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區發展協會
中國社區發展協會
中國社區發展協會(China Communit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CCDA),成立於2013年8月,民政部為協會業務主管部門,主要職能包括為社區建設提供決策諮詢和技術服務、參與社區發展評估和相關政策制訂、開展學術研究和國際合作、組織項目培訓和經驗交流等工作。
業務範圍
中國社區發展協會
二、經相關部門批准,承接提供社區公共服務,組織 社區社會服務;
三、組織、參與社區文化教育援助,改善社區的文化民生;
四、開展社區發展項目的培訓;
五、搭建社區發展工作交流的平台,推動社區交流;
六、受政府相關部門委託,開展社區發展狀況和社區服務狀況評估,併發布評估報告,按照有關規定經批准,開展有關獎項的評選。
七、宣傳國家有關城鄉社區建設和服務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傳播社區發展領域的各種信息;
八、開展社區發展領域的學術研究和國際合作;
九、承擔政府委託的其他事項。
會長 姜 力 民政部黨組副書記、副部長
副會長 王石奇 國家信訪局原副局長、國務院參事
副會長 蔣昆生 民政部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司司長
副會長兼秘書長 米有錄 中國社會新聞出版總社總編輯、社長
副會長 王愛平 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副會長 宋珊萍 鄉鎮論壇雜誌社總編輯、社長
副秘書長 劉 勇 民政部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司副司長
中國社區發展協會根據必要和效率的原則,設立秘書處、項目部、會員部三個常設辦事機構,負責協會日常工作。
一、秘書處
負責協會的日常黨務、行政、財務、人事和後勤管理等工作,負責各專業委員會的服務協調工作。
秘書處負責人:續慧傑
二、項目部
策劃、組織和爭取社會力量的資金項目和資源支持,協調指導各專業委員會推進項目實施,並做好督促和評估。
項目部負責人:陳貴民
三、會員部
直接為會員提供相關服務,負責協會與會員之間的信息交流,承辦協會組織的各項培訓業務,向會員提供政策法律諮詢服務,會員的發展、聯絡、登記註冊及管理等工作。
會員部負責人:周立
中國社區發展協會章程
(2013年8月30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中國社區發展協會,英文名稱:China Communit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英文縮寫:CCD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工作的企事業單位、團體、城鄉社區自治組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黨和國家關於城鄉社區建設的有關法律、政策為依據,積極引導社會各界和基層群眾參與社區建設,推動城鄉社區自我發展、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民政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社區發展工作的調查研究,受政府相關部門委託,積極參與社區發展政策的制定;
(二)經相關部門批准,承接提供社區公共服務,組織社區社會服務;
(三)組織、參與社區文化教育援助,改善社區的文化民生;
(四)開展社區發展項目的培訓;
(五)搭建社區發展工作交流的平台,推動社區交流;
(六)受政府相關部門委託,開展社區發展狀況和社區服務狀況評估,併發布評估報告,按照有關規定經批准,開展有關獎項的評選。
(七)宣傳國家有關城鄉社區建設和服務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傳播社區發展領域的各種信息;
(八)開展社區發展領域的學術研究和國際合作;
(九)承擔政府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單位會員為社區發展的相關機構、事業單位、企業、城鄉社區自治組織(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和社區社會組織。
個人會員為社區發展的學者、專家;與社區發展相關的黨政部門負責人;個人成就突出的社區黨組織、社區自治組織、社區社會組織負責人;支持社區發展的社會名流、愛心人士。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能夠承擔本會規定的職責。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相關機構審核;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材料;
(六)接受本會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未遞交免除會費申請、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時,可委託其他理事代表本人履行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可委託其他常務理事代表本人履行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重要工作由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議由會長主持。會長辦公會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制定本會工作制度,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批准;
(三)決定副秘書長、各專項業務委員會和各部門主任以及各專項基金秘書長任免事宜;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體決定的事項。重大事項報協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定。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研究解決秘書長提出需要及時決策的重要問題。
第三十條 本會日常工作實行會長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責任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3年8月30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