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疑資金交易

可疑資金交易

可疑交易報告制度,是指當金融機構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有關指標,或者金融機構經判斷認為與其進行交易客戶的款項可能來自犯罪活動時,必須迅速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的制度。

相關報告制度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儘管是指金融機構發現可疑交易後向人民銀行或外匯局報告的制度,但並不影響和妨礙金融機構在對可疑交易進行審查,發現涉嫌犯罪時,及時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義務的履行。
反洗錢工作的核心問題和基礎工作就是可疑金融交易信息的採集、分析和報告。因此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有效的監測體系,在“黑錢”試圖或首次進入金融系統的時刻,發現洗錢活動,要及時向人民銀行或外匯局報告。人民銀行或外匯局接到報告后,經過分析研究,認為涉嫌洗錢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

相關規定


關於可疑交易的報告標準問題,有些國家是由銀行業協會和其他行業協會通過制定指引的形式規定的。但考慮到我國反洗錢工作的現狀,人民銀行通過制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總結了13類特徵較為明顯的支付交易,作為規定的可疑支付交易。通過制定《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明確了31項屬於可疑外匯交易的情形,其中與外匯現金交易有關的可疑情形有11項,與外匯非現金交易有關的可疑情形有20項。同時考慮到我國銀行業反洗錢工作的複雜性,人民銀行和外匯局無法完全列舉可疑交易情形。因此上述規章中規定,人民銀行和外匯局可以根據反洗錢工作的實際需要,適時調整人民幣和外匯可疑交易的報告標準及其他交易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