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成員國及非成員國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實現健康的經濟擴展。促進世界貿易按照國際義務在多邊、非歧視基礎上擴展。 OECD的初始成員國是奧地利、比利時、加拿大、丹麥、法國,德國、希臘.冰島、愛爾蘭、義大利、盧森堡、荷蘭。
《 實施評價方法》講述了:遵照1960年12月14日在
巴黎簽訂的
公約(1961年9月30日起生效)的第一條規定,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將促進以下政策的制定:
實現成員國持續的最佳經濟增長、就業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時保持財政穩定,從而為世界經濟發展作出貢獻。
下述國家依次在相應日期加入並成為成員國:日本(1964年4月28日)、
芬蘭(1969年1月28日)、澳大利亞(1971年6月7日)、
紐西蘭(1973年5月29日)、
墨西哥(1994年5月18日)、
捷克(1995年12月21日)、
匈牙利(1996年5月7日)、
波蘭(1996年11月22日)、韓國(1996年12月12日)、
斯洛伐克(2000年12月14日)。歐洲共同體委員會也參加OECD的工作(OECD公約第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