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江西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3年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地方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意見》(中發〔2013〕9號),設立江西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為江西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2017年11月,江西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獲第五屆全國文明單位榮譽。
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機關行政編製為127名(含紀檢監察編製4名、專項編製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其中1名副主任兼任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不佔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領導職數),為加強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的統籌協調,增設1名副主任兼任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紀檢組長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24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2名。另設衛生計生監察專員4名(正處級)。
丁曉群 | 委黨組書記、主任 |
李曉瓊 | 委巡視員 |
萬筱明 | 委副主任 |
程關華 | 委黨組成員、副主任 |
曾傳美 | 委黨組成員、副主任 |
王金林 | 委黨組成員、省紀委省監委駐委紀檢監察組組長 |
朱烈濱 | 委黨組成員、副主任 |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許可。
3、取消化學處理劑中的水解苯丙醯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銨、硫酸鋁銨(銨明礬)、PH調節劑、滅藻劑、次氯酸鈣(漂白粉)、二氯異氰尿酸鈉、三氯異氰尿酸產品衛生許可。
江西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5、取消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衛生許可。
6、取消設立造血幹細胞資料庫組織配型實驗室審批。
7、將對醫療機構服務績效評價等技術管理職責轉移給所屬事業單位承擔。
8、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要求,減少對所屬醫療機構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實醫療機構法人自主權。
9、國務院和省政府規定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下放的職責
1、將公共場所改、擴建衛生許可下放設區的市、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2、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立許可下放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3、國務院和省政府規定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三)增加的職責
1、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投資者在贛設置獨資醫院審批。
2、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審批。
3、國務院和省政府規定需要增加的其他職責。
(四)整合的職責
1、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的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划入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將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划給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3、將貫徹實施藥品法典、監督實施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範的職責,划給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4、將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的職責,划給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五)加強的職責
1、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協調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和監管體制綜合改革,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完善生育政策措施,加強計劃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的指導,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和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3、推進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的融合。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地方標準制定。
4、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培養。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衛生和計劃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起草衛生和計劃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政策規劃,組織制定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協調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各地區域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的編製和實施。
(二)貫徹執行國家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國家免疫規劃,制定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落實,制定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劃,組織和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負責制定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範、標準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依法制定並公布地方食品安全標準。
(四)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省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五)負責制定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制定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制定和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協助有關部門參與執行國家藥品法典,執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組織制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外藥品增補目錄,擬訂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建議,提出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八)貫徹落實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負責完善生育政策措施,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劃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實施計劃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劃,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建立計劃生育利益導向、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群眾團體履行計劃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全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一)組織擬訂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建立完善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並指導實施。
(十二)組織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劃生育相關科研項目。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和計劃生育教育,組織實施畢業后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三)指導各地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四)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省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組織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方面的國際合作交流與援外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衛生和計劃生育合作與交流。
(十五)制定全省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並組織實施。
(十六)負責省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省級部門有關幹部醫療管理工作,負責全省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擔省政府血吸蟲病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開展血吸蟲病、地方病的綜合防治和科研監測工作。
(十八)承擔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和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九)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設2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重大問題調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務信息和公開、安全保密、信訪等工作。
(二)人事處(對外合作交流辦公室)
擬訂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製管理和隊伍建設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組織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管理幹部崗位培訓工作。組織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領域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對外宣傳、援外工作,開展與港澳台地區的合作與交流。
(三)規劃與信息處
擬訂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承擔統籌規劃與協調優化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工作,指導各地區域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的編製和實施,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擬訂職責範圍內的大型醫用裝備配置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的信息化建設和統計工作,參與省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工作。
(四)財務處
組織協調中央和省等專項經費的安排使用管理,承擔機關和預算管理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擬訂醫療器械採購相關規範,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建議,指導和監督社會撫養費管理。
(五)政策法規與食品安全監測評估處
組織起草衛生和計劃生育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定有關政策和標準,承擔有關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備案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開展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宣傳貫徹,組織擬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交流。
(六)體制改革處(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承辦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具體工作,研究提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大方針、政策、措施的建議,督促落實領導小組會議議定事項。承擔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工作。
(七)衛生應急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
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政策、制度、規劃、預案和規範措施,指導和推進全省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指導、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總結評估等工作,協調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突發事件預防控制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的防控和應急措施,對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根據授權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八)疾病預防控制處
擬訂全省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發生和疫情蔓延,承擔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辦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九)醫政醫管處
擬訂醫療機構、醫療技術應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政策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範,擬訂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醫院葯事、臨床實驗室管理等工作,參與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醫療機構評審評價,擬訂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監督指導醫療糾紛調處工作。
(十)基層衛生處
擬訂農村衛生和社區衛生政策、規劃、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基本衛生保健管理與評估,擬訂全省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有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並推進全省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基層衛生政策的落實。
(十一)婦幼健康服務處
擬訂婦幼衛生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政策、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範,推進婦幼衛生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依法規範計劃生育葯具管理工作。
(十二)綜合監督局
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劃生育綜合監督,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和計劃生育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查督辦重大醫療衛生違法案件,指導規範綜合監督執法行為。
(十三)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處
負責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協助有關部門參與執行國家藥品法典,執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組織擬訂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外藥品增補目錄,擬訂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建議,提出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十四)計劃生育基層指導與考核處
指導和督促基層加強計劃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完善計劃生育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進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網路建設,負責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工作,指導市縣實施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五)計劃生育家庭發展處
研究提出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擬訂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
(十六)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處
擬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政策,指導各地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七)宣傳處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目標、規劃、政策和規範,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科學普及、新聞和信息發布。
(十八)科技教育處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實施相關科研項目、新技術評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設,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組織實施畢業后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參與擬訂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醫學院校教育,建立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和專科醫師培訓制度,指導衛生人員教育培訓和衛生專業技術崗位培訓。
(十九)保健處
承辦省委幹部保健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省級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省直部門有關幹部醫療管理工作,以及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二十)血吸蟲病地方病預防控制處(省政府血吸蟲病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承辦省政府血吸蟲病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擬訂全省血吸蟲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編製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開展血吸蟲病的綜合防治工作,督促指導全省血吸蟲病、地方病、麻風病的綜合治理、科學防治工作。承辦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日常工作。
(二十一)中醫藥處(省中醫藥管理局)
擬訂中醫藥、中西醫結合工作發展規劃、管理辦法、規章和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及臨床用藥等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中藥資源普查,促進中藥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負責中醫、中西醫結合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登記及監督管理,負責全省中醫、中西醫結合教育、科研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直屬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組(監察室):為省紀委(省監察廳)的派駐機構。
(一)指導省計劃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
(二)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提出全省人口發展戰略,擬訂全省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擬訂全省計劃生育政策措施,研究提出與計劃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佈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計劃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配合,參與制定全省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三)與江西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全省傳染病總體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與江西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建立健全應對口岸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合作機制,建立和完善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通報交流機制,建立口岸輸入性疫情的通報和協作處理機制。
(四)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1、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會同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向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應當儘快制定、修訂。
2、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五)成立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機關後勤服務中心,為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下屬正處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製29名(其中,正處級領導職數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名)。該中心主要職責:承擔委機關後勤服務工作。
(六)所屬其他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江西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江西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2017年11月,江西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獲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授予的“第五屆全國文明單位”榮譽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