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查處非法客運若干規定

北京市查處非法客運若干規定

北京市查處非法客運若干規定》由北京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18年5月31日通過並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規定發布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五屆〕第4號
《北京市查處非法客運若干規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18年5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5月31日

規定全文


北京市查處非法客運若干規定
(2018年5月31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保障客運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規範本市客運市場秩序,打擊非法客運行為,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客運經營的經營者、車輛和駕駛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許可。
未經許可不得從事或者組織從事客運經營。
第三條 禁止巡遊出租汽車以外的其他車輛噴塗巡遊出租汽車專用車身配色和圖案標識,安裝專用號牌、營運標識和設施,假冒巡遊出租汽車。
違反前款規定,假冒巡遊出租汽車的,由交通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車輛和專用營運標識、設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2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第四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或者組織從事巡遊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由交通行政執法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以下統稱執法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經營,扣押車輛,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2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對非法安裝的專用營運標識、設施,予以沒收。
第五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或者組織從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由交通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扣押車輛,並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管理規定處以罰款。
第六條 駕駛人員有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情形之一,從事非法客運經營被執法部門處罰兩次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從事非法客運經營被執法部門處罰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
第七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遊客運經營的,由交通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2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第八條 禁止利用摩托車、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車輛從事客運經營。具體車輛類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確定,並向社會公示。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沒收車輛,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因從事非法客運經營被沒收的車輛和物品,由沒收車輛或者物品的執法部門依據國家和本市對罰沒物品的處理規定依法處置。
第十條 被扣押的非法客運經營車輛屬於拼裝車或者被扣押時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由扣押車輛的執法部門移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強制報廢。
非法客運經營車輛在被扣押期間達到報廢標準,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車輛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的,由扣押車輛的執法部門通知車輛所有人認領並在三個月內自行報廢車輛;無法聯繫車輛所有人的,應當通過公共媒體公告認領。通知車輛所有人或者公告后三個月內仍無人認領的,由扣押車輛的執法部門交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予以報廢。
第十一條 執法部門在作出扣押決定時,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扣押車輛知情書》,告知當事人及時接受處理,非法客運經營車輛被扣押期間的保管費用由執法部門承擔,自扣押解除之日起,車輛保管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十二條 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根據區域管理現狀合理配置執法力量,加大執法巡查力度,提高行政檢查頻次。
第十三條 執法部門應當積極宣傳客運經營管理法律法規,強化客運經營者遵守客運經營管理法律法規的意識,引導公眾乘坐合法經營車輛、配合查處非法客運經營行為。
第十四條 本市建立非法客運舉報制度,並對社會公開舉報受理機構和方式。
執法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按照規定立案調查;經調查舉報屬實的,及時查處。
第十五條 執法部門應當將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記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統。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