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者庫
辛者庫
“辛者庫”,是滿文“sin jeku”的音譯,含義乃包衣管領下食口糧人也。八旗之下的一個旗人組織——管領,這是一種包衣組織,而絕不是專門監管罪奴的機構。辛者庫人分原有的辛者庫人和緣罪入辛者庫的,不能一概認定辛者庫人皆是罪籍。內務府、王公府第、陵寢、行宮、庄屯皆有辛者庫人服勞役。絕非如小說家言,發往辛者庫,即是發往浣衣局洗衣服的。
乾隆年間所修的《大清會典則例》中,便直接做出這樣的詮釋:“辛者庫,即內管領”,“管領,即辛者庫”,王公府邸之辛者庫,即府屬管領。這裡明確說明,辛者庫就是“管領”,是一種包衣組織。又有“渾托和”即“半個佐領”之稱。宗室奕賡在其《寄楮備談》中即清楚地說明:“半個佐領,今名渾托和,漢語為管領”,又說“辛者庫(人),乃半個佐領下食口糧人也”。管領下人按扣每月領取一金斗或半金斗糧為生。
可見管領下人是包衣的一種,和包衣佐領下人一樣,為皇室、王公世仆。
“辛者庫”,是滿文“sin jeku”的音譯,又有譯作“身者庫”、“新者庫”或“薪者庫”。辛(sin)漢意為斤斗或金斗,(金斗,量糧食之器,一斗八升為一金斗);者庫(jeku)漢意為糧米。辛者庫則為斗糧之意。
辛者庫是滿語“辛者庫者特勒阿哈牛錄”(sin jeku jetele aha niru)的簡稱,漢義為食斤斗糧之奴僕的佐領。
辛者庫乃管領下食口糧人也。管領,滿語稱“渾托和”(hontoho),一個琿托和為半個佐領,因而又可稱辛者庫為“半個佐領下食口糧人也”。
辛者庫又名渾托和,渾托和是半個佐領的意思;渾托和即辛者庫的滿語稱謂,而管領即辛者庫漢語稱謂。
杜家驥:《八旗與清朝政治論稿》,王道瑞:《清代辛者庫》;(清)奕賡:《寄楮備談》
辛者庫分為內務府辛者庫,即上三旗辛者庫(內管領);王公府第之辛者庫,即下五旗辛者庫(府屬管領)。
辛者庫人絕大多數並非罪奴
正因為有些論著把辛者庫說成是專門監管罪奴的機關或收管罪奴的“刑外執法機構”,所以也就自然得出“辛者庫人是被管束的罪奴”的結論。辛者庫人是否就是”罪奴“?進一步說,史籍及檔案中出現的大量的”辛者庫人“,是否全是罪奴?
讓我們先看官方典籍的記述。嘉慶《大清會典》在解釋管領下人口糧的給發標準時說:”凡管領下俱為辛者庫人,其無官地者,十歲以上為一口,月給糧三斗六升;十歲以下為半口,月給糧一斗八升…… 至從前緣罪入辛者庫人,其口糧一體支給。“(《大清會典卷76《內務府 會計司》)這段記載告訴我們,所有管領下人都是辛者庫人,其中分為管領下原有的組成成員辛者庫人和”緣罪入辛者庫人“兩種。顯然,如果把辛者庫人都算作罪奴是不正確的……檔案中提供的辛者庫人的數字還表明,原管領下辛者庫人是管領成員的主體,因罪罰入辛者庫的,只是很少一部分……這些辛者庫人絕大多數都是原管領下人,他們並非罪奴。而因罪打入管領下的辛者庫人,只是其中的小部分。傅克東先生曾論述:”辛者庫人分為內在和外入。“這種分析是確當的,我們認為,因罪罰入管領下的辛者庫人,只是少數”外入“者。所以,對辛者庫人的身份地位,也應分而論之。
大內、王公府第、陵寢、避暑山莊、庄屯等皆有服役之辛者庫人。
專以從事大內或王公府第等地賤役苦差為職。比如紫禁城內庭院、道路之掃除,“糊飾掃塵”、“三殿除草”、清除積雪,運送米面糧油、擔水,運牛乳、木柴及玉泉山水,造辦醬醋、餅餌、茶湯及淘洗果品,司管燈火、採買雜物,承應各處祭祀,及看守陵墓、牧放牛羊駝馬,以及“各公事需用驅使”等等。一些內務府辛者庫婦人所管的雜務如做祭品、針線活、打洗臉水等。皇室后妃各宮,每宮都配有一定數額的管領下婦人,侍奉主子日常起居生活。管領下人的子女也有侍奉主子及服役的義務。每年,包衣管領下女子要與包衣佐領下女子一起,備選宮女,先給各宮主子使令,有的到了一定年齡放出宮去,而有的則可能被皇帝看中,備列后妃 (如孝儀純皇後魏氏、孝淑睿皇后喜塔臘氏的祖上就出身於內務府包衣辛者庫)。
包衣管領下人雖然屬於奴僕,但他們的低賤身份只是對於他們的主子而言,在社會上,他們的地位不同於旗外賤民奴婢及八旗之中的旗下家奴,他們與後者有良、賤之分,有自己的獨立戶籍,可科舉為官,可與良人通婚,並有權擁有奴婢。在旗人中,他們的身份低於旗分佐領下人及包衣佐領下奴僕,但大大高於旗下家奴。
