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行政管理學會

中國行政管理學會

中國行政管理學會是研究行政管理的理論和實踐,發展行政管理科學,為政府改進行政管理服務的全國性學術團體。為促進行政管理改革,提高行政效率,逐步實現管理科學化、法制化、現代化,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行政管理體制,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中國行政管理學會積極學習和借鑒世界各國行政管理的先進經驗,努力促進行政科學的對外學術交流和友好往來,代表中國行政學界參加國際學術組織及有關活動。

發展歷史


中國行政管理學會廣泛團結和組織全國從事行政管理的研究人員,以及有關學術團體、科研教學單位,堅持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實事求是、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
關於成立中國行政管理學會籌備組的通知
國辦發〔1985〕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領導同志批准,中國行政管理學會籌備組已於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北京成立,並開始工作。為便於聯繫,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中國行政管理學會籌備組印章即日啟用。今後有關中國行政管理學會的工作,由該籌備組直接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和勞動人事廳(人事局)及有關部門聯繫。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六日
中國行政管理學會
中國行政管理學會

主要職能


中國行政管理學會籌備組主要任務是,籌備召開中國行政管理學會成立大會,暨第一次學術討論會,創辦《中國行政管理》雜誌,組織編寫《中國行政管理學大綱》,參與聯合國文官體制研究班的籌備工作等。
1.研究政府管理,發揮諮詢作用;
2.開展行政科學研究,推動行政科學的發展;
3.促進行政科學教學質量的提高,普及現代行政管理學會知識;
4.開展學術活動,編譯行政科學刊物和專著;
5.開展國際學術交流。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是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及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

組織結構


名譽會長:華建敏夏書章
顧問:郭濟、唐鐵漢、李興山、辛鐵樑、朱維究
會長:江小涓
副會長:高小平、吳知論、黃浩濤、甘藏春、張來明、李寶榮、吳江、石亞軍、王浦劬、薛瀾、董克用、李琪、李偉、王義華、方寧、段國華
秘書長:高小平(兼)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中國行政管理學會
英文譯名:Chinese Public Administration Society
縮寫:CPAS
第二條 中國行政管理學會是研究行政管理的理論和實踐,發展行政管理科學,為政府改進行政管理服務的全國性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學會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貫徹百家爭鳴的方針,開展行政管理科學研究,為促進行政管理改革,提高行政效率,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建立比較完善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行政管理體制,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服務。中國行政管理學會將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中國行政管理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辦公廳和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中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行政管理學會的住所為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中國行政管理學會業務範圍:
(一)研究行政管理理論,探索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行政管理學體系,推動行政管理學科建設的發展。
(二)研究行政管理的現實問題,總結行政管理的經驗,提供行政管理改革的建議,發揮諮詢參謀作用。
(三)宣傳和普及行政管理科學和有關法律知識,提高行政人員科學行政素質,增強行政人員依法行政意識。
(四)通過各種學術活動聚集人才,培養人才,促進行政管理科研教學隊伍的建設,促進行政理科學教育的發展和科研質量的提高。
(五)組織學術活動,開展學術研究,出版研究刊物,編著行政管理的著作和資料,促進學術 交流和發展。
(六)代表中國行政學界同國外、海外學術組織及學者進行學術交流和友好往來,加強行政管理科學的國際交流。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團體會員,主要指各地區和國家機關的行政管理學術團體、行政管理科學及其分支學科、相關學科的學術組織、科研教學單位以及相關企業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授權機構會員管理委員會討論通過;
(三)以學會文件形式下發接納新會員的通知,併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學會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學會舉辦的活動;
(三)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參加科研活動,申請學會支持和資助,在學會出版的書刊上發表研究成果等);
(四)對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會員入會自由、退會自由;
(六)介紹和推薦新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會章程,執行學會決議;
(二)維護本學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向學會提供研究情況和科研成果,接受並努力完成學會委託的任務;
(四)向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促進行政管理科學研究和知識普及;
(五)按規定標準交納會費;
(六)團體會員應加強對本團體的管理。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召開學會年會;
(十一)臨時增補或更換個別理事、常務理事;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為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 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10月27日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