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技產業化促進會

中國科技產業化促進會

中國科技產業化促進會是經民政部批准,由從事科學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科技金融及致力於科技產業化發展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專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主管單位是科學技術部。

主要職能


主要職責

一、協助政府宣傳貫徹國家支持自主創新和科技產業發展的法規和政策,為政府制定推動科技產業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聯繫、組織和協調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國內外相關機構,為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和產學研合作等方面提供諮詢和服務;
三、在政府支持下,充分利用技術、產業、人才、市場等方面的社會資源,建立企業技術創新服務平台、品牌培育服務平台、企業信息化服務平台和人才服務平台,為科技產業化提供多方面服務;
四、建立科技型企業融資服務平台,積極引導和推動各類型金融機構積極參與科技產業化工作,推進多元化、多層次科技產業投融資體系的建立;
五、積極開展科技產業化的國際交流合作,組織國際科學技術進步與科技產業發展等方面的研討和科技成果、科技產品的展示活動。
六、編輯、出版、發行會刊、年鑒等出版物;
七、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工作。

組織宗旨

促進會的宗旨是:提高科技自主創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轉化能力;推動科技產業技術進步,提升科技產業核心競爭力;優化科技產業環境建設,促進科技與金融緊 密結合;努力推動形成政府引導、企業實施、社會參與的科技產業化工作新局面。

組織結構


中國科技產業化促進會
中國科技產業化促進會
理事長 惠小兵
原中國建設銀行深圳分行行長、原中國光大證券總裁、原華安保險董事長
常務副理事長 朱敏
賽伯樂中國投資董事長
副理事長 張國慶
北京祐德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副理事長 孫長勝
浙江泛亞生物醫藥集團董事長總裁
副理事長 肖威
顧問 雷榕生
國家行政管理學院主任
秘書長 譚華
中國農村技術開發中心研究員
常務副秘書長 李雲峰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促進會的中文名稱為中國科技產業化促進會,英文名稱為China Society for the Promo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mmercialization(簡稱CSPSTC)
第二條 本促進會的性質:
本促進會是由科技型企業、科研院所、金融機構、大專院校及致力於科技產業化發展的個人等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促進會的宗旨: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科技產業技術進步,提升科技產業核心競爭力;促進科技與金融緊密結合;優化企業法律環境、政策環境、金融環境和市場環境建設;提高科技自主創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轉化能力,全心全意為科技創新型企業服務。
本促進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
第四條 本促進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科技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促進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業務範圍:
(一)協助政府宣傳貫徹國家支持自主創新和科技產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反映企業意願和要求,探討企業自主創新和科技產業發展的體制機制,為政府制定推動科技產業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聯繫、組織和協調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國內外相關科研機構,開展技術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為企業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的研發、生產、檢測,以及人員培訓和產學研合作等提供諮詢和服務;協助地方政府建立科技產業化基地,通過科技創新推動區域產業結構調整和增長方式的轉變,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健康、持續、協調發展;
(三)在政府指導下,大力整合技術、產業、人才、市場等方面的社會資源,建立企業技術創新服務平台、品牌培育服務平台、企業信息化服務平台和人才服務平台等,為大批科技型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中小企業自主創新和科技產業發展提供支持和服務;
(四)建立科技型企業融資服務平台,積極聯繫和引導金融、投資、保險、擔保和基金等機構參與科技產業化工作,推進多元化、多層次科技產業投融資體系的建立;
(五)聯繫國際相關協會、商會以及科技部和國家有關部門駐外科技機構、商務機構等,積極開展科技產業化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或根據市場和行業需要,組織國際科學技術進步與科技產業發展等方面的研討會和科技成果、科技產品展示展銷活動;
(六)在政府指導下,聯繫政府法律維權服務部門和律師事務所,建立科技產業化法律維權服務體系。一方面協助政府推動知識產權保護,維護知識產權擁有人的合法權利;另一方面引導企業合法經營、誠信經營,加強行業自律,維護企業的合法權利,為營造良好的科技產業發展環境提供支持和服務;
(七)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發行會刊、年鑒等出版物;
(八)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促進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促進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促進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促進會的意願;
(三)在科技產業相關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促進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促進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促進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促進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促進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促進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促進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促進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促進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促進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及罷免
第十四條 本促進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促進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促進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促進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促進會的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促進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或長期從事相關領域的工作;
(三)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促進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促進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促進會的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促進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促進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促進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促進會常務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促進會日常工作;
(二)辦理經理事長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本促進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經理事長同意后,由理事會決定;
(四)商常務副理事長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促進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促進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促進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促進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促進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促進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促進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促進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對本促進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促進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促進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促進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促進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促進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促進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促進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9年8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促進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