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統一商法典,是指由美國法學會和美國的統一州法全國委員會於1952年合作制定,被美國各州議會分別採納。共10編406條,內容包括總則、買賣、商業票據、銀行存款和收款、信用證、大宗轉讓、倉單、提單和其它所有權憑證、投資證券、擔保交易、帳債和動產契據的買賣、生效日期和廢除效力。統一商法典在美國商事法律中佔據著重要地位,並在相當程度上體現了英美法系的商事法律原則。但它並不因此成為一部獨立的法典,它並沒有對所涉及到的商事交易作出全面的法律規定,對於它沒有涉及到的大量問題,仍需要依靠美國的普通法。
它分為11章(Article),以總則(General Provisions)和各分則的形式,對現實中的商事規則和商事慣例進行了歸納和制度層面的架構。它基本消除了各州商法對州際交易因規定不同而造成的障礙,實現了美國商法在州際交易範圍內,關於銷售、票據、擔保、信貸各領域規定的統一(美國的50個州、哥倫比亞特區、
波多黎各、維爾京島在適當的修改後都採納了這部法典),並為各類商事交易活動提供了優良的模式,被美國國內乃至國際商事社會廣泛採用和吸收,實現了
商法的國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