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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類型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序必要個人信息範圍規定

社會規則

2021年3月22日,“網信中國”微信公眾號發布關於印發《常見類型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序必要個人信息範圍規定》的通知。

發布背景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關於“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等規定,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印發《常見類型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序必要個人信息範圍規定》,明確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序(App)運營者不得因用戶不同意收集非必要個人信息,而拒絕用戶使用App基本功能服務。
《常見類型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序必要個人信息範圍規定》將於5月1日起施行。這個由國家網信辦、工信部、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出台的規定,將常見類型APP分為39個種類,並明確每一類APP的必要個人信息範圍。必要個人信息,是指保障APP基本功能服務正常運行所必需的個人信息,缺少該信息APP無法實現基本功能服務。常見類型APP中,網路社區、網路遊戲、學習教育等6類APP,必要個人信息僅為“註冊用戶行動電話號碼”;女性健康、網路直播、在線影音、短視頻、新聞資訊等13類APP,無須個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務。省通信管理局要求,省內APP開發運營單位對照相關法律法規,認真自查,在收集、使用個人信息過程中嚴格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

通知解讀


通知規定,移動應用提供商不能拒絕用戶訪問其基本服務,即使用戶拒絕共享不必要的個人信息,這也是政府為遏制強大的技術平台和科技行業無序擴張所做的最新嘗試。
目前的許多應用程序提供商,尤其是在Android系統上,都要求用戶與其共享非必要的個人信息,例如相冊或麥克風,才能訪問其服務,如果用戶拒絕共享這些信息,那麼就會被拒絕訪問這些應用。
鑒於上述情況,國家監管部門出台規定,規範不同類型的移動應用收集的用戶信息的範圍非常有必要。儘管這份規定未特別提及任何應用程序提供商,但規定了具體應用類別所需收集的數據範圍,從細節上規範了應用程序對個人數據的訪問,從而向完善網際網路個人信息的保護又邁出了重要一步。

