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香港的旗幟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英語:Regional Flag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於1997年7月1日的香港主權移交典禮上首次飄揚,並取代港英時代的香港旗成為香港的旗幟。區旗中央有一個五星花蕊的白色洋紫荊圖案(洋紫荊是香港的象徵),底色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紅色為標準。

香港區旗的設計於1990年2月16日定案,4月4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中通過。1996年8月10日,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通過使用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是五星花蕊的動態紫荊花紅旗。紅色底色,旗中有一朵白色洋紫荊花。洋紫荊花是香港區花,代表香港。紅色底色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底色一樣,代表祖國,象徵香港特別行政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花中的五星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上的五星相對應。區旗用紅白兩色作主色象徵香港實踐一國兩制,故洋紫荊圖案被改成白色。

產生背景


洋紫荊曾被香港政府確定為市花,香港特委會在議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時,也確定了洋紫荊為圖案。 

確立歷程


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的圖案。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時國旗與區旗共同升起
1996年6月,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提出由國家質量監督管理總局制定區旗標準;同年8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徽使用暫行辦法》通過。
1997年2月1日,國家標準《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GB16689—1996)正式實施;同年7月1日,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在灣仔香港會議展覽中心新翼內首次升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正式啟用。

設計要素


尺寸特色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的設計人員根據洋紫荊花的五瓣花型,巧妙地把花蕊的蕊頭畫成五星狀,這樣就構成了五個五角星,這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五星紅旗暗合,使洋紫荊多了別具一格的意義。因此香港人又把區旗、區敬的洋紫荊圖案,稱之為“五星洋紫荊”。區旗圖案美觀大方,紫荊花較醒目,別具一格。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旗幟圖案
● 基本圖案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的形狀、顏色兩面相同,旗上紫荊花兩面相對。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旗面為紅色,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紅為標準。區旗旗面呈長方形,其長與高為三與二之比,區旗旗面中繪有一朵白色動態五瓣紫荊花,其外圓直徑為區旗旗高的五分之三。各花瓣圍繞區旗旗面中心點順時針平均排列,在每片花瓣中均有一顆紅色五角星及一條紅色花蕊,紫荊花中心點位於區旗旗面中心,旗杆套為白色。
● 規格參數
長度(厘米)高度(厘米)
1號288192
2號240160
3號192128
4號14496
5號9664
車旗3020
簽字旗2114
桌旗1510

象徵意義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圖案是紅旗中央配有5顆星的動態紫荊花。紅旗代表祖國,紫荊花(香港市花)代表香港,紫荊花紅旗體現了香港是祖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體現了香港在祖國懷抱中興旺發達的景象。花蕊上的五角星體現了香港人心向祖國;花呈白色表示有別於祖國其它部分的紅色,即體現“一國兩制”。

使用原則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除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外,還可使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
《區旗及區徽條例》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生效,就著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使用和保護區旗及區徽訂定條文。行政長官也公布了規定,指明應展示或使用區旗或區徽的機構,以及展示或使用區旗及區徽所必須遵從的條件。
注意事項
● 禁止行為
不得展示或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區旗。
區旗必須按相關法律規定的規格製造。
區旗或其圖案不得展示或使用於商標或廣告。
非經副行政署長事先批准,任何人不得在任何行業、職業或專業中,或在任何非官方機構的標識、印章或徽章中,使用區旗或其圖案。
使用場景
● 懸掛地點
行政長官官邸、禮賓府、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口岸管制及檢查站、香港國際機場及金紫荊廣場,每日均展示國旗和區旗。
此外,在每個工作日及三個指定日子,即國慶日(十月一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日(七月一日)及元旦(一月一日),行政長官辦公室、行政會議、立法會、政府總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政府部門總部、政府綜合大樓,以及公共體育及文化場館等,亦有展示區旗。
● 懸掛守則
同時懸掛國旗與區旗
國旗與區旗同時升掛時,須將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國旗與區旗同時或並列升掛、使用時,區旗應小於國旗。
列隊舉持國旗和區旗行進時,國旗應在區旗之前。
平列懸掛國旗和區旗時,國旗在右,區旗在左。
於室內展示國旗及區旗,在確定旗幟後方牆壁的"左"、"右"時,以人背向該牆而立,面向前方時的"左"、"右"為準。於建築物外展示國旗及區旗,在確定該建築物的"左"、"右"時,以人立於建築物前,面向該建築物前門時的"左"、"右"為準。
升降旗幟
每枝旗杆只應升掛一面旗幟。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旗幟,應當徐徐升降。升起時,必須將旗幟升至桿頂;降下時,不得使旗幟落地。
國旗與區旗同時懸掛,國旗最先升起,最後降下。
下半旗時,須先將旗幟升至桿頂,然後降至旗頂與桿頂之間的距離為旗杆全長的三分之一處;降下時,須先將旗幟升至桿頂,然後再降下。
傳統上,國旗和區旗是在日出時升起,日落時降下。按照這項傳統,國旗和區旗應在上午八時升起,下午六時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