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掘計劃

採掘計劃

以採掘(剝)平衡為重點,全面安排礦山採掘(剝)生產的技術文件。採掘技術計劃分為年度、季...計劃的執行和驗收礦山企業的礦長、總工程師和計劃部門是採掘計劃的編製者,生產副礦長和生產部門是採掘計劃的執行者,地測部門是採掘計劃監督檢查和驗收者。

基本簡介


採掘計劃編製
1、採掘計劃的編製工作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各項政策法規,合理安排採掘比例關係,保證生產的正常銜接,堅持正規的採掘順序。
2、採掘計劃的編製工作必須嚴格執行省煤炭工業局《關於建立長效機制、強化煤礦生產能力監管工作的決定》(晉煤行發[2006]409號)規定,結合實際,合理安排。
(1)煤礦必須依據《煤炭生產許可證》登記的生產能力,按照均衡原則安排季度、月度生產計劃,合理組織生產;
(2)煤礦企業必須按《設計規範》安排工作班和檢修班,三班工作制的不得超過二個班生產,四班工作制的不得超過三個班生產;
(3)嚴格按“一井一區一面”達到礦井設計或核定生產能力,凡登記生產能力小於60萬噸/年的礦井,回採工作面個數不得超過1個,掘進工作面不得超過2個,地質構造特殊的煤礦未經批准不得布置非正規回採工作面。
3、採掘計劃應以礦井核定生產能力和通風能力為依據,堅持“全年計劃產量不超核定能力和月產量不超當月計劃產量10%”的原則,結合採掘現狀和遠景規劃進行編製。
4、採掘計劃的編製以礦為單位,採取領導幹部、技術人員、工人三結合方法,在生產礦長或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的領導下,各相關科室參加,按職責範圍提供資料,共同擬定計劃提綱。在計劃提綱的基礎上,由礦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技術人員開展編製工作。
二、採掘計劃審批程序
1、年產30萬噸(含30萬噸)以上礦井執行年度審批制度,年產30萬噸以下礦井執行季度審批制度;
2、各企業完成採掘計劃編製工作由企業組織相關管理人員審批會簽后,呈報縣(市、區)煤炭主管部門進行審批,市直煤礦企業呈報所屬主管部門;
3、縣(市、區)煤炭主管部門或市直單位應在收到各煤礦企業呈報的採掘計劃一周內給予辦結;
4、採掘計劃經縣(市、區)煤炭主管部門或市直主管單位批准後生效;
5、如採掘計劃有重大變動修改或因不確定因素造成變動,必須經原審批單位批准;
6、全市所有地方煤礦開掘巷道、工作面接替、工作面作業,必須報縣(市、區)煤炭主管部門、市直單位進行審批,經批准後方可作業;
7、批准生產作業的工作面必須有批准文件,並在採掘工程平面圖上加蓋公章,予以確認。
三、具體要求
1、各級、各單位必須指定專人負責採掘計劃審批和採掘工程平面圖交換工作,建立採掘計劃審批和採掘工程平面圖交換檔案。
2、各級、各單位在審批採掘計劃過程中,必須依據國家的各項政策法規,結合礦井採掘現狀和遠景規劃的實際情況,深入礦井進行實地核查,確保採掘計劃的合理性。採掘計劃審批工作必須有相關審批人員的意見及簽名。
3、各煤礦企業必須組織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對回採、掘進《作業規程》、《安全措施》以及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防突措施》進行會簽,附會簽意見及簽名。
4、各級、各單位必須通過現場核查和圖紙核對,核查上報圖紙的真實性。對上報圖紙失真的,不符合礦山企業開採設計的,要求煤礦企業限期整改。採掘工程平面圖審查合格后,必須加蓋圖紙交換專用章和煤礦企業公章。
5、在對採掘工程平面圖審查過程中,凡發現疑問和數據明顯失實的,經資質測繪單位實測認定后,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不按時、如實填繪採掘工程平面圖的煤礦企業,按有關規定實施處罰;對拒絕進行圖紙交換的,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從重實施處罰。
6、接到通知后,各縣(市、區)煤炭工業局、市直有關單位要及時將文件精神傳達下去,各煤礦企業要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完成下一階段採掘計劃的編製審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