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租賃合同

北京市住房租賃合同

《北京市住房租賃合同》由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共同制定。《北京市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BF-2019-0603)。

簽訂本合同前,雙方當事人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出租人還應當向承租人出示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房屋合法來源證明原件;房屋登記為共有的,應當提供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2019年7月8日,北京市住建委聯合北京市市場監管局發布了《北京市住房租賃合同》《北京市房屋出租經紀服務合同》《北京市房屋承租經紀服務合同》三個合同示範文本。

徵求意見


2018年7月,由北京市住建委和市工商局起草的《北京市住房租賃合同》正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其中提出,未經約定出租人不得在租賃期限內單方面提高租金。

合同說明


為進一步規範北京市住房租賃市場,合理引導住房租賃行為,維護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減少交易糾紛,加強合同示範文本管理,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市場監管局制定了《北京市住房租賃合同》《北京市房屋出租經紀服務合同》《北京市房屋承租經紀服務合同》示範文本,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本示範文本自發布之日起正式推行使用,2008年版的《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自行成交版)》 (BF—2008--0603)、《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經紀機構居間成交版)》(BF—2008--0605)、《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經紀機構代理成交版)》(BF—2008--0606)、《北京市房屋出租委託代理合同》(BF—2008--1002)在住房租賃中不再推行使用。
根據《關於公布本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積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建法〔2013〕13號)的規定,本市住房出租應當符合建築、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應當以原規劃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不得按床位等方式變相分割出租。廚房、衛生間、陽台和地下儲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每個房間居住的人數不得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的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