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條約
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條約
《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條約》( Treaty for the Prohibition of Nuclear Weapons in Latin America)。亦稱《特拉特洛爾科條約》。墨西哥、智利等14個拉丁美洲國家於1967年2月14日在墨西哥城的特拉特洛爾科區簽訂,無限期有效。條約採取對締約國分別生效的方式。1967年9月20日首先對墨西哥生效。至1999年,33個拉美國家已全部簽署並對其生效。
條約由序言、31條正文、1項過渡性條款和2個附加議定書組成。主要內容是:締約國只能為和平目的利用核能和進行核裝置爆炸;禁止以任何方式在各自領土內試驗、使用、製造、生產或取得任何核武器;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儲存、安裝、部署和擁有任何核武器;不得以任何方式參加任何核武器的試驗、製造、使用、擁有或控制;成立“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組織”,設全體會議、理事會和秘書處;全體會議為最高權力機關,負責檢查條約執行情況,研究和制訂和平利用核能的合作計劃。第1議定書規定,在本條約區外但對本條約區內的領土在法律上或事實上負有國際責任的國家,承擔本條約規定的義務。至1992年8月,與該議定書有關的英國、荷蘭、美國和法國已簽署並批准。第2議定書要求有核武器國家充分尊重該地區的非核化地位,不對締約國使用或威脅使用核武器。至1979年1月,與該議定書有關的英國、美國、法國、中國和蘇聯都已簽署並批准。
該條約是在一個人口稠密地區建立無核區的第一個地區性條約。中國政府一貫尊重和支持拉丁美洲國家建立無核區的主張,並在1973年8月21日簽署第2附加議定書,同時聲明:要使拉丁美洲真正成為無核區,首先需要所有核國家,特別是擁有大量核武器的超級大國,作出不對拉美國家和無核區使用和威脅使用核武器的切實保證,並要求他們承擔下列義務:撤銷在拉丁美洲的一切外國軍事基地;任何帶有核武器的運載工具都不得通過拉丁美洲國家的領土、領海和領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