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
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
徠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是指在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上使用的利率,縮寫SHIBOR,由16個品種組成,比目前貨幣市場交易的回購或者拆借品種更加豐富。參與報價的銀行需有較高的信用級別,較強的定價能力和良好的市場聲譽。同時,央行為了防止參與銀行隨意報價、干擾市場,將建立一套跟蹤監控和懲罰制度,以確保SHIBOR 的權威性和代表性。
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
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SHIBOR)採用報價制度,以拆借利率為基礎,即參與銀行每天對各個期限的拆借品種進行報價,對報價進行加權平均處理后,公布各個期限的平均拆借利率即為SHIBOR利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國貨幣市場基準利率的形成機制、信息發布機制和監督管理機制,中國人民銀行特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簡稱Shibor)是由信用等級較高的銀行自主報出的人民幣同業拆出利率計算確定的算術平均利率,是單利、無擔保、批發性利率。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成立Shibor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依據本準則確定和調整報價銀行團成員、監督和管理Shibor運行、規範報價行與指定發布人行為。
第二章 報價銀行團構成
第四條 報價銀行團由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組成。
第五條 報價行原則上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公開市場一級交易商資格或外匯市場做市商資格;
(二)貨幣市場交易活躍,即交易量較大、交易連續性較好、價差較小。交易量指報價行在中國貨幣市場所有交易的總量,包括公開市場交易、同業拆借交易、債券回購交易、現券交易、貨幣市場衍生品交易等;
(三)信用等級較高;
(四)已建立內部收益率曲線和內部轉移定價機制,具有較強的利率定價能力;
(五)通過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網等工作小組指定的媒體每年披露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上年年度報告;
(六)有利於開展報價工作的其它條件。
第六條 符合上述條件、並願意成為報價行的商業銀行應於每年12月1日前向工作小組提交申請及相關材料,工作小組根據本準則確定次年報價銀行團成員名單。
第三章 報價行職責
第七條 提供拆入、拆出的雙邊報價。該報價是基於市場情況的報價,是單利、無擔保、批發性利率。報價行當日貨幣市場交易利率都以其報價利率為基準。報價行應獨立報價,當日不得相互參照報價。
第八條 每個交易日(以下簡稱每日)上午11:20前通過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網提供的報價界面完成報價。報價行每日應按時報價,保證質量。
第九徠條 每日對隔夜、1周、2周、1個月、3個月、6個月、9個月及1年八個必報品種和3周、2個月、4個月、5個月、7個月、8個月、10個月、11個月八個選報品種進行報價。利率品種代碼按期限長短排列為O/N、1W、2W、3W、1M、2M、3M、4M、5M、6M、7M、8M、9M、10M、11M 、1Y(O/N代表隔夜,W代表周,M代表月,Y代表年)。
第十條 以年利率(%,Act/360,T+0)對各期限品種報價,保留4位小數。
第十一條 建立應急機制,確保每日按時報出各期限品種的利率。
第四章 指定發布人及其職責
第十二條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受權為Shibor的指定發布人。
第十三條 負責提供報價界面,對接收到的每一期限品種的拆出利率數據,剔除最高、最低各2家報價,對其餘報價進行算術平均計算后,得出每一期限品種的Shibor,於每日上午11:30對外公布,同時公布各報價行的拆入、拆出報價。
第十四條 在上午11:20前鑒別報價行報價的可能差錯,及時進行提示。如有報價行未報價,指定發布人根據已報的數據確定Shibor,同時將此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工作小組。
第十五條 負責維護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系統。
第十六條 建立Shibor的備份、應急機制,確保每日Shibor的正常運行和歷史資料儲存。
第五章 工作小組的運行機制
第十七條 根據商業銀行的申請,按照本準則確定和調整報價銀行團成員。
第十八條 組織報價行按本準則要求開展報價,對指定發布人發布Shibor信息等行為進行日常管理。
第十九條 按月、季、年評估報價行有關報價行為,通報Shibor運行情況,對報價行報價質量進行考評。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指定發布人對報價行報價質量根據工作小組授權進行現場監督和考核。如果報價行出現違反本準則行為,應及時發出警告,要求其改正,並報告工作小組。指定發布人應及時記錄、披露報價行違反本準則的行為和改正情況,按月向工作小組報告Shibor的運行情況。
第二十一條 對報價行實行淘汰制。工作小組每年對所有報價銀行團成員的報價記錄進行考評,確定淘汰更新方案,最遲於次年的第十個工作日公布。報價行被淘汰后,下一年度不得申請加入報價銀行團。
第二十二條 工作小組建立報價考評指標體系,每年對其進行評估修改,於次年第十個工作日前公布。
第二十三條 工作小組負責監督管理指定發布人,每年對指定發布人履行職責的各項情況進行考核。
月 份 | 當月(%) |
2013年02月份 | 2.77 |
2013年01月份 | 2.27 |
2012年12月份 | 2.61 |
2012年11月份 | 2.57 |
2012年10月份 | 2.87 |
2012年09月份 | 2.93 |
2012年08月份 | 2.84 |
2012年07月份 | 2.78 |
2012年06月份 | 2.72 |
2012年05月份 | 2.19 |
2012年04月份 | 3.25 |
2012年03月份 | 2.58 |
2012年02月份 | 3.38 |
2012年01月份 | 4.37 |
2011年12月份 | 3.33 |
2011年11月份 | 3.49 |
2011年10月份 | 3.75 |
2011年09月份 | 3.74 |
2011年08月份 | 3.30 |
2011年07月份 | 4.44 |
2011年06月份 | 4.56 |
2011年05月份 | 2.93 |
2011年04月份 | 2.16 |
2011年03月份 | 1.93 |
2011年02月份 | 2.73 |
2011年01月份 | 3.70 |
2010年12月份 | 2.92 |
2010年11月份 | 1.76 |
2010年10月份 | 1.68 |
2010年09月份 | 1.90 |
2010年08月份 | 1.62 |
2010年07月份 | 1.67 |
2010年06月份 | 2.31 |
2010年05月份 | 1.67 |
2010年04月份 | 1.34 |
2010年03月份 | 1.40 |
2010年02月份 | 1.52 |
2010年01月份 | 1.16 |
2009年12月份 | 1.25 |
2009年11月份 | 1.25 |
2009年10月份 | 1.30 |
2009年09月份 | 1.27 |
2009年08月份 | 1.21 |
2009年07月份 | 1.32 |
2009年06月份 | 0.91 |
2009年05月份 | 0.85 |
2009年04月份 | 0.86 |
2009年03月份 | 0.83 |
2009年02月份 | 0.87 |
2009年01月份 | 0.90 |
2008年12月份 | 1.24 |
2008年11月份 | 2.30 |
2008年10月份 | 2.70 |
2008年09月份 | 2.89 |
2008年08月份 | 2.80 |
2008年07月份 | 2.69 |
2008年06月份 | 3.07 |
2008年05月份 | 2.83 |
2008年04月份 | 2.59 |
2008年03月份 | 2.26 |
2008年02月份 | 2.65 |
2008年01月份 | 2.32 |
2007年12月份 | 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