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棧

租棧

租棧是中國舊時封建大地主專為催收地租而設立的組織機構。唐宋以後,封建大地主兼并土地跨州越縣,為便於管理田產和及時收納地租,遂於各地(土地較集中的地方) 委託代理人經理田產地租,俗稱庄頭、帳房。其以催收地租為務,雇有催甲、差役等人員,專向佃農威逼租糧。且催租強索,稍有延宕,即刑罰相加。租棧因既催收租糧又暫時儲藏租糧而名。清後期蘇州大地主還勾結官府設立專門催收地租的收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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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詞義:是清代蘇州地區出現的專替地主收租的一種機構,是地主進行規模剝削並對其擁有的土地進行規模管理的一種組織模式,也是地主 舊時封建地主勾結官府共同想佃戶逼收地租的組織。
c:在20世紀前期劇烈的社會政治變遷中,紳士地主仍然作為權力機構的主體活動於鄉村,只是此時的紳士構成並非局限於功名、身份,其來源和出身呈多元化趨勢,其階層構成要素有所變異,然而紳士之傳統功能和角色卻並無質的變化,仍具有代表地主權力機構性特徵。但伴隨社會經濟的發展,中國農民擺脫紳士地主和地方權力控制鬥爭加強,抗租事件隨乏增多,由於中國地主制度在20世紀仍具有較強的生命力和奠基力,活動空間較大,故更願意選擇類似於“租棧”的專門機構進行收租,進而導致了城居地主和鄉民之間本已動搖的聯繫變得更加鬆散,而得以維持其統治的只有“租棧”制度。
:清同治二年,因官府徵收大批軍費、政費,蘇州的一些大地主請求官府同意設立“收租局”,言明收租事務如果能夠順利完成,在租款項下,可以抽出一定的款項貼補官用。
:對於租棧來說,關鍵是雇傭催甲催促佃戶進行交納地租,他們是租棧中基層的辦事人員。但是,有的租棧就雇傭了兩種不同類型的催甲。第一種“催甲”本身就是租棧的佃戶,只是負責較小的土地。第二種“催甲”許多是地方上的頭頭,包括地方官雇來的走卒,負責較大區域,他們直接與佃戶進行聯繫。每個分棧一般下管幾個或十幾個催甲,每個催甲又管轄一定數量的土地和佃戶。租籍中詳細記載著他們的情況。催甲在收租時上頭下發大小不一的紙張且並無固定格式的信函,大都是報告從縣城來的“差友”或“舟盤”抵達了催甲居住的小鎮。“差友”和“舟盤”是地方官府的低級僱員或役從,其原先的職責是充當傳遞信件、收繳賦稅、維持治安、看管犯人以及承擔地方衙門的各種雜務。然而,從租棧“催甲”的信函中可以清楚看到,現在他們被雇來以強制的手段迫使佃戶交租。這些“差友”是由不同的縣府派來的。一般以縣府名命名差友的名字。
催甲在領催時要向帳房立契據,他們要對自己領催土地的佃戶交租情況負責。每當秋收時節,催甲要將自轄土地的豐歉情況報告帳房,以便帳房定出具體租額。
租棧”對主佃關係的影響
在新的主佃關係格局之下,地主和佃農之間存在著相互對立和依存的雙重關係,地主通過“佃戶的親族等種種關係及管道”來維持租佃關係的安定,但在形式上變得愈發困難,因此才出現了專門的管理佃戶、徵收地租及帶納租稅的機構——租棧應運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