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紀律
勞動規則和勞動秩序
徠勞動紀律是指人們在共同勞動過程中,為取得行動一致,保證生產(或工作)過程實現所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是人們從事社會勞動的必要條件。
勞動紀律又稱職業紀律,指勞動者在勞動中所應遵守的勞動規則和勞動秩序,是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範和約束勞動者的勞動及相關行為。
勞動紀律是用人單位為形成和維持生產經營秩序,保證勞動合同得以履行,要求全體員工在集體勞動、工作、生活過程中,以及與勞動、工作緊密相關的其他過程中必須共同遵守的規則。
從其內涵可知,勞動紀律的目的是保證生產、工作的正常運行;勞動紀律的本質是全體員工共同遵守的規則;勞動紀律的作用是實施於集體生產、工作、生活的過程之中。
在奴隸制度下,奴隸主不但佔有生產資料,而且佔有奴隸人身。奴隸沒有任何自由,被認為是會說話的工具。奴隸主可以對奴隸任意買賣、打罵和處死。在這種條件下,奴隸主厭惡勞動,勞動時消極怠工,便是很自然的事。他們甚至還經常帶著某種“真正的快感”破壞工具,以表示自己與工具的區別。奴隸主為了從奴隸身上榨取儘可能多的剩餘生產物,便用各種極其殘酷野蠻的手段來驅使奴隸勞動。
在封建制度下,農奴的地位比起奴隸來雖然有了某種改善,但他們對封建主仍處於奴隸的地位,並且被束縛在土地上。農奴在份地上給自己勞動,是有一定的積極性的,而對於在地主自營地上給地主幹活,則絲毫不感興趣。在這種情況下,封建主便採取鞭苔、關押以及其他各種酷刑來迫使農奴給他們勞動。
因此,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的勞動組織,是靠棍棒的紀律來維持的。
與以前的剝削制度不同,資本主義是建立在剝削雇傭勞動的基礎上的。工人在人身上是自由的,並不隸屬於哪一個資本家。但是,由於他們被剝奪了生產資料,除了自己的雙手而外一無所有,因此為了生活,他們不得不把自己的勞動力作為商品出賣給資本家,並遭受資本家的驅使和殘酷剝削。工人所得的工資是勞動力的價格,一般說來,它只夠維持勞動力的再生產,即只夠維持工人及其家屬最低的生活水平,在很多情況下,並且遠遠不夠維持生活。工人在資本主義制度下的這種經濟地位,決定了他們必須不斷地向資本家出賣勞動力,即使不出賣給資本家張三,也要出賣給資本家李四,一句話,即出賣給整個資產階級。不然,自己和一家老小便要挨餓、受凍。工人的這種經濟地位,也決定了他們幹活時不得不遵守資本家的種種規定,不然便會立即受到資本家的處分,如扣工資、罰款、解僱等。正如馬克思所指出的,“在以前用鞭子驅策奴隸的地方,現在有監工人員的處罰簿作為代替。一切處罰,當然都還原為處罰金和扣工資的形式。”(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55頁。)
因此,資本主義的社會勞動組織,是“靠飢餓紀律”來維持的。
徠可見,在私有制的階級社會中,勞動紀律乃是剝削階級強迫勞動者為其生產財富的一種手段。它和勞動者的利益是矛盾的,對勞動者來說,它是一種異己的力量。
在社會主義制度下,由於建立了生產資料的公有制,消滅了人剝削人的現象,因此從根本上改變了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地位。在這裡,勞動者是生產過程的主人,他們不再為剝削者當牛做馬,而是為自己,為自己的階級,為自己的國家進行勞動。與此相適應,勞動紀律的性質也發生了根本的變化。社會主義的勞動紀律體現著工人和集體農民的共同利益,它再也不是來自外部的一種強制力量,而是勞動者為了把集體生產搞好而自覺建立的。正因為是勞動者自己建立的,所以這種勞動紀律便自然地為勞動者所樂於遵守和認真執行。社會主義的勞動紀律是人類歷史上最新型的勞動紀律。
這裡必須強調一個問題,即不是人們一進入社會主義社會,一下子就有了堅定的社會主義立場和信念,具有了自發增強的社會主義覺悟。尤其是社會主義不是在全世界普遍取得勝利的情況下,一個國家社會主義制度的鞏固,需要伴隨實現全世界普遍建立社會主義制度,這樣一個漫長的過程,要使從舊社會過來的人們的覺悟始終符合社會主義的要求,要使被打倒階級的人們發自內心地擁護社會主義制度,要使每一個人都不受強大的國際資本主義意識形態的滲透與影響,需要不斷強化對工人、農民的主人翁教育。