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網信辦、通信管理局、公安廳(局)、市場監管局(廳、委):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關於“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等規定,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制定了《常見類型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序必要個人信息範圍規定》,明確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序(App)運營者不得因用戶不同意收集非必要個人信息,而拒絕用戶使用App基本功能服務。
現將《常見類型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序必要個人信息範圍規定》印發給你們,請指導督促本地區App運營者抓緊落實,並加強監督檢查,及時調查、處理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行為,切實維護公民在網路空間的合法權益。
特此通知。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秘書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2021年3月12日
常見類型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序必要個人信息範圍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範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序(App)收集個人信息行為,保障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移動智能終端上運行的App存在收集用戶個人信息行為的,應當遵守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App包括移動智能終端預置、下載安裝的應用軟體,基於應用軟體開放平台介面開發的、用戶無需安裝即可使用的小程序。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必要個人信息,是指保障App基本功能服務正常運行所必需的個人信息,缺少該信息App即無法實現基本功能服務。具體是指消費側用戶個人信息,不包括服務供給側用戶個人信息。
第四條App不得因為用戶不同意提供非必要個人信息,而拒絕用戶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務。
第五條常見類型App的必要個人信息範圍:
(一)地圖導航類,基本功能服務為“定位和導航”,必要個人信息為:位置信息、出發地、到達地。
(二)網路約車類,基本功能服務為“網路預約出租汽車服務、巡遊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必要個人信息包括:
1.註冊用戶行動電話號碼;
2.乘車人出發地、到達地、位置信息、行蹤軌跡;
3.支付時間、支付金額、支付渠道等支付信息(網路預約出租汽車服務)。
(三)即時通信類,基本功能服務為“提供文字、圖片、語音、視頻等網路即時通信服務”,必要個人信息包括:
1.註冊用戶行動電話號碼;
2.賬號信息:賬號、即時通信聯繫人賬號列表。
(四)網路社區類,基本功能服務為“博客、論壇、社區等話題討論、信息分享和關注互動”,必要個人信息為:註冊用戶行動電話號碼。
(五)網路支付類,基本功能服務為“網路支付、提現、轉賬等功能”,必要個人信息包括:
1.註冊用戶行動電話號碼;
2.註冊用戶姓名、證件類型和號碼、證件有效期限、銀行卡號碼。
(六)網上購物類,基本功能服務為“購買商品”,必要個人信息包括:
1.註冊用戶行動電話號碼;
2.收貨人姓名(名稱)、地址、聯繫電話;
3.支付時間、支付金額、支付渠道等支付信息。
(七)餐飲外賣類,基本功能服務為“餐飲購買及外送”,必要個人信息包括:
1.註冊用戶行動電話號碼;
2.收貨人姓名(名稱)、地址、聯繫電話;
3.支付時間、支付金額、支付渠道等支付信息。
(八)郵件快件寄遞類,基本功能服務為“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寄遞服務”,必要個人信息包括:
1.寄件人姓名、證件類型和號碼等身份信息;
2.寄件人地址、聯繫電話;
3.收件人姓名(名稱)、地址、聯繫電話;
4.寄遞物品的名稱、性質、數量。
(九)交通票務類,基本功能服務為“交通相關的票務服務及行程管理(如票務購買、改簽、退票、行程管理等)”,必要個人信息包括:
1.註冊用戶行動電話號碼;
2.旅客姓名、證件類型和號碼、旅客類型。旅客類型通常包括兒童、成人、學生等;
3.旅客出發地、目的地、出發時間、車次/船次/航班號、席別/艙位等級、座位號(如有)、車牌號及車牌顏色(ETC服務);
4.支付時間、支付金額、支付渠道等支付信息。
(十)婚戀相親類,基本功能服務為“婚戀相親”,必要個人信息包括:
1.註冊用戶行動電話號碼;
2.婚戀相親人的性別、年齡、婚姻狀況。
(十一)求職招聘類,基本功能服務為“求職招聘信息交換”,必要個人信息包括:
1.註冊用戶行動電話號碼;
2.求職者提供的簡歷。
(十二)網路借貸類,基本功能服務為“通過網際網路平台實現的用於消費、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等的個人申貸服務”,必要個人信息包括:
1.註冊用戶行動電話號碼;
2.借款人姓名、證件類型和號碼、證件有效期限、銀行卡號碼。
(十三)房屋租售類,基本功能服務為“個人房源信息發布、房屋出租或買賣”,必要個人信息包括:
1.註冊用戶行動電話號碼;
2.房源基本信息:房屋地址、面積/戶型、期望售價或租金。
(十四)二手車交易類,基本功能服務為“二手車買賣信息交換”,必要個人信息包括:
1.註冊用戶行動電話號碼;
2.購買方姓名、證件類型和號碼;
3.出售方姓名、證件類型和號碼、車輛行駛證號、車輛識別號碼。
(十五)問診掛號類,基本功能服務為“在線諮詢問診、預約掛號”,必要個人信息包括:
1.註冊用戶行動電話號碼;
2.掛號時需提供患者姓名、證件類型和號碼、預約掛號的醫院和科室;
3.問診時需提供病情描述。
(十六)旅遊服務類,基本功能服務為“旅遊服務產品信息的發布與訂購”,必要個人信息包括:
1.註冊用戶行動電話號碼;
2.出行人旅遊目的地、旅遊時間;
3.出行人姓名、證件類型和號碼、聯繫方式。
(十七)酒店服務類,基本功能服務為“酒店預訂”,必要個人信息包括:
1.註冊用戶行動電話號碼;
2.住宿人姓名和聯繫方式、入住和退房時間、入住酒店名稱。
(十八)網路遊戲類,基本功能服務為“提供網路遊戲產品和服務”,必要個人信息為:註冊用戶行動電話號碼。
(十九)學習教育類,基本功能服務為“在線輔導、網路課堂等”,必要個人信息為:註冊用戶行動電話號碼。
(二十)本地生活類,基本功能服務為“家政維修、家居裝修、二手閑置物品交易等日常生活服務”,必要個人信息為:註冊用戶行動電話號碼。
(二十一)女性健康類,基本功能服務為“女性經期管理、備孕育兒、美容美體等健康管理服務”,無須個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務。
(二十二)用車服務類,基本功能服務為“共享單車、共享汽車、租賃汽車等服務”,必要個人信息包括:
1.註冊用戶行動電話號碼;
2.使用共享汽車、租賃汽車服務用戶的證件類型和號碼,駕駛證件信息;
3.支付時間、支付金額、支付渠道等支付信息;
4.使用共享單車、分時租賃汽車服務用戶的位置信息。
(二十三)投資理財類,基本功能服務為“股票、期貨、基金、債券等相關投資理財服務”,必要個人信息包括:
1.註冊用戶行動電話號碼;
2.投資理財用戶姓名、證件類型和號碼、證件有效期限、證件影印件;
3.投資理財用戶資金賬戶、銀行卡號碼或支付賬號。
(二十四)手機銀行類,基本功能服務為“通過手機等移動智能終端設備進行銀行賬戶管理、信息查詢、轉賬匯款等服務”,必要個人信息包括:
1.註冊用戶行動電話號碼;
2.用戶姓名、證件類型和號碼、證件有效期限、證件影印件、銀行卡號碼、銀行預留行動電話號碼;
3.轉賬時需提供收款人姓名、銀行卡號碼、開戶銀行信息。
(二十五)郵箱雲盤類,基本功能服務為“郵箱、雲盤等”,必要個人信息為:註冊用戶行動電話號碼。
(二十六)遠程會議類,基本功能服務為“通過網路提供音頻或視頻會議”,必要個人信息為:註冊用戶行動電話號碼。
(二十七)網路直播類,基本功能服務為“向公眾持續提供實時視頻、音頻、圖文等形式信息瀏覽服務”,無須個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務。
(二十八)在線影音類,基本功能服務為“影視、音樂搜索和播放”,無須個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務。
(二十九)短視頻類,基本功能服務為“不超過一定時長的視頻搜索、播放”,無須個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務。
(三十)新聞資訊類,基本功能服務為“新聞資訊的瀏覽、搜索”,無須個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務。
(三十一)運動健身類,基本功能服務為“運動健身訓練”,無須個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務。
(三十二)瀏覽器類,基本功能服務為“瀏覽網際網路信息資源”,無須個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務。
(三十三)輸入法類,基本功能服務為“文字、符號等輸入”,無須個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務。
(三十四)安全管理類,基本功能服務為“查殺病毒、清理惡意插件、修復漏洞等”,無須個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務。
(三十五)電子圖書類,基本功能服務為“電子圖書搜索、閱讀”,無須個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務。
(三十六)拍攝美化類,基本功能服務為“拍攝、美顏、濾鏡等”,無須個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務。
(三十七)應用商店類,基本功能服務為“App搜索、下載”,無須個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務。
(三十八)實用工具類,基本功能服務為“日曆、天氣、詞典翻譯、計算器、遙控器、手電筒、指南針、時鐘鬧鐘、文件傳輸、文件管理、壁紙鈴聲、截圖錄屏、錄音、文檔處理、智能家居助手、星座性格測試等”,無須個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務。
(三十九)演出票務類,基本功能服務為“演出購票”,必要個人信息包括:
1.註冊用戶行動電話號碼;
2.觀演場次、座位號(如有);
3.支付時間、支付金額、支付渠道等支付信息。
第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可以向相關部門舉報。
相關部門收到舉報后,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七條 本規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