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位元首

虛位元首

虛位元首,相對於實權元首而言。是指作為國家象徵但缺少行政權力的元首,包括大部分君主立憲制國家的國王或女王、實行議會共和制的總統以及部分英聯邦國家的總督等。

定義


虛位元首是“實權元首” (Vacant Power Head of State) 的對稱。指處於虛位狀態的國家元首。不論其憲法規定的形式如何,虛位元首在國家的政治生活中都起不了決定性的作用,僅僅是國家的一種象徵。存在於議會內閣制國家(如德國、義大利、西班牙、希臘等)和君主立憲制國家(如英國、日本、荷蘭等)。在內閣制共和國,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分立,總統行使職權要根據內閣的建議或決定,實際權力完全操縱在內閣總理手裡。在君主立憲制國家,君主統而不治,沒有實際權力,主要起一種象徵作用。
無行政權力的國家元首完全沒有實權,通常稱之為虛位元首。在不同的國家,這些元首的權力和職責各異。1970年代,瑞典通過現代憲法,瑞典國王在議會的一切權力被廢除。但內閣每月仍會向國王在王宮內正式彙報。相反,無實權的愛爾蘭總統要接觸內閣官員需經過總理辦公室安排,但總理仍會向總統彙報;總統不能取得政府文件。
無行政權力的國家元首在20世紀出現。

有虛位元首的國家


君主立憲制的包括英國、荷蘭、比利時、丹麥、挪威、瑞典、西班牙、盧森堡、安道爾、列支敦斯登、泰國、柬埔寨、日本、阿聯酋等;
議會共和制的包括德國、義大利、愛爾蘭、奧地利、芬蘭、希臘、印度、孟加拉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尼泊爾等;
英聯邦國家包括(英國)、安地卡及巴布達、澳大利亞、巴哈馬、巴貝多、貝里斯、加拿大、格瑞那達、牙買加、紐西蘭(及庫克群島)、巴布亞紐幾內亞、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聖露西亞、聖文森及格瑞那丁、索羅門群島、吐瓦魯;
朝鮮的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長。

現代在位君主簡表


日本:平成天皇明仁,1989年繼位。
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二世,1952年繼位。
荷蘭:國王威廉-亞歷山大·克勞斯·喬治·費迪南德,2013年繼位。
比利時:阿爾伯特二世,1993年繼位。
泰國:瑪哈·哇集拉隆功,2016年繼位。
西班牙:費利佩六世, 2014年繼位。
瑞典:卡爾十六世·古斯塔夫,1973年繼位。
盧森堡:亨利大公,2000年繼位。
挪威:哈拉爾五世,1991年繼位。

作用


虛徠位元首,是相對於實位元首而言,有以下幾點作用:
1、是資產階級與封建地主階級妥協的產物,因歷史原因形成傳統,體現政治制度的歷史延續性,也說明國民對最高元首有認同感,提高國家凝聚力。
2、分權的結果,虛位元首雖無實權,但也可對總理進行制衡、監督,施加一定的影響,達到分權的效果。虛位元首對首相有磋商權、警告權。
3、承擔國家元首禮儀性的職責,維持國家的團結。
4、實權總理必須由選舉產生,虛位元首則為世襲(君主立憲制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