正由於此,社會主義的勞動紀律仍然帶有一定的強制性,對於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必須進行教育,直至給予相應處罰,如果允許不遵守,任意違反,就等於沒有任何紀律,結果就必然會從根本上損害勞動者的利益。為了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發展,必須不斷地鞏固和加強社會主義的勞動紀律。
1.嚴格履行勞動合同及違約應承擔的責任(履約紀律)。
2.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到達工作崗位,按要求請休事假、病假、年休假、探親假等(考勤紀律)。
3.根據生產、工作崗位職責及規則,按質、按量完成工作任務(生產、工作紀律)。
4.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衛生規程(安全衛生紀律)。
5.節約原材料、愛護用人單位的財產和物品(日常工作生活紀律)。
6.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保密紀律)。
7.遵紀獎勵與違紀懲罰規則(獎懲制度)。
8.與勞動、工作緊密相關的規章制度及其他規則(其他紀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勞動紀律生效作了十分明確的規定。一是內容合法,二是程序合法。因此在制定勞動紀律時要注意以下事項:勞動紀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用人單位有用工自主權,制定勞動紀律是用工自主權的集中體現,因此法律承認合法制定的勞動紀律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法院審判的依據。但《勞動法》本身是對勞動關係過程嚴格控制的法律規範,這反映在對勞動紀律的制定上,法律有相當明確的要件要求。勞動紀律制定中的首要條件就是,不得與《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相抵觸。當然,這就要求制定者對勞動法律、法規相當的熟悉。另外,在具體制定時,也要注意以下幾點:
1.勞動紀律的制定應當合理。有些用人單位抱著鑽法律空子的想法,在勞動紀律中制定了一些雖不違法但有違人情的規定。本質上,合理性是合法性的基礎,因此對一些明顯不合理的內容,法官也可依據自由裁量權,裁定無效。如,某企業規定:員工見到上級不主動打招呼的,可處以警告甚至扣獎金的處罰。這一勞動紀律已明顯違反了合理性原則,應屬無效。
2.勞動紀律必須表述清楚,不能留有漏洞。“勞動紀律”具有準勞動法規的效力,因此在制定時應尤其注意其制定設計的嚴密性,防止條款間的衝突。有很多勞動紀律都存在諸如:“其他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等”的條款,這些語焉不詳的條款,看似是擴大了管理範圍,但其實是無效的。一旦用人單位按照這樣的條款處理員工,其結果往往是將自己陷入失敗的訴訟。
3.勞動紀律應當適用於實際工作。勞動紀律應主要針對生產管理中的具體行為,不應過於原則、寬泛。更應注意避免涉及員工隱私。
4.勞動紀律應當經過民主程序制訂。勞動紀律應當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制訂,不能套用。勞動紀律制訂過程中應當將制度草案交實際操作部門審核。勞動紀律起草過程中應當徵求工會、員工代表意見。勞動紀律起草完成應當採取合適的方式公布。
5.勞動紀律應當公示。常見的公示方法包括:公布、培訓、員工簽字、企業發文、辦公會議討論、職代會通過、內部區域網發布、公證、刊登於內刊廠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