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外商投資企業商會
廣州外商投資企業商會
廣州外商投資企業商會 是由在廣州地區的外資企業及其投資者、經營者等自願組成的民間商會,是廣州市工商聯(廣州市總商會)屬下的會員自治管理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商會的服務宗旨: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宣傳政府政策,反映會員心聲,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搭建平台,增進交流,促進合作、互利共贏;營建真誠相待,溫馨、和諧的外商之家!為廣州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添磚加瓦。
商會的服務內容:每年通過舉行年會(會員大會)、迎春茶話會、新春聯誼會、慶祝廣交會開幕宴會(每年春秋兩屆)、投資政策宣講會、參觀考察、學習交流、體育競賽、社會公益(救災、扶貧、助學)等活動,為會員提供政策信息、商務資訊及法律諮詢等服務;與海關、檢驗檢疫、工商、稅務、外經、質監、勞動、環保等政府部門建立了日常聯繫機制,構築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溝通平台,發揮聯繫廣泛及溝通協調優勢,向各級政府反映會員訴求,為會員排憂解難、牽線搭橋。
商會會員來自五湖四海、各行各業,現已聚集了許多來自港澳台商界名流及美、英、德、丹麥等國的同仁,發展成為在粵、港、澳具有廣泛影響力和知名度的綜合性品牌商會。
商會還聘請了部分市領導、政府機關領導及商界名流為名譽會長,聘請有關政府職能部門領導及社會知名人士擔任顧問。
廣州外商投資企業商會圖冊
會員一覽
現任會長是全國政協委員、祈福集團副董事長孟麗紅女士。據不完全統計,商會領導成員中現有全國政協常委1人、全國政協委員2人、廣東省政協常委2人、廣東省政協委員6人、廣州市政協常委1人、廣州市榮譽市民5人。
創會會長、首席榮譽會長:
榮譽會長:
曾智明
主要成員名單
會 長:
孟麗紅(女)
監事長:
鄧 燾
常務副會長:
麥捷驊
呂耀華
鍾偉平
霍啟山
趙汝渠
武燕玲(女)
杜源申
王紹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廣州外商投資企業商會。
第二條:本會是由在廣州地區經批准開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及中外方的投資者、經營者、管理者以及有關社會人士自願組成的民間商會,是經政府部門核准註冊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以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積極為會員服務,協調會員與政府部門之間及會員之間的關係,促進合作,增進友誼,共同發展,發揮民間商會作用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指導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社團組織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地址在廣州市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1,積極宣傳國家對外開放、鼓勵外商投資的有關政策法規,促進國家的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
2,加強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和溝通,及時為會員提供有關服務。
3,協調和改善會員企業內部、外部的合作關係,幫助企業拓展業務和經濟合作,幫助中外雙方正確執行合同協議,促進合作共事關係健康發展。
4,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及時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改善投資環境和企業的生產經營條件;
5,組織有關專業培訓、業務交流和研討,向會員推介企業先進生產、經營管理經驗;
6,組織舉辦企業會員形象宣傳、產品展覽、展銷活動,促進行業或企業之間的各種協作;
7,為會員提供有關經濟信息資料和諮詢服務;
8,組織會員調查、訪問、考察、參觀及各種聯誼活動;
9,辦理政府有關部門或會員委託的其他事務;
10,為增強工作活力,有利於為會員服務,經工商部門批准,興辦與本會宗旨相適應的經濟實體。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凡經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在廣州地區(包括所屬市)開業,承認本會章程的外商投資企業,均可申請為企業會員。企業的正、副董事長、董事,正、副總經理及有關人士均可申請為個人會員。上述會員經同意入會後,同時成為廣州市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
第八條:華僑、港、澳、台同胞在境外開設的企業駐穗辦事機構和外國企業駐穗辦事機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九條:本會會員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單位或個人申請入會,須經理事會會議授權本會一位負責人批准同意,方為會員,併發給會員證。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權利:
1,在本會及廣州市工商業聯合會組織中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及廣州市工商業聯合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3,要求本會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給予幫助;
4,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5,享受本會為會員舉辦的各項服務。
第十一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
2,協助、支持本會開展工作;
3,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4,按期交納會費;
5,經常向本會提供有關情況、資料和信息。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倘有被法院判決為刑事罪行者,或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者,或宣告破產者,經本會理事會審定,將取消其會籍。
單位會員由於合作期滿,個人會員由於工作調動、職務變動或退休,已不屬本會會員對象者,可申請退會,由秘書處備案。
第四章 組織結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臨時召開,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與任務;
2,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3,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長、監事、秘書長;
4,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聘請政府有關工作人員、廣州市工商業聯合會負責人、殷商名流和有關人士為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4,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遵守國家、政府的方針、政策以及外經貿有關條例、規定;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如超過,應按有關社團管理條例辦法審批),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期滿另行選舉,理事可連選連任。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任期三年,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擔任本會首席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為以下條件:
1,本會歷屆會長在任職期滿后,經理事會審議同意,可升任為榮譽會長,創會會長為首席榮譽會長。
2,本會副會長在連任滿三屆后,經理事會審議同意,可升任為名譽會長;
3,本會監事長在連任滿三屆(包括副會長或常務副會長任期)后,經理事會審議同意,可升任為名譽會長;
4,對本會建設有重大貢獻的人士(如資金支持等),經理事會審議同意,可聘為名譽會長。
第二十三條:本會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立監事會,共設3名監事,其中1名監事長。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2,監督會員大會、理事會的選舉、罷免;
3,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4,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5,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6,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
7,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提名副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3,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用;
4,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經費來源以本會自籌為主。主要有:
1,會員會費;
2,接受會員自願贊助;
3,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所籌經費全用於本會的辦公、開展活動和聘用人員等開支。
第二十八條:本會指定專業人員管理、建立獨立財務帳冊,定期接受理事會和會員大會的審查監督。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聘任義務財務監督一名,主要負責商會財務管理的監督,向理事會彙報商會財務情況。
第三十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三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五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所指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華僑、港、澳、台同胞及外國人投資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或獨資經營的企業,也包括境外企業開設的駐穗辦事機構。
第四十條:本章程經2014年11月1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本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