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同鈞
吉同鈞
吉同鈞(1854~1936)字石笙,號頑石,赳赳寨人。37歲中進士,授刑部主事。後為奉天、四川各司正主稿,判案平允,提升秋審處坐辦,兼外律例館事務。
目錄
因其精於法學,遇事善斷,深為兩任尚書倚重,凡疑獄大案均委吉同鈞審定。蒙(古)王激變,被迫自盡者甚眾,株連亦數百人,其案數月難決。吉同鈞前往查辦,連訊三次,即真相大白。只處決了為首者4人,余皆釋放。后奉命任總纂修訂法律。吉同鈞精研歷代律典,刪繁汰冗,編成《現行律》1部。戊戌維新時,設法律學堂、律學館,吉同鈞任主教,6年之中,畢業學生3000人,在京外各級審判廳任職者達半數。他博覽歐美各國法律,薈萃古今,編成《大清律講義》,清政府頒行各省,海內研習法學者,無不知其名。后又有《現行律講義》、《秋審條款講義》、《審判要略》、《西曹公犢》等書相繼問世。
光緒三十年(1904)朝審,主稿某因雙親年老,欲調職京外,未遂願,情緒悒鬱。吉同鈞體諒其情,自承主稿議事,不料被降級,貶職於光祿寺。吉同鈞處之泰然,毫無懊悔之意。不久,清廷更官制,改法部,吉同鈞以精通法學又被重用,授審錄司員外郎,薦升郎中;京察一等,記名道府,並以參議存記;賞加二品銜。此後,凡修訂法律,法官考試,.推檢,吉同鈞均以欽差襄校官頭銜參與。
辛亥革命后,同鈞著有《隨扈記程》、《南遊記程》、《東行記程》等遊記及《樂素堂文集》、《詩集》刊行。晚年給韓城中學捐花園1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