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法學會

組織機構

理事會:理事會是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理事組成,任期五年。理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兩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概況


廣州市法學會成立以來,在廣州市委、市政法委的領導和市司法局的管理下,在中國法學會廣東省法學會廣州市社科聯的指導下,在各會員單位的大力支持下,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統攬全局,團結和組織廣州地區廣大法學、法律工作者,圍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大局,結合廣州改革和發展實際,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法學研究和法律實踐活動,為推進我市依法治市進程、構建和諧廣州,做出了積極貢獻。
廣州市法學會成立於1985年11月7日,一直以來均有設立法學會機關。目前,學會所屬學科研究會4個(刑法學研究會、金融法學研究會、訴訟法學研究會、司法行政理論研究會);團體會員14個(廣州市政府法制研究中心、廣州市法官協會、廣州市檢察學會、廣州市警察協會、中山大學法學院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華南師範大學法學院廣東商學院法學院廣州大學法學院、海珠區人民檢察院、越秀區人民檢察院、南沙區人民檢察院、番禺區人民檢察院、廣東金領律師事務所);個人會員651人;現任會長,原市人大代主任鄭國強
1985年廣州市法學會成立。當時會員只有300多人,主要來自市屬政法系統。是日召開的廣州市法學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宋恕忠為會長;方少逸、王珉燦、蔡文炯、高伴奎、紀瑞生、楊敬恭、麻雲生、丁果、金久隆為副會長;金久隆兼秘書長;洪吉吉政為專職副秘書長。大會推舉歐初為名譽會長。第一屆理事會共有理事47名。
廣州市法學會
廣州市法學會

主要職責


(一)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市法學理論研究工作,為推進依法治國、依法治市服務;
(二)參與法律、法規的草擬、論證工作,對立法、司法、執法、普法等實踐活動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對策和建議;
(三)參與法制宣傳和法學教育,編輯出版理論刊物和圖書資料,推廣法學研究成果;
(四)負責對外法學交流活動的協調組織工作,發展同國內外法學界、法律界的聯繫與合作,發揮對外法學交流的主渠道作用;
(五)負責對會員的管理與聯繫,負責對直屬學科研究會、團體會員的業務指導;
(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會員管理


會員代表大會: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審議本會工作報告;
(二)選舉本會理事會;
(三)推舉本會名譽會長;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半數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決定。
理事會: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理事組成,任期五年。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必要時可增免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個別成員;
(五)聘請本會顧問;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會議原則上兩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所組成,任期五年。其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決定理事會會議和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開;
(三)向理事會和代表理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審議本年度工作計劃執行情況和審議通過下年度工作計劃;
(五)推舉本會常務副會長;
(六)決定本會學術委員會組成人員;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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