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鞭刑

新加坡的肉體刑罰

在眾多刑罰中,具有顯著代表性的,是新加坡的肉體刑罰——鞭刑。鞭刑,是目前世界上很少有國家使用的一種酷刑。新加坡的刑法制度源自英國和英屬印度的刑法。

1948年新加坡監獄調查委員會記錄了如下獄規:“對於嚴重違反獄規的犯人,可由監獄當局判處藤鞭最高12鞭,或由來獄的法官判處藤鞭最高24 鞭;對於15歲以下未成年犯,只能由來獄法官判處最多細藤6鞭。鞭刑的行刑部位是犯人的臀部。對成年犯使用的藤鞭直徑不能超過半英寸,對未成年犯應使用細藤鞭。”

刑罰制度


新加坡的嚴峻刑罰在文明國家裡,是少有匹敵的。連亂扔廢棄物、在公共場所吸煙、不沖公共廁所也要被重罰好幾千塊錢,還要被起訴。(亂扔垃圾初犯-罰款300元)

鞭刑介紹


行刑

新加坡鞭刑現場
新加坡鞭刑現場
刑鞭長1.2米,粗1.3厘米(半英寸)。在 行刑前,刑鞭會在清水中浸泡一夜,使之充分吸水,增強柔韌性。監獄局表示這樣做是因為乾燥的刑鞭在行刑時可能斷裂,一旦斷裂藤條上的木刺就會扎到犯人肉里。獄方表示,之前關於“刑鞭浸在鹽水或特製藥水中”的傳言是不正確的,但確實用消毒劑擦拭過。打鞭要求一鞭下去,皮肉皆開,疼痛難忍。打完一鞭后,醫生便進行檢查,一旦發現受刑者不能承受下一次鞭打了,便停下來。鞭刑室非常寬敞,天花板很高,地板鋥亮。在房間盡頭有一列桌子,監獄的官員坐在桌子后監督行刑。在房間的另一頭立著鞭刑架。鞭刑架高2.74米,用木料製成,相當牢固。如前所述,刑架下有供犯人站立的木頭底座。犯人將被赤條條綁在刑架上,兩個獄警分立兩側伺候。打鞭時,只有監獄官,獄卒和醫療人員能在場。

罪名

1993年,新加坡有3244男性罪犯被判鞭刑。到了2007年時,已經翻了一倍,至6404罪犯。對至少30種罪名,鞭刑是強制刑(必判鞭刑,不能減免),至今適用鞭刑的罪行的名單還在延長,其中既包括強姦、搶劫、販毒等重罪也包括較輕的罪行如非法擁有武器(長刀、匕首等都算)、塗鴉(包括在公共場所或公共設施上)、挾持人質、重犯吸毒者、非法金融交易(有幾率被判)、逾期逗留超過90天(俗稱跳飛機)。攜帶口香糖是不會被判鞭刑的,只會罰款。(一旦被判鞭刑,至少3鞭)

