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位分類
分類制度術語之一
品位分類是品(官階,等級)和位(職位)作為分類評價的基本要素,只要具備一定官階就可以擔任與此級別相應的不同業務性質的職位,並享受相應級別的待遇。
所謂品位分類,是指以職員所具有的資格條件為主要依據,以職務或級別高低來確定待遇的人事分類制度。運用品位分類方法進行人事管理的國家,通常先根據職務的性質作比較粗獷的分類,再根據職務的地位、職責與資格條件作廣泛的分級,其人事框架結構一般比較簡單。如法國把公務員分為A、B、C、D四等;德國分為簡單職務、中等職務、上等職務和高級職務。由於品位分類是以“人”為中心進行的分類,強調人的資格條件,所以這些國家均十分重視公務員的資歷,包括學歷、工作年限等因素,尤以學歷為重。品位分類的職務劃分比較簡單,使得公務員的分類工作相對簡便,易於實行,也有利於培養通才式的公務員;對教育水平的強調,有利於吸收教育程度高的優秀人員;對年資的強調,有利於隊伍的穩定;官職相對分離使公務員的職位調動不影響其地位和待遇,使公務員具有安全感,也使公務員系統的結構富有彈性,適應性強,便於調整。但同時,品位分類也有分類不系統、輕視專業人才、限制了學歷低但能力強的人的發展、工作不積極的人靠年資積累也有晉陞機會等缺點。
品位分類最大的優點就是有利於人員的流通。因為各個文官按不同的資歷、能力分成了不同的品位、所以在公務員調動時,就可按照品位進行同級調動。此外,在緊急時刻(如戰爭或某些職位缺失時)可按官員品位高低來確定相互間統治關係。
但品位分類也帶來了只重視資歷而忽視其他方面的缺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