腳鐐手銬
由舊時枷鎖演變而成的刑具
由舊時的枷鎖演變而成的一種刑具。枷是舊時套在罪犯脖子上的刑具,用木板製成,分左右兩片模板 木板中間有幾個矩形和鑿空的洞用來夾住兩片木板起固定左右:稱為披枷帶鎖。
鎖是是懲罰性的特種鎖具,從古代的木製枷鎖演變而來用來套住犯人的手,指,腳等部位手鎖和指鎖多用木板製成(現在改用金屬如手銬)。腳鎖是腳鐐用金屬製成多為鐵或是很重的鉛球。
腳鐐手銬英文:shackles and manacles
腳鐐是一種刑具,腳鐐很重,可以防止犯人逃跑,並且兩腳之間的連接很短,犯人難以邁開步伐逃跑,並且走動的時候有聲音,能讓別人知道。
手銬
軍用腳鐐
腳鐐是一種金屬質地的用於束縛犯人雙腳使其不能走快的警用獄用器械,通常由鐐環和鐐鏈兩部分構成。
將鐐環套在犯人的雙腳腳踝上,鐐環上配有鎖具或者鉚釘孔,可以通過鎖住鎖具或者在鉚釘口釘死鉚釘將鐐環固定在犯人雙腳上,使犯人不能取下自由行走,鐐鏈是連接雙腳鐐環的金屬鏈。
腳鐐根據不同的角度分類不同。根據重量的不同可以分為重鐐和輕鐐;根據適用的犯人不同分為普通腳鐐和死囚腳鐐;同時也會根據罪犯的罪行和危險程度來選擇不同類型的腳鐐。根據固定鐐環方法不同分為腳銬,警用腳鐐和監獄用鉚釘式腳鐐。
腳鐐主要的束縛原理有兩種,一種是重量束縛,即腳鐐重量較大,使犯人雙腳由於拖著重物而不能走快;鐐環多粗大,鐐鏈往往用很粗很長的鏈子,以保證腳鐐重量較大,此種原理的腳鐐主要是用於重刑犯,如:我國使用的死囚腳鐐常採用18斤重鉚釘式死鐐;此種腳鐐的優點是牢固耐用,束縛效果好,一旦戴上犯人自己是很難逃脫的,即使犯人暫時逃走也由於短時間內無法打開而很容易落網;此種腳鐐的主要缺點是對犯人腳踝傷害較大,一般允許犯人使用鐐托保護腳踝,在提押時為方便其行走,可採用手銬腳鐐連體束縛或者允許犯人使用繩子手提鐐鏈。另一種是步幅限制,即通過控制鐐鏈長度限制犯人步幅,使其不能走快;西方國家普遍使用的腳銬就屬於此種類型,質輕而鏈短,常可見到犯人戴著腳鐐一路小跑,但由於步幅很小行動還是受到了較大限制,此種腳鐐的優點是便攜,警察和監獄看守人員可以隨身攜帶多副用於外出逮捕、提押犯人,此種腳鐐的缺點是可靠性稍差,如果犯人匿藏工具並且有一定的開鎖技術可能自行打開腳鐐而逃逸。
手銬是最常用的警具,它的構造大家都熟悉,一般分為連接鏈式和板銬兩種,現在板銬較常用。
手銬的使用方法:
1 )前銬:令罪犯右腿跪下,站於其右側前方,左腳踩住罪犯的右膝關節後部,將手銬鎖梁打開,一手持銬,另一手抓住罪犯的手腕,由下而上將銬環在其手腕銬上,而後扣緊,將保險關上。
2)后銬:令罪犯分腿跪下,站於罪犯的左側後方,左腳踩住罪犯的左膝關節後部,將其兩臂拉至背後,按前銬方法銬上即可。
3)壓銬:在罪犯拒捕掙脫時,不用打開鎖梁,將鎖梁在罪犯的手腕上有力下壓,或將鎖梁對正其手腕用力下砸,即可快速銬住罪犯的一隻手腕,再將起另一隻手腕銬上將保險關上即可。
4)其他銬法:在罪犯較多時,抓到一個罪犯,還有罪犯需要逮捕時,為防止已抓到的罪犯跑掉,可以先將手銬的一端銬在罪犯的一隻手上,手銬的另一端銬在水管上或者其他牢固的地方,這樣罪犯就跑不掉了。
戒具
戒具是對有危險行為的罪犯的人身所使用的防禦性器具。對老年患病,殘疾罪犯以及未成年犯在一般情況下禁止使用戒具,對女犯,除個別特殊情況外,也不得使用戒具。凡加戴戒具的罪犯都不應再參加監獄內的勞動。
對罪犯使用戒具,必須事先報請監獄主管領導批准,遇有特別緊急的情況,可以先加戴戒具,但應立即補辦報批手續。罪犯加戴手銬、腳鐐的時間,除經人民法院確定執行死刑等待執行的以外,一般為7天,最長不得超過15天。
對罪犯使用戒具,主要適用於防止罪犯干一些傷害人民群眾的過激行為,起到約束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