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會成本法
機會成本法
機會成本法 (Opportunity cost approach)是指在無市場價格的情況下,資源使用的成本可以用所犧牲的替代用途的收入來估算。例如,保護國家公園,禁止砍伐樹木的價值,不是直接用保護資源的收益來測量,而是用為了保護資源而犧牲的最大的替代選擇的價值去測量;保護土地,是用為保護土地資源而放棄的最大的效益來測量其價值。
外部市場條件下的應用
中間產品存在外部市場,即市場價格可供利用時,理想的內部轉移價格應是含一定折扣的市場價格。根據機會成本法,在完全市場下,銷售分部可以向外部以市場價格銷售任意數量的產品,若轉移價格比市場價格低,它就會遭受損失。同樣的,購買分部也能以市場價格獲得所需的產品,故它不願意支付比市場價格更高的價格購買內部產品,此時銷售分部的最低轉移價格和購買分部的最高轉移價格似乎就是市場價格,其實不然。機會成本法在指導內部定價時能同時滿足合理業績評價,目標一致和自主經營權這三項,此時的市場價作為轉移價僅能充分說明各分部的自主經營決策權,未能很好地體現業績評價與目標一致的功能。從目標一致上講,公司應鼓勵購買分部向銷售分部採購內部產品,銷售分部應優先向購買分部銷售不是都從市場上購買(或銷售);從業績考核上講,由於是內部轉移物品,與產品銷售相關的銷售費用、包裝費用、廣告費用、收款費用、壞賬損失及各種相關稅費等並未實際支出,若以市場價為內部轉移價將虛增銷售分部的利潤,不能完全真實地體現出銷售分部的業績。因此,合理的內部轉移價格應是打了一定折扣的市場價格,具體折扣的比例可以由公司總部制定也可以由銷售分部與購買分部協商,這樣的定價既不會損害銷售分部的利益,又會促使購買分部主動地向銷售分部購買而向市場購買,因為這樣的價格低於購買方的機會成本,購買方有利可圖。所以,當中間產品存在外部市場時,合理的內部轉移價格是折扣后的市場價格,它能使業績評、目標一致、自主經營有機結合。
非外部市場條件下的應用
當中間產品不存在外部市場,無法確定中間產品的市場價格時,以市場價為基礎的轉移價格就不適宜了,此時用機會成本法指導的內部轉移價格是協商轉移價而非以成本為基礎的轉移價格。這是因為以成本為基礎的轉移價格(包括完全成本、完全成本加成及變動性成本加固定成本)的弊端很多。
(1)以成本為基礎的轉移價格不考慮或很少考慮雙方的機會成本。如完全成本所耗直接材料、人工、變動性製造費用及部分固定性製造費用完全由銷售方控制,購買分部無法控制其成本,此價格不是購買方所願意接受的價格,它將可能由於銷售分部的行為而受損,這樣會產生不良刺激並歪曲業績的評價,造成分部間的苦樂不均,影響公司的整體利益。
(2)它沒有考慮不完全市場競爭對企業的影響。例如,在不完全的市場競爭中,銷售分部可能無法銷售其所有的產品,這將導致生產能力過剩,生產能力的過剩將不可避免地影響到銷售分部的產品價格,而購買分部所能接受的機會成本也將充分考慮生產能力過剩的影響。
協商轉移價格由於是銷售方與購買方在充分考慮各種相關因素后各自提出可供參考的方案並進行協商,通過協商確定雙方都滿意的轉移價格。
(1)它充分考慮了雙方的機會成本。
(2)協商價能著力避免某一分部的低效益轉到另一分部,避免了業績評定的不公。
當然協商轉移價也有不足之處,它體現在:
(1)協商轉移價受雙方談判技巧因素的影響,從而無法真正反映經理人員的管理能力;
(2)某個分部經理可能會利用內部信息的優勢來取得在協商轉移價上的好外;
(3)雙方的協商可能會耗費過多的時間和資源。
儘管協商轉移價存在一些不足,但它還是可以同是滿足目標一致、經營自主及準確的業績評價這三個標準,因而是較為理想的內部轉移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