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住宅樓房的公共部位的維修養護基金

房屋公共維修基金是指住宅樓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基金。其本金由售房單位和購房人共同籌集,所有權歸交納人,其利息用於售出住宅樓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利息不足時由產權人分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已於2007年10月30日建設部第14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經財政部聯合簽署併發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定義


單位售賣公房的公共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和購房職工共同籌集,所有權歸購房人,用於售出住宅樓房保修期滿后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
按照法規規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

由來


1998年,建設部、財政部發布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開啟了房屋公共維修基金繳納的先河,開始為非強制性繳納,後來演變為房屋辦理產權證時必須繳納的費用之一。
1999年購房的職工,購房人按每建築平方米26元、售房單位也按每建築平方米26元的標準交納公共維修基金。從2000年4月1日起,公共維修基金的交納標準調整為:多層樓房、別墅一般按照購房款2%的比例收取;高層樓房及多層帶電梯樓房一般按照購房款3%的比例收取。售房單位按多層住宅售房款的2%、高層住宅售房款的3%的比例,籌集公共維修基金。

權屬


維修基金歸全體業主共有,應設立專帳管理,專款專用,定期接受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檢查與監督。維修基金明細戶一般按照單幢房屋設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對公共維修基金的歸屬和使用做了明確的規定:“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售房單位應當在為業主辦理房屋產權證書之前,將代收的維修基金移交給所在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代管。條件具備的小區,經業主委員會提交業主大會決定,可以將維修基金交給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公司代管。維修基金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干涉維修基金的正常使用。
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公司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審核、業主大會批准后實施。維修基金不足時,應當按照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和所擁有的房屋建築面積比例,繳納物業維修基金。

使用


首先是由業主向物業公司報修,由物業公司直接或是會同業主委員會(業主)一起向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然後由專門的工程人員會同物業和業主委員會(業主)一起去現場查勘,進行認證是否需要動用公共維修基金,一旦符合規定,馬上安排維修。維修結束后,由基金管理中心、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或是業主代表三方查勘驗收。最後是維修費用的結算,由維修單位(一般是物業管理公司)造維修費用表,經業主委員會蓋章認可,考慮業主委員會不具備專業知識,基金管理中心還將審定價格最終決定費用的多少,然後再從相關業主的公共維修金的賬號中扣錢。其中一般公共部位由業主委員會負責監管簽字,單戶則由業主監管簽字。

法律條文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第213號文
建設部、財政部1998年12月16日頒發,自1999年1月1日起開始實行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保障住房售後的維修管理,維護住房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直轄市、市、建制鎮和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範圍內,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經濟適用住房,以下簡稱“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後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10月30日建設部第14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經財政部聯合簽署,併發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適用範圍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資金,不得挪作他用。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消防設施、道路、下水管、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設備及其使用的房屋、監控系統等。

所有權


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

注意事項


四項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1、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2、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3、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4、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費用分攤


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繳納標準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規定


本辦法所稱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遷安置中向個人出售的公有住房。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住房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房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條凡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後都應當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維修基金的使用執行《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財政部財基字987號),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第五條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式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第六條公用住房售後的維修基金來源於兩部分: 1、售房單位按照一定比例從售房款中提取,原則上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該部分基金屬售房單位所有。 2、購房者按購房款式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公用住房售後維修基金管理與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市、縣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實施。第七條維修基金應當在銀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為了保證維修基金的安全,維修基金閑置時,除可以用於購買國債或者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範圍外,嚴禁挪作他用。維修基金明細戶一般按單幢住宅設置,具體辦法由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八條維修基金自存入維修基金專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維修基金利息凈收益轉作維修基金滾存使用和管理。第九條在業主辦理房屋權屬證書時,商品住房銷售單位應當將代收的維修基金移交給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第十條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將維修基金移交給物業管理企業代管。物業管理企業代管的維修基金,應當定期接受業主委員會的檢查與監督。第十一條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單位或售房單位委託的管理單位提出使用計劃,經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劃撥。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審定后實施。維修基金不敷使用時,經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業主委員會研究決定,按業主佔有的住宅建築面積比例向業主續籌。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條物業管理企業發生變換時,代管的維修基金賬目經業主委員會審核無誤后,應當辦理賬戶轉移手續。賬戶轉移手續應當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十日內送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業主委員會備案。第十三條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結餘維修基金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第十四條因房屋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滅失的,維修基金代管單位應當將維修基金賬面餘額按業主個人繳交比例退還給業主。第十五條各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維修基金的管理與使用。市、縣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維修基金使用計劃報批管理制度、財務預決算管理制度、審計監督制度以及業主的查詢和對賬制度等。第十六條業主或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開發建設單位之間就維修基金髮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協調解決,協商、協調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十七條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足額提取維修基金的,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補提維修基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額提取的,應當處以自應提取之日起未提取額每日萬分之三的罰款。第十八條維修基金代管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維修基金或者造成維修基金損失的,由當地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應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領導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九條本辦法實施前,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未建立維修基金或維修基金的建立標準低於本辦法規定的,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製定建立或補充維修基金的具體辦法。第二十條公有住房出售後維修基金的財務管理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非住宅商品房維修基金的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實行。原有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繳納方式


一、售後公房維修基金如何繳納
根據滬公積金髮(1995)字第25號、滬房地改(1995)415號等文件規定,公有住房出售後形成三項基金:維修基金、電梯水泵基金、街坊養護基金,通常被稱為“三項基金”。
在“三項基金”中,維修基金由購房人和售房人按房款比例支付,電梯水泵基金和街坊養護基金都由售房人在房款收入中支付。
繳納標準:首期維修基金由購房人和出售人分別交付而組成。(1)根據市政府發布的1994、1995、1996、1998、1999公有住房出售方案規定:計算公式=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比例×面積。比例為多層:購房人付1.5%,出售人付6%;高層:購房人付1.5%,出售人付12%。(2)2001年方案規定:購房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8元(多、高層相同);出售人:多層每平方米建築面積71.88元,高層每平方米建築面積 143.76元。
二、新建商品房維修基金如何繳納
《上海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對首期維修基金的繳納、賬戶的建立、以及繳納時限的規定一般是按如下標準執行的:
1、首期維修基金的繳納: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人,應當按照下列標準繳納首期維修基金:
配備電梯的住宅,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4%繳納;不配備電梯的住宅,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3%繳納。
配備電梯的住宅,購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3%繳納;不配備電梯的住宅,購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2%繳納。
2、維修基金專戶的開立:維修基金應開立專戶,應當以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按每幢住宅立賬,並分列每套住宅單元的分戶賬;一幢住宅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門號的,按門號立賬,並分列每套住宅單元的分戶賬。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由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為監管,本息歸業主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發生的物業維修、更新,不得使用維修基金,其費用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業主委員會成立后,應當與本市的商業銀行簽訂委託協議,開立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維修基金賬戶,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3、首期維修基金的繳納時限: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的時限繳納首期維修基金:(1)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辦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權初始登記前,將該新建商品住宅的維修基金存入專戶銀行;(2)購房人應當在辦理房地產權變更登記前,按標準將所購商品住宅的維修基金存入專戶銀行;(3)業主委員會成立時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日起15日內,按標準繳納維修基金,存入專戶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