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2號——發展戰略
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2號——發展戰略
第六條企業應當在董事會下設立戰略委員會,或指定相關機構負責發展戰略管理工作,履行相應職責。第七條董事會應當嚴格審議戰略委員會提交的發展戰略方案,重點關注其全局性、長期性和可行性。第十條戰略委員會應當加強對發展戰略實施情況的監控,定期收集和分析相關信息,對於明顯偏離發展戰略的情況,應當及時報告。
第一條
為了促進企業增強核心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發展戰略,是指企業在對現實狀況和未來趨勢進行綜合分析和科學預測的基礎上,制定並實施的長遠發展目標與戰略規劃。
第三條
企業制定與實施發展戰略至少應當關注下列風險:
(一)缺乏明確的發展戰略或發展戰略實施不到位,可能導致企業盲目發展,難以形成競爭優勢,喪失發展機遇和動力。
(二)發展戰略過於激進,脫離企業實際能力或偏離主業,可能導致企業過度擴張,甚至經營失敗。
(三)發展戰略因主觀原因頻繁變動,可能導致資源浪費,甚至危及企業的生存和持續發展。
第四條
企業應當在充分調查研究、科學分析預測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發展目標。企業在制定發展目標過程中,應當綜合考慮宏觀經濟政策、國內外市場需求變化、技術發展趨勢、行業及競爭對手狀況、可利用資源水平和自身優勢與劣勢等影響因素。
第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發展目標制定戰略規劃。戰略規劃應當明確發展的階段性和發展程度,確定每個發展階段的具體目標、工作任務和實施路徑。
第六條
企業應當在董事會下設立戰略委員會,或指定相關機構負責發展戰略管理工作,履行相應職責。企業應當明確戰略委員會的職責和議事規則,對戰略委員會會議的召開程序、表決方式、提案審議、保密要求和會議記錄等作出規定,確保議事過程規範透明、決策程序科學民主。戰略委員會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發展目標和戰略規劃進行可行性研究和科學論證,形成發展戰略建議方案;必要時,可藉助中介機構和外部專家的力量為其履行職責提供專業諮詢意見。戰略委員會成員應當具有較強的綜合素質和實踐經驗,其任職資格和選任程序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的規定。
第七條
董事會應當嚴格審議戰略委員會提交的發展戰略方案,重點關注其全局性、長期性和可行性。董事會在審議方案中如果發現重大問題,應當責成戰略委員會對方案作出調整。企業的發展戰略方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報經股東(大)會批准實施。
第八條
企業應當根據發展戰略,制定年度工作計劃,編製全面預算,將年度目標分解、落實;同時完善發展戰略管理制度,確保發展戰略有效實施。
第九條
企業應當重視發展戰略的宣傳工作,通過內部各層級會議和教育培訓等有效方式,將發展戰略及其分解落實情況傳遞到內部各管理層級和全體員工。
第十條
戰略委員會應當加強對發展戰略實施情況的監控,定期收集和分析相關信息,對於明顯偏離發展戰略的情況,應當及時報告。
第十一條
由於經濟形勢、產業政策、技術進步、行業狀況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髮生重大變化,確需對發展戰略作出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序調整發展戰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