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
所謂附和合同,也稱格式合同、標準合同或定式合同,是指由一方預先擬定合同的條款,對方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即訂立或不訂立合同,而不能就合同的條款內容與擬訂方進行協商的合同。保險合同的條款是由保險人單方面預先制訂而成立的標準化合同。其特徵是,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只能被動地服從、接受或者拒絕保險方所提出的條件,所以,其具有較強的附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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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附顯合極限制,投保極。形衡,保險合義釋,採取保險釋則。保險法第30條規定:對於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這樣規定的目的顯然在於對處於優勢地位的保險人的對抗和對處於弱勢地位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保護。
保險合附合,合保險司單獨制,投保參制,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