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又遵
陳又遵
陳又遵,民法學家。湖南常德市人。1951年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系,同年結業於北京中國新法學院。自1951年起曾在內蒙古自治區政法機關工作。
自1981年起在內蒙古大學法律系任教,歷任副教授、教授,兼任中國民主建國會內蒙古自治區主委、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常委、中國法學會民法經濟法研究會幹事、內蒙古自治區法學會顧問、內蒙古自治區民法經濟法研究會副總幹事。曾講授中國民法、中國繼承法、中國勞動法等課程。
1990年4月參加了北京世界法學大會。1980年以來發表了民法方面的論文30餘篇,其中《論遺產分配原則》(北京《法學研究》1985年第5期)、《論民法與增強企業活力》(《內蒙古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86年第1期),分別獲內蒙社會科學二、三等獎;《論全民所有制企業深化改革的幾個法律問題》(《內蒙古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0年4月第2期)、《論增強國營大中型企業活力的法律思考》(內蒙古社聯《前沿》1992年第1期)多被國內刊物轉載。曾主編有《經濟合同法教程》(內蒙古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民法經濟法疑難案例解析》(內蒙古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參加編寫的民法經濟法教材和參考書11部,其中《民法學教程》(內蒙古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1989年版)被收入1988年《中國出版年鑒》。曾經承擔並完成了內蒙古自治區“七五”高教科研項目,“全民所有制企業經濟體制改革法律問題研究”。
主要學術觀點:1、認為民法是僅次於國家根本法—憲法的基本法律,它所調整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是商品經濟條件下的基本社會關係。中國民法的不發達既有商品關係不發展的原因,又有傳統觀念影響的原因。認為加強與完善民商立法,是當前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當務之急。2、主張根據中國國情並借鑒國外有益的成果建立中國的民法體系,強調將傳統的物權制度引入中國民法。認為完善物權制度有利於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3、在繼承法問題上,認為繼承權平等並不意味著遺產分配平均,主張根據具體的扶養、贍養關係、繼承人經濟生活狀況,實事求是地實現平等原則。同時認為,權利與義務相一致不能作為中國繼承法的原則;繼承關係基於血緣和婚姻事實而產生,又受到倫理道德因素的影響,它與商品交換關係有原則區別。4、認為全民所有制企業承包經營合同是解決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特殊法律形式,它不同於一般的合同;承包經營合同的客體只能是企業財產,其權利義務內容既含有物權關係又含有債權關係,承包人既是經營者又是企業法定代表。5、在民法教學上,認為民法學是實踐性很強的法律學科之一,主張在民法教學中理論聯繫實際,重視社會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