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健康教育協會

中國健康教育協會

中國健康教育協會是隸屬於衛生部的全國各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工作者的民間社會和學術團體,成立於1984年。成立以來,協會曾兩度易名,先後為中國衛生宣傳教育協會、中國健康教育協會,2009年更名為中國健康促進與教育協會。

發展歷史


為宣傳普及衛生保健知識,開展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學術活動和國際交流;加強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政策研究,科研協作和成果鑒定;培訓專業人員和提供諮詢服務等。目前協會擁有團體會員500餘個,個人會員10000餘名。下設社區、學校、企業、醫院、傳播5個分會,出版《中國健康教育》月刊和《中國健康教育協會通訊》。
協會積極推動學術研討、交流、徵文、培訓等活動,為團結全國各界健康教育工作者、發展中國健康促進事業、提高中華民族的衛生科學知識水平,建立健康的行為和生活方式、增強健康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而努力。
健康促進與教育是一項需要多部門,乃至全社會合作的工作,做好健康教育工作的關鍵是取得各相關部門的重視和支持,爭取社會各團體及各個單位的協作,動員全社會力量和群眾的積極參與。為此,協會工作的突出做法表現在,充分發揮社會組織作用,利用“橫向聯繫、專家薈萃”的優勢,由協會打造健康教育活動的社會“平台”,進行了一系列促進健康教育在社會化、大眾化和規範化方面的有益探索。同時,注意加強與新聞媒體與圖書出版部門的密切合作,不斷擴大社會影響。近年來,協會還與港澳台健康促進與教育社團加強聯繫,並與國際相關組織建立聯繫,開展人員往來與學術交流。
中國健康教育協會是始終致力於改善國民健康水平的非正式民間組織。長期以來為國內外醫學界作出了重要貢獻。許多協會成員奔波於全國各地講學。協會著名專家柳逸民教授畢業於南京醫科大學,從事臨床診療工作達55年之久,現為中華醫學會資深專家、中國健康教育協會副會長、珍奧集團專家團成員及客座教授、珍奧集團長期簽約專家、珍奧集團托瑪琳醫學科研專家組組長兼董事。
權威專家:
柳逸民教授的授課風格深入簡出,通俗易懂,風趣幽默,被中老年朋友親切的稱為——健康大使

建設宗旨


協會作為社會組織,其特點之一是非營利性。多年來,協會堅持“慎重穩妥、誠實守信、互補雙贏、共同發展”等合作理念,與一批聲譽良好的大企業加強合作,開展了許多貼近社會,貼近生活,貼近群眾的健康教育活動。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國健康促進與教育協會。(簡稱“中國健促會”)英文譯名:Chinese Association of Health Education And Promotion (縮寫:CAHEP)。
第二條 中國健康促進與教育協會是全國各界健康教育工作者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專業學術團體,在衛生部和民政部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和學術活動。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黨的衛生工作方針,團結全國各界健康教育工作者,發展中國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事業,為提高中華民族的衛生科學知識水平,建立健康的行為和生活方式,增強健康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而努力。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衛生部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是:
(一)組織會員向廣大人民群眾宣傳普及衛生保健知識,廣泛開展健康 教育與健康促進活動;
(二)動員協調社會各界參與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
(三)開展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學術活動;
(四)交流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工作經驗;
(五)加強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政策研究;開展諮詢服務;
(六)組織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科研協作和成果鑒定;
(七)培訓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專業人員;
(八)編輯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會刊、書籍;
(九)開展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國際交流;
(十)承辦上級及有關部門委託項目。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與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和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在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教育、文化、體育等部門及科協、工會、青聯、婦聯、福利等群眾團體內從事健康教育相關的工作具有一定學術水平者,也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協會辦公室或組織聯絡部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僅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1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時,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之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終止事宜;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以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所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最高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以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若干名。經常務理事會通過,本會聘請高級顧問、顧問若干名。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法律責任由團體承擔。
本團體的分支機構應在本團體的授權範圍內發展會員、收取會費、其發展的會員屬於本團體的會員,其收取的會費屬於本團體所有。本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前應當冠以本團體名稱;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全稱。
根據本團體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事業的發展情況,設立若干分支機構,稱作分會。分會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常務委員、委員,可設秘書1-2名。主任委員可民主選舉產生,特殊情況下,也可由本團體常務理事會任命。目前成立分會有:
(一)社區分會;
(二)學校分會
(三)企業分會;
(四) 醫院分會;
(五)傳播分會。
第三十二條 各省市地縣健康教育協會受當地衛生行政及健康教育主管部門領導,與本會系業務指導關係。各級地方健康教育協會、部隊、鐵路等系統健康教育協會為本會當然團體會員。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有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全權債務,清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或通訊形式經過全體會員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