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解散

法人解散

法人解散是指由於法人章程或者法律規定的事由出現,致使法人不能繼續存在,從而停止積極活動,開始整理財產關係的程序。法人的解散是清算的前提。

目錄

正文


法人解散的原因包括:
1.法人或主管機關宣告法人解散或撤銷許可;
2.自行解散。法人的自行解散,具體又包括:①因法人的目的事業完成或無法完成而解散;
②因法人機關的決議而解散;③因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的出現而解散;④社團法人因不足法定人數而解散;
3.法人破產。法人破產為其解散的原因。例如,《德國民法典》第42條規定:社團因破產開始,喪失權利能力。我國《民法通則》第45條規定:依法宣告破產,為企業法人消滅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