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資源綜合利用協會

中國資源綜合利用協會

中國資源綜合利用協會現名為中國循環經濟協會,是經民政部批准更名成立的跨地區、跨行業、全國性的社團組織,由國務院國資委管理,業務上接受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指導。

中國資源綜合利用協會成立於1995年,經原國家經貿委批准,民政部註冊,2003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後由國務院國資委管理。

主要職責


為政府制定戰略規劃,健全法規標準,完善政策機制,推進技術進步,開展示範試點,強化宣傳培訓,加強監督管理,推動循環經濟發展,建設生態文明提供技術支持;為行業、企業和會員單位制定發展規劃,編製實施方案,開展項目論證,推廣先進技術和運營模式,以及對政策、管理、技術、市場需求等信息提供諮詢服務;反映企業和社會訴求及政策建議,發揮政府和企業橋樑紐帶作用,推動循環經濟健康發展。

建設宗旨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基本國策,落實循環經濟促進法,依靠廣大會員,聯繫各方力量,發揮協會橋樑紐帶作用,為構建覆蓋全社會的資源循環利用體系,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源頭防治環境污染,推進綠色、循環、低碳發展,加快建設生態文明,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實現可持續發展,建設美麗中國做出積極貢獻。

業務範圍


區域循環經濟和生態文明建設
推動地區在生產、流通、消費各環節推行循環型生產方式和消費模式,加快建設循環型社會體系。推進循環經濟示範城市(縣)建設和生態文明示範區建設。
工業循環經濟
推動礦產資源綜合開發利用,共伴生礦綜合回收利用,尾礦、廢石綜合利用,推動粉煤灰、煤矸石、冶鍊和化工廢渣等大宗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推動生產過程各環節廢氣、粉塵回收利用,推動工業廢水循環利用,再生水、苦鹹水和海水淡化及綜合利用;促進企業循環式生產,產業循環式組合,構建循環型工業體系。推進資源綜合利用重點工程建設。
農業循環經濟
推動農業領域資源利用節約化,生產過程清潔化,產業鏈接循環化,廢物處置資源化,構建農、林、牧、漁農業循環經濟體系和工農業複合型循環經濟體系。推進農作物秸軒綜合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林業“三剩物”資源化利用及農業循環經濟示範工程。
資源再生循環利用
推動廢金屬、廢塑料、廢橡膠、廢玻璃、廢紙、廢舊家電、廢棄電子產品、報廢汽車、廢電池、廢棄通訊工具、廢舊紡織品等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規範化、規模化、產業化發展。推進“城市礦產”示範基地建設。
再製造
推動汽車零部件、機電產品、工程機械、礦山機械等再製造以及輪胎翻新產業化發展。推進再製造示範試點。
園區循環經濟
推動各類產業園區構建循環經濟產業體系,實現企業內部廢物交換利用,廢水循環利用,能源梯級利用,土地集約節約利用,基礎設施綠色化。推進現有產業園區循環化改造。
生活垃圾資源化
推動城市、鄉村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建築和道路廢棄物資源化利用,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污泥資源化利用,生產過程協同資源化處理廢棄物等。

理事成員


專家委員會
徐濱士:中國工程院院士,裝備維修工程、表面工程和再製造工程領域知名專家。總裝備部科技委顧問、國家產學研設備工程開發推廣中心主任。我國表面工程學科和再製造工程學科的倡導者和開拓者之一。
邱定蕃:中國工程院院士,有色金屬冶金、化工冶金專家。原任北京礦冶研究總院副院長
徐錠明:國家能源辦副主任、國家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局長及國家石油儲備辦公室主任
何升韜:十屆全國政協委員、原機械部行業發展司副司長
白榮春:曾任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司長、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巡視員
朱俊生:先後在國務院農林能源汽車小組辦公室、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國家經貿委任處長,組織《節能法》起草,參加《可再生能源法》起草和可再生能源技術進步和農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七五-十五”科技攻關的計劃規劃和評審工作。
主任委員
張遠航 教授,北京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學院院長、中國資源綜合利用協會副會長,兼任教育部環境科學與工程教學指導委員會副主任暨環境科學類教學指導分委會主任,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學技術委員會委員、國際純粹與應用化學會化學與環境學部國家代表,聯合國環境署大氣棕色雲研究計劃科學工作組成員。
副主任委員
張增壽,北京建材總院副院長,金隅集團技術中心副主任。
邵龍義,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礦業大學(北京校區)地球化學博士點學科帶頭人。
蒼大強,教授、博士生導師、生態科學與工程系主任、北京科技大學環保能源研究中心副主任。
周宏春,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社會發展研究部,主要從事可持續發展的理論、產業與政策、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環境保護政策等領域的研究。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協會的名稱是:中國循環經濟協會,英文名稱:CHINA ASSOCIATION OF CIRCULAR ECONOMY縮寫:CACE 。
第二條本協會是從事循環經濟的企事業、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和相關單位自願結成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基本國策,落實循環經濟促進法,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減量化優先”原則,推動構建循環型產業體系、資源再生利用產業化、綠色消費、形成覆蓋全社會的資源循環利用體系,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源頭防治環境污染,推進綠色、循環、低碳發展,加快建設生態文明,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實現可持續發展,建設美麗中國。
本協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參與制定國家和地方政府推進循環經濟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的法律法規、發展規劃、經濟政策、技術政策及相關標準等;
(二)開展循環經濟調查研究,收集、分析國內外循環經濟信息,發布循環經濟年度報告等;
(三)協助開展循環經濟和生態文明建設示範試點,編製實施方案、組織項目論證、實施效果評估等;
(四)開展先進適用技術推廣應用,組織實施循環經濟領域的技術成果評價、鑒定和科技獎勵等;
(五)舉辦循環經濟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的相關論壇、展覽、培訓等活動;
(六)出版循環經濟刊物,建設相關網站,開展循環經濟相關宣傳教育活動等;
(七)開展循環經濟國際交流與合作;
(八)維護協會會員合法權益,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訴求和建議;
(九)受政府部門或其他有關單位的委託,開展與循環經濟有關的業務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協會;
(三)在循環經濟及相關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材料;
(二)材料經秘書處審核后,報常務理事會備案;
(三)由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
(三)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3年11月30日中國循環經濟協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