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詠

江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原局長

王 詠,男,漢族,上海市人, 1956年8月生,碩士研究生,經濟學副研究員。曾任江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6年7月,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十萬元。

人物履歷


1986年至1993年,任吉林省體改委幹部、體改研究所宏觀研究室主任、副所長、體改委宏觀處處長;
王詠[江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原局長]
王詠[江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原局長]
1993年至1998年,任國家經貿委綜合司產業處處長、宏 觀處處長;
1998年5月,任國家經貿委綜合司副司長、企業監督局副局長; (副司長級)
2003年,任國務院國資委政策法規局副局長;
2003年11月至2008年,任中共南昌市委副書記、常務副市長;
2008年5月至2015年8月任江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黨組書記、局長。 (正廳級)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5月25日,江西省紀委監察廳網站消息,江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黨組書記、局長王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雙開

2015年8月17日,江西省紀委省監察廳官方微博發布消息,經查,王詠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和政治規矩,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收受禮金,假公濟私、奢侈浪費;與他人通姦。根據有關規定給予其“雙開”。

依法逮捕

2015年9月18日,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江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原黨組書記、局長王詠(正廳級)以涉嫌受賄罪、貪污罪決定逮捕。

公開宣判

2016年7月,由萍鄉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江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原黨組書記、局長王詠受賄案在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大廳公開宣判。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王詠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十萬元。
據公訴機關指控,2008年5月至2015年5月期間,被告人王詠利用其擔任江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黨組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撥付、設備採購、幹部提拔、工作調動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或者索取個人、單位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受賄罪。

紀委通報

2016年9月,江西省紀委通報省管幹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
江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原黨組書記、局長王詠違規使用辦公用房、收受“紅包”等問題。經查,2008年以來,王詠違規使用面積達110平方米的辦公用房(由會議室、辦公室、卧室三部分組成),且在中央八項規定出台後仍拒不整改,直至2015年4月才搬到會議室辦公,但原辦公室和卧室仍由其使用;2012年12月9日至13日,王詠等3人以公務考察名義去香港看望其妻女,共發生費用19.97萬元;2013年至2014年,王詠先後收受質監系統幹部等22人禮金共計30.46萬元、美元0.1萬元,且違規乘坐飛機頭等艙106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