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合作社

住房合作社

住房合作社是現代詞,是一個專有名詞,指的是經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由城鎮居民職工為解決自身住房問題和改善自身住房條件而自願參加,不以盈利為目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公益性經濟組織。

介紹


住宅合作社是一種新型的建房組織,是指一種城鎮居民自願參加、自籌資金、自有產權、自己使用,自行管理的群眾性的互助協作的服務型集體經濟組織。
國務院房改領導小組、建設部、國家稅務總局以建房(1992)67號文件印發的《城鎮住宅合作社管理暫行辦法》中明確規定:“住宅合作社是指經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批准,由城市居民、職工為改善自身住房條件而自願參加,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公益性合作經濟組織,具有法人資格。
住宅合作社提供的住宅稱為合作住宅,它是住宅合作社通過社員集資合作建造的住宅。住宅合作社起源於國外,在中國是先於城鎮住房制度而存在,最大優勢是最大限度發揮個人改善住房條件的積極性。
住宅合作社集組社、籌資、建房、管理、售後服務於一身,根據利益共享、責任分攤的原則,負責修房、管房、環境衛生、小區綠化、公用設施的維護,體現了住房消費行為的合作。

特點


住宅合作社的基本特點為:民間性、非營利性、民主自願性、合作互利性。
民間性:是住宅合作社的自有、自營、自享的合作性質的具體體現。民間性意味著合作社獨立於政府,這有利於提高社員的關切度與參與意識。
非營利性:住宅合作社唯一的宗旨是為了更好地解決社員的住宅問題,而不是為了營利,建成的住宅是按成本出售給社員,而不是出售給公眾。
民主自願:參加住宅合作社的成員都是完全自願的,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在合作社內部實行民主管理原則,重大事項須經社員大會討論通過。
合作互利:住宅合作社以互助合作為基礎,通過共同集資達到互助互利,社員對合作所建住房具有產權、分配權、居住權,任何人都不能強制他人服從自己的經濟利益,每個社員在政治、經濟上是平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