辛者庫人為官者也不乏其例,如孝儀純皇後魏氏(即令妃)的祖父魏五十一,原為漢軍旗旗份佐領下人,后緣事貶入辛者庫,雍正朝時曾為內務府總管;雍乾兩朝的名臣來保(嘉慶孝淑睿皇后喜塔臘氏的叔祖父),“原在辛者庫”,雍正即位后便“授為內務府總管”,按當時為正三品官(雍正十三年後改為正二品);迓圖,原“為安親王屬下辛者庫,因王厚待之,朕(康熙帝自稱)不次擢用,授為都統”,為從一品官。以上事實說明,籠統地認為辛者庫人是最低下的奴婢、根本不許入仕為官,是不正確的,也未能確切地反映出他們的身份地位。
包衣管領下人還可以擁有私人產業,有些人又是出租而收取佃農地租的地租。僅舉數例:內務府鑲黃旗管領下護軍福海,在良鄉有“老圈地二段一頃八十五畝”出租;正白旗管領下蘇拉佛住,在順義縣有“祖遺地五頃七十五畝出租;正白旗管領下披甲三音布,在南皮縣有其祖名下”三個壯丁地“,鑲黃旗管領下員外郎文興,”有自置坐落定興縣洛浦等村共地一頃三十三畝“。這些土地,有的是自置,有的是國家授與的,其”老圈地“、祖父名下的”三個壯丁地“,就是清初圈地時按丁計田所授,也稱為”官地“,他們對這些官地有一定的所有權。以上所舉多是披甲當兵的一般管領下包衣人,至於當官的管領下包衣人家,其擁有較多土地而出租者當更多。
由於管領下男婦子女皆須服役,很多人家無力耕種所授之地,因而康熙元年規定:”各內管領屬下無力耕種田地者,將田地收回,交各內管領,本身給與口糧。“……”管領下無業者,人各給以糧“,皇家主子令內務府發給他們”月米“為生……而且按月發,有保障。另外,管領下人還可當兵領取兵餉錢糧,雍正曾說:”內管領人等,即幼稚亦有錢糧,其披甲錢糧,乃分外多得之項。“如果家內有披甲之人,月領兵餉,則生活較為寬裕。如此看來,內管領下辛者庫人的生活水平並不低於其他披甲食糧的旗人。由於八旗生計問題,旗人生活水平下降,而內管領下旗人因有”月米“,反倒顯得優裕,為了保持平衡,皇家主子不得不將在北京的內管領下人的口糧削減或降低標準。
雍正以前,即便因罪罰入辛者庫之人,也具有與原管領下辛者庫人一樣的入仕為官的權利。如正白旗滿洲人徐元夢,就是康熙二十六年,因罪免死後”荷校三月、鞭百、入辛者庫“之人,三十二年便授為內務府會計司員外郎,五十二年又提升為內閣學士兼禮部侍郎,二品官。此後才免隸內務府,”出辛者庫,復旗籍“。雍正二年以後這種權利取消,這一年四月,雍正命八旗都統商議對虧空錢糧官員的懲處辦法……如令入辛者庫,將此等人之子孫永不敘用、不許為官,一切考試、捐納等處俱行禁止,登記在案!”這段話也說明,以前發入辛者庫者,並沒有剝奪其入仕為官的權利,所以雍正為加重懲罰,才增加了這項規定。此後,凡是發入辛者庫之人,無論其原來在八旗何種組織中,其本身及子孫入仕為官的權利都被剝奪了。乾隆登基后,這種懲罰有所改變,在大赦后不久曾發布如下諭旨:“旗人有因祖、父虧空力不能完,治以枷責之罪者,如系閑散人,應准其考試……若本身虧空及緣罪枷責並原案載有不準考試字樣者,不準考試。其有曾經發遣及入辛者庫赦回者,本身均不準考試”。乾隆的這道諭旨,是旨在縮小以前發入辛者庫人的打擊面,犯虧空公帑之罪者既已廢除全家發入辛者庫的做法,犯罪者之子孫也就理“應准其考試”為官…… 而嘉道時期的宗室奕賡所說的入辛者庫者“向例不許為官”,當是指犯罪者本人。以這句話來說明有清一代所有發入辛者庫人身份地位之低下,是不確切的。另外,入辛者庫之人還具有披甲食錢糧的權利…… 旗分佐領下人發入辛者庫,就是降為管領下包衣,他們具有良人的等級身份,不同於最低下的賤民奴婢。
葉志如先生認為,辛者庫從早期收編管束降民的機構,逐漸演變為收管罪犯家屬的刑外執法機構,認為到辛者庫人皆是罪籍,不許為官。王道瑞先生也是持類似觀點的。
不過杜家驥先生和傅克東先生則認為辛者庫人分原有的辛者庫人和緣罪入辛者庫的,不能一概認定辛者庫人皆是罪籍。而原有的辛者庫人,是可以為官的。這種說法較為可信。
杜家驥:《八旗與清朝政治論稿》;傅克東:《從內佐領和管領談起》;葉志如:《康、雍、乾時期辛者庫人的成分及人身關係》;王道瑞:《清代辛者庫》。
杜家驥先生認為,辛者庫只是八旗之下一個旗人組織——管領,這是一種包衣組織,而絕不是專門監管罪奴的機構。(當然包衣並不全是辛者庫人,只有包衣下管領下人才是辛者庫人)
辛者庫人又分為正常編入辛者庫者,及因罪打入辛者庫者。
包衣管領下人=辛者庫,即半個佐領下人=辛者庫
包衣大(內管領)∈辛者庫人
辛者庫≠罪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