌列無法辨識所摸何張時,摸牌優先。
⒌和銃VS碰牌:得和銃者已伸手摸牌並觸及時,碰(杠)牌優先(視為過水不和)。
⒍和銃VS吃牌:得和銃者遲疑或無反應,俟吃牌者已進行亮搭與打牌二動作時,吃牌優先。
⒎和銃VS摸牌:得和銃者遲疑或無反應,俟放銃者之下家已完成摸牌與打牌二動作時,摸牌優先。
⒏和銃VS和銃:得和銃者已伸手摸牌時,視為過水不和,輪序在後的和銃者優先。
⒈喪失自摸或和銃優先權者,如仍執意推倒手牌,其和牌無效,並應依牌麵包賠三家(和銃VS和銃除外)。
⒉喪失碰牌優先權者,如仍執意碰牌,應判相公,並應對後續摸序八張以內之他人自摸負代位賠付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