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燈
車輛尾部的燈
尾燈,是指安置在儘可能接近船尾處,顯示不間斷燈光的白燈。從船正後方到每一舷的67.5°內顯示135°的水平光弧。其能見距離按船長分別要求為3和2nmile。用於顯示本船的動態和辨別他船動態,並供判斷船舶交叉相遇局面或追越。
置燈:輛觀察,輛存寬燈;
轉燈:輛右左轉燈;
制燈:輛輛制燈;
后霧燈:在大霧情況下,從車輛後方觀察,使得車輛更為易見的燈;
倒車燈:照明車輛後方道路和警告其他使用道路者,車輛正在或即將倒車的燈;
后回復反射器:通過外來光源照射后的反射光,向位於光源附近的觀察者表明車輛存在的裝置。
按照形式,可分為獨立式、組合式以及複合式尾燈。
一般規定
a.單燈在基準軸線上的視表面投影,不小於基準方向上視表面所圍成的最小矩形面積的60%。
b.對於成對配置的燈具必須相對於縱向對稱平面,對稱地安裝在車輛上(不使用於燈具內部結構);滿足相同的色度要求及具有相同的配光性能。
c.從車前觀察不到紅光,從車后觀察不到白光。
d.光色和色度要求:遠光燈、近光燈、前位置燈為白色;前轉向燈為琥珀色。
e.配光性能:
后位置燈和制動燈滿足《GB5920汽車及掛車前位燈、后位燈、示廓燈和制動燈配光性能》要求;後轉向燈滿足《GB17509汽車及掛車轉向信號燈配光性能》要求;后霧燈滿足《GB 11554機動車和掛車用后霧燈配光性能》要求;倒車燈滿足《GB 15235汽車及掛車倒車燈配光性能》要求;回復反射器滿足《GB 11564機動車回復反射器》要求。
制動燈
a.配備:S1或S2類必須;數量:2隻。
b.安裝位置:橫向(寬度):距離車輛縱向對稱平面最遠的基準軸線方向上的視表面外緣與車輛外緣端面之間的距離不應大於400mm;高度:離地高度應不小於350mm,不大於1500mm。
c.幾何可見度:水平方向角:β向內、外各45°;垂直方向角:α水平面上、下各15°。
d.指示器:選用;若配備,則應是一種非閃爍的報警工作指示燈,當制動燈發生故障時,該指示燈亮。
白熾燈是一種熱輻射光源,靠電能將燈絲加熱致白熾而發光,所發的光為連續光譜。傳統的以白熾燈為光源的汽車尾燈主要由4部分組成:白熾光源,單一拋物面反射鏡,濾光片及配光鏡。白熾燈結構簡單,使用方便,是最常用的光源,且輸出穩定,隨環境溫度的變化小。
發光二極體的原理是結型二極體在正偏態下,N區電子與P區空穴相互穿過PN結,電子與空穴複合發光。
霓虹光源的發光原理是在充有惰性氣體的放電管兩端加以電場,使其產生連續放電。在這一過程中被激發的惰性氣體原子在恢復到基態時釋放光子發光,充入不同的惰性氣體,可發出不同顏色的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