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環境監察總隊
湖北省環境監察總隊
湖北省環境監察總隊是湖北省政府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全省環境監察機構標準化建設等。
根據廳機關“三定”規定(鄂政辦發[2009]118號),現將省環境監察總隊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領導職數規定如下:
(一)組織、指導和考核全省環境監察工作,負責擬定全省環境監察工作規劃及有關規定並組織實施。監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的執行。
(二)組織開展全省環境監察機構標準化建設。負責全省環境監察人員崗位培訓和環保執法證件管理工作。
(三)組織開展環保專項行動和專項執法檢查。組織開展環境執法后督察和掛牌督辦工作。
(四)組織開展污染源、生態和農村環境監察。組織開展建設項目環境監察。
(五)負責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項目現場核查工作。
(六)負責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的現場調查。協調省際環境污染糾紛,組織跨市(州)重大環境問題的調查處理。
(七)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工作。配合省環保廳開展環境政策法規研究、法治單位建設、法制宣傳等工作。
(八)負責對排污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及運維管理。
(九)指導全省排污費的征繳工作。負責全省30萬KW以上火電等省直管企業的排污費徵收。
(十)組織開展環境監察稽查和排污收費稽查。
(十一)負責全省重點企業的企業環境監督員管理工作。負責開展綠色信貸、污染責任險、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評價體系等工作。
(十二)參與或具體負責領導交辦的環境信訪投訴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參與環境應急工作。
(十三)負責廳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