受刑原則


合法基準:
新加坡鞭刑現場
新加坡鞭刑現場
1)成年男性罪犯介於18至50歲,並且通過體檢才可以被執行鞭刑。
2)罪犯同一時間只能被執行24下鞭刑,不論他罪案的數量。(法官最高判24下)
3)死刑犯是不會被執行鞭刑的。
4)罪犯也可被判鞭刑在監獄的法庭 (mini-court),如果他破壞監獄規矩。(不超過12下)
5)對許多輕罪來說,鞭刑是“可選刑”,是否鞭刑由法官決定。這些罪名包括聚眾鬥毆、敲詐勒索、容留或組織賣淫、誤殺及傷人等。有些交通肇事罪在第三次重犯后也可判處鞭刑。儘管對有些罪,鞭刑是非強制刑,但法官一般會無一例外地判處鞭刑。比如“非禮(即所謂侮辱婦女)”,大法官曾表示如果罪犯接觸了被害婦女的陰部,至少應判9個月3鞭。
6)如果一男一女犯下同樣的罪行,情節也完全相同,女犯只判監禁,而男犯在監禁之外還要判處鞭刑。刑事執行條例規定,每次審判最多可判鞭刑24下。鞭刑前犯人要全面體檢,有高血壓或心臟病等疾病者都可豁免鞭刑,但實際上因病得以豁免鞭刑的人非常少,在2007年,大約95%的罪犯被執行。
7)行刑者都受過特訓。他們個個身材魁梧,肌肉虯結,有些是搏擊或武術高手,段位相當高,不過官方消息稱他們在挑選行刑獄警時,並沒有對搏擊段位做特殊要求。執行鞭刑的獄警是受過專門訓練的,獄警知道怎樣才能在犯人身上製造最大程度的疼痛,同時產生最小程度的永久傷害。鞭刑要求行刑者每鞭都出盡全力,不考慮受刑者的年齡或者罪行的輕重。香港南華早報1994年4月2日的報道中說,“鞭刑要求用最大力氣執行”。新加坡前監獄局局長郭士力1974年在記者招待會上說:“……執行鞭刑時,行刑獄警用的是全身的重量,而不僅僅是臂力。他緊握刑鞭,掄圓胳膊,以腳為支點轉半個圈,重重出手。”
8)新加坡監獄局曾對“鞭刑現場血肉橫飛”的說法闢謠,但他們也承認確實有淤血和傷疤。如果要打四鞭,第一鞭,清脆的“啪”下去,屁股會出現一道深紫色的鞭痕,第二鞭“啪”下去,屁股重疊的地方會皮開肉裂,第三鞭,響亮的“啪”一下,屁股將徹底被抽的稀巴爛,鮮血直流,第四鞭“嘭”的一下,是最撕心裂肺的一鞭:屁股被打爛,被打爛的旁邊的一圈是淤紫色的,流著血,皮開肉綻,碰一下就會感受到被皮帶打了1000下的感覺。這與一家新加坡官方媒體早前的報道相矛盾。1992年,新加坡新報曾報道“每一鞭下去,都會有皮肉飛起來”,這顯然是照搬1974年那個有名的記者招待會上的說法。一位美國分析家認為,1974年記者招待會上新加坡官方的描述可能是為了恐嚇犯罪而故意誇大了. 1974年的記者招待會上,新加坡監獄局長說前三鞭每鞭下去犯人都會拚命掙扎,他又說:“三鞭之後,犯人的掙扎弱下來,因為他們掙扎不動了。受刑超過三鞭的犯人在受刑結束后經常會休克,有的癱倒在地,現場獄醫和助手會把他救醒,給傷口消毒。有的犯人在受刑中假裝昏過去,但這騙不過獄醫——這也是為什麼法律規定獄醫在場。”
9)大赦國際堅決譴責這種刑罰,曾給新加坡政府寫信希望廢除鞭刑。但這些信沒有回應,新加坡官方堅決支持鞭刑,他們相信鞭刑是震懾犯罪的最有效手段。當地行政長官解釋說,“我相信,對付目前在新加坡泛濫的某些罪行,在司法中使用‘鞭打’是必要的……對那些環境惡劣,赤著雙手混飯的人來說,監獄生活未嘗不愜意……只有鞭打才能產生實在、長久的效果。”新加坡社會不同情受鞭刑的犯人,新加坡國立大學的一位作者這樣為鞭刑辯護:“新加坡民眾多數支持鞭刑。……鞭刑的結果是在他們的屁股上留下終身鞭痕,這正好達到教育的目的,永遠提醒他們再也不能犯罪。”新加坡當時的監獄局長說:“鞭痕是除不掉的,這將伴隨他們一生,是他們一生的恥辱。”這使得鞭刑不僅是一種刑罰,更是一種恥辱記錄,類似中國古代在囚犯的臉上刺字。姑娘擇偶,先得掀開男方衣服,驗過有無鞭痕。倘有鞭痕,斷無婚配之理。
10)被法院判處鞭刑時,很多罪犯哀求法院不要打鞭,寧可多坐幾年牢。但這是不可能的,除非議會修改法律。
受過鞭刑的男子是絕對不允許在新加坡軍隊中服役的。

案例


1)1993年,美國18歲少年Michael P.Fay在新加坡被控在社區內戳破汽車輪胎和塗鴉,還用斧頭敲毀車窗,一審被判監禁4個月、罰3500新加坡元(2,214美元)和鞭刑六下。但二審因為麥可·費爾因為之前曾不承認罪行,因此改判監禁8個月、罰3500新加坡元(2,214美元)和鞭刑十二下。當時,這項消息震驚美國,時任美國總統柯林頓向新加坡請求能減輕費爾的罪刑,時任新加坡總統王鼎昌以尊重的姿態同意請求,將鞭刑部分由12下改成4下,其餘不變。Michael於1994年5月5日如期在新加坡皇后羈留中心執行四下鞭刑。後來他說:“我永遠都不會忘記新加坡。”此事件造成了新加坡和美國的一個外交小摩擦。
2)新加坡人 Dickson Tan Yong Wen 因為新加坡政府的失誤而多承受了3下鞭刑。他向政府要求300萬的賠償金,但被拒絕。後來他和政府和解,但是具體賠償款項被保密。
3)瑞士人 Oliver Fricker 因為闖入地鐵車庫並且塗鴉其中一輛地鐵,在2010年6月25日被判坐牢5個月,鞭刑3下,造成不小的轟動。

資料


對青少年性犯罪至少12鞭
新加坡法律人士賴先生對新京報記者表示,根據該國法律,性騷擾和性侵害案件一般會判處10年以下監禁、3萬美元以下的罰款和12鞭以下的鞭刑。之所以實施鞭刑是為了讓犯罪者得到懲罰並吸取教訓,同時也為其他人敲響警鐘,遠離犯罪。
賴先生介紹稱,鞭刑只對身犯非致死類案件、50歲以下且無心臟病等病史的男犯人使用。對成年罪犯一次最多判24鞭,那些對14歲以下青少年實行性犯罪的人則要接受至少12鞭的懲罰,並處以8-20年的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