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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琦
原海南省委常委、海口市委書記
張琦,男,漢族,1961年3月生,安徽壽縣人,在職研究生學歷,工學碩士、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學位,1981年8月參加工作,1983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海南省委常委、海口市委書記。
徠2020年4月,張琦涉嫌受賄一案,由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020年7月9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共海南省委原常委、海口市委原書記張琦受賄一案。
2020年12月3日,張琦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1979.09——1981.08,淮南師範專科學校徠數學係數學專業學習;
1981.08——1988.08,淮南師範專科學校團委幹事、副書記、書記;
1988.08——1991.10,煤炭部淮南礦務局南方公司副經理;
1991.10——1993.03,海南省農業綜合開發實驗區管委會工商處負責人、處長;
1993.03——1997.02,海南省農業綜合開發實驗區管委會工商局局長(其間:1992.02——1993.12,在天津大學管理系工商管理專業學習);
1997.02——2000.10,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長;
2000.10——2003.02,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長、紀檢組組長;
2003.02——2004.06,海南省三亞市委常委、副市長;
2004.06——2006.05,海南省三亞市委副書記、副市長;
2006.05——2008.08,海南省旅遊局局長;
2008.08——2010.02,海南省儋州市委副書記、代市長、市長(正廳級);
2010.02——2014.09,海南省儋州市委書記,洋浦經濟開發區工委副書記(兼)(正廳級)(其間:2008.05——2010.09,在長江商學院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班學習;
2011.03——2011.10,兼任儋州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4.09——2014.10,海南省委常委,儋州市委書記,洋浦經濟開發區工委副書記(兼);
2014.10——2016.11,海南省委常委,三亞市委書記;
2016.11——2019.12,海南省委常委,海口市委書記。
黨的十八大、十九大代表,海南省第七次黨代會代表,海南省第六屆人大代表(2019年9月終止),海口市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海口市第十六屆人大代表(2019年9月終止)。
2019年9月6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海南省委常委、海口市委書記張琦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19年9月19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龍華區人大常委會決定罷免張琦的海口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依據《代表法》的有關規定,張琦的代表資格終止。
2019年9月27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海口市人大常委會罷免了張琦的海南省第六屆人大代表職務。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張琦的代表資格終止。
2020年3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在關於海南省委原常委、海口市委原書記張琦和寧夏固原市委原常委、西吉縣委原書記馬志宏兩人的雙開通報中,均提到“終止其黨的十九大代表資格”,海南省委原常委、海口市委原書記張琦被終止黨的十九大代表資格。
2020年3月4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海南省委原常委、海口市委原書記張琦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張琦喪失理想信念和黨性原則,背棄初心使命,背離新發展理念,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到位;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多次接受不法私營企業主的宴請和旅遊安排;收受禮品、禮金;將公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在工程項目承攬、土地徵收拆遷、幹部職務晉陞等方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家風敗壞,夥同家人大肆收錢斂財、大搞權錢交易。
張琦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是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的腐敗典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張琦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十九大代表、海南省第七次黨代會代表、海口市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2020年3月,中共海南省委原常委、海口市委原書記張琦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張琦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2020年4月30日消息,中共海南省委原常委、海口市委原書記張琦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琦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張琦利用擔任海南省三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海南省旅遊局局長、中共儋州市委副書記、儋州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儋州市委書記、中共海南省委常委、中共三亞市委書記、中共海口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0年7月9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共海南省委原常委、海口市委原書記張琦受賄一案。
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5年至2019年,被告人張琦利用擔任海南省三亞市副市長、中共三亞市委副書記、海南省旅遊局局長、中共儋州市委副書記、儋州市市長、中共儋州市委書記、中共海南省委常委、中共三亞市委書記、中共海口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土地開發、項目承攬、工程推進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單獨或通過其近親屬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07億餘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張琦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張琦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併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部分全國、廣州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30餘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2020年11月23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了《周某1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海南省委原常委、海口市委原書記張琦的司機周某,已因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萬元。
2020年12月3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海南省委原常委、海口市委原書記張琦受賄案,對被告人張琦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受賄違法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張琦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9年,被告人張琦利用擔任海南省三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三亞市委副書記、海南省儋州市委副書記、儋州市人民政府市長、儋州市委書記、海南省委常委、三亞市委書記、海口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個人和單位在土地開發、項目承攬、工程推進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1.07億餘元。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琦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張琦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021年6月,張琦名下的一處深圳房產以成交價6317.5364萬元人民幣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