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協定
主權國家簽訂的書面協議
稅收協定亦稱“稅收條約”。主權國家簽訂的處理相互間稅收分配關係的書面協議。可分為特定稅收協定和一般稅收協定兩種。前者指國家間對某一單項稅收問題達成的協議,如關於增值稅的稅收協定、對航運收入互免稅收的協定等。後者即國際稅收領域關於國家間避免雙重徵稅的稅收協定。避免雙重徵稅協定是指有關國家為避免對納稅人的重複徵稅,防止納稅人逃避繳納稅收、以及協調相互間稅收權益而簽署的政府間或國家間雙邊稅收書面協議。
2018年10月底,我國已對外正式簽署109個稅收協定(含內地與香港、澳門簽署的稅收安排,大陸與台灣簽署的稅收協議,統稱“稅收協定”),其中102個稅收協定已生效執行,有效降低了“走出去”和“引進來”企業稅收負擔。
鉑略諮詢舉辦稅收協定培訓
通常稅收協定通過締結具體條款,主要解決下列問題:
1、消除雙重徵稅;
2、穩定稅收待遇;
3、適當降低稅率,分享稅收收入;
4、減少管理成本,合理歸屬利潤;
5、防止偷漏稅;
6、實行無差別待遇;
7、建立有效爭端解決機制。
1、經濟合作:資本、技術、人員
2、稅收法律協調:劃分管轄權、消除重複徵稅、消除歧視待遇
3、稅收行政合作:信息交換、徵稅協助、爭端解決、防止偷漏稅
稅收協定
“外派遣人員是否構成機構場所或者常設機構,首先要通過基本因素進行定性,簡單說來就是判定外派人員是為誰工作。”鉑略諮詢的高級顧問陳棟先生總結傳達了國稅總局方面的意見,“如果稅務機關從企業提交資料能夠直接判斷出外派人員的相關風險是由境內公司承擔,另外其績效考核的主體也是境內公司,那麼可以直接判定該外派人員為境內公司工作,從而不構成常設機構;由於向境外支付管理服務費被認定為常設機構,從而承擔較高稅負的。但如果該管理服務費與派遣行為無關,原則上不會導致常設機構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