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經2007年9月26日第21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並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4號)進行了修訂,於2017年10月25日發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辦法通知


為適應市場發展需求,更好地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賦予的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的職責,中國人民銀行對《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4號發布)進行了修訂,於2017年10月25日發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令〔2017〕第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對《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4號發布)進行了修訂,經2017年8月24日第8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行 長 周小川
2017年10月25日

辦法全文


中國人民銀行令
(〔2007〕第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經2007年9月26日第21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長:周小川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保護質押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以下簡稱徵信中心)是應收賬款質押的登記機構。
徵信中心建立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以下簡稱登記公示系統),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並為社會公眾提供查詢服務。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徵信中心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有關活動進行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應收賬款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包括現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
本辦法所稱的應收賬款包括下列權利:
(一)銷售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等;
(二)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出租動產或不動產;
(三)提供服務產生的債權;
(四)公路、橋樑、隧道、渡口等不動產收費權;
(五)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產生的債權。
第五條 在同一應收賬款上設立多個質權的,質權人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行使質權。
第二章 登記與查詢
第六條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通過登記公示系統辦理。
第七條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由質權人辦理。
質權人也可以委託他人辦理登記。委託他人辦理登記的,適用本辦法關於質權人辦理登記的規定。
第八條 質權人辦理質押登記前應與出質人簽訂協議。協議應載明如下內容:
(一)質權人與出質人已簽訂質押合同;
(二)由質權人辦理質押登記。
第九條 質權人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時,應註冊為登記公示系統的用戶。
第十條 登記內容包括質權人和出質人的基本信息、應收賬款的描述、登記期限。質權人應將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協議作為登記附件提交登記公示系統。
出質人或質權人為單位的,應填寫單位的法定註冊名稱、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組織機構代碼或金融機構代碼、工商註冊碼等。
出質人或質權人為個人的,應填寫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有效身份證件載明的地址等信息。
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約定將主債權金額等項目作為登記內容。
第十一條 質權人應將填寫完畢的登記內容提交登記公示系統。登記公示系統記錄提交時間並分配登記編號,生成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初始登記證明和修改碼提供給質權人。
第十二條 質權人自行確定登記期限,登記期限以年計算,最長不得超過5年。登記期限屆滿,質押登記失效。
第十三條 在登記期限屆滿前90日內,質權人可以申請展期。
質權人可以多次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5年。
第十四條 登記內容存在遺漏、錯誤等情形或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質權人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質權人在原質押登記中增加新的應收賬款出質的,新增加的部分視為新的質押登記,登記時間為質權人填寫新的應收賬款並提交登記公示系統的時間。
第十五條 質權人辦理登記時所填寫的出質人法定註冊名稱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變更的,質權人應當在變更之日起4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未辦理變更登記的,質押登記失效。
第十六條 質權人辦理展期、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與出質人就展期、變更事項達成的協議。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質權人應自該情形產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註銷登記:
(一)主債權消滅;
(二)質權實現;
(三)質權人放棄登記載明的應收賬款之上的全部質權;
(四)其他導致所登記質權消滅的情形。
第十八條 質權人憑修改碼辦理展期、變更登記、註銷登記。
第十九條 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登記內容錯誤的,可以要求質權人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質權人不同意變更或註銷的,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辦理異議登記。
辦理異議登記的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自行註銷異議登記。
第二十條 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應在異議登記辦理完畢的同時通知質權人。
第二十一條 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的,徵信中心撤銷異議登記。
第二十二條 徵信中心應按照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質權人的要求,根據生效的法院判決或裁定撤銷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或異議登記。
第二十三條 質權人辦理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辦理異議登記后,登記公示系統記錄登記時間、分配登記編號,並生成變更登記、註銷登記或異議登記證明。
第二十四條 質權人、出質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應當按照登記公示系統提示項目如實登記。
質權人、出質人提供虛假材料辦理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在註冊為登記公示系統的用戶后,查詢應收賬款質押登記信息。
第二十六條 出質人為單位的,查詢人以出質人完整、準確的法定註冊名稱進行查詢。
出質人為個人的,查詢人以出質人的身份證件號碼進行查詢。
第二十七條 徵信中心根據查詢人的申請,提供查詢證明。
第二十八條 質權人、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查詢人可以通過證明編號在登記公示系統對登記證明和查詢證明進行驗證。
第三章 徵信中心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 徵信中心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維護登記公示系統安全、正常運行。
徵信中心因不可抗力不能辦理登記或提供查詢服務的,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徵信中心應當制定質押登記操作規則和內部管理制度,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三十一條 登記註銷或登記期限屆滿后,徵信中心應當對登記記錄進行保存,保存期限為15年。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