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清制,直省各府、州、縣地方官,每月朔望召集士民至公所,宣讀《
聖諭廣訓》及講解律令,謂之講讀律令,又稱“讀法”或“講約”。各鄉村鎮堡及番寨土司地方,也都設立宣講
鄉約處所,揀選素行淳勤、通曉文義者一人為約正,於每月朔望集耆老人等宣讀,州縣教官不時巡行宣導。每逢年底,在內在外百司官吏,各從上司官考校。清代法律規定,百司官吏務要熟讀國家律令,講明律意,剖決事務。若有不能解講、不曉律意者,官罰俸一月,吏笞四十。其百工技藝諸色人等,有能熟讀講解、通曉律意者,除事干謀反、叛逆外,若犯過失及因人連累致罪,不問輕重並免一次。若官吏人等挾詐欺公,妄生異議,擅為更改變亂成法(即律令)者,處斬監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