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旅行社協會

中國旅行社協會

中國旅行社協會 (英文名稱China Association Of Travel Services 縮寫:C A T S)成立於1997年10月,是由中國境內的旅行社、各地區性旅行社協會等單位,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結成的全國旅行社行業的專業性協會,業經國家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全國性社團組織。具有獨立的社團法人資格。代表和維護旅行社行業的共同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努力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為中國旅行社行業的健康發展作出積極貢獻。協會接受國家旅遊局的領導、民政部的監督管理和中國旅遊協會的業務指導。協會會址設在中國首都——北京。

主要職責


宣傳貫徹國家旅遊業的發展方針和旅行社行業的政策法規;
總結交流旅行社的工作經驗,開展與旅行社行業相關的調研,為旅行社行業的發展提出積極並切實可行的建議;
中國旅行社協會
中國旅行社協會
向主管單位及有關單位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服務,保護會員的共同利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制訂行規行約,發揮行業自律作用,督促會員單位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接待服務質量,維護旅遊行業的市場經營秩序;
加強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組織開展各項培訓、學習、研討、交流和考察等活動;
加強與行業內外的有關組織、社團的聯繫、協調與合作;
中國旅行社協會
中國旅行社協會
開展與海外旅行社協會及相關行業組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編印會刊和信息資料,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協會實行團體會員制,所有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守法經營,無不良信譽的旅行社及與旅行社經營業務密切相關的單位和各地區性旅行社協會或其他同類協會,承認和擁護本會的章程,遵守協會章程,履行應盡義務均可申請加入協會。
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協會設立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其職權。協會現任會長蓋志新,副會長有宮萬春、尹幸福、關濤、宋超麒、李進茂、董少平、倪連生、徐魯楊、范琦、余朝明,秘書長鬍國友。
協會對會員實行年度註冊公告制度。每年年初會員單位必須進行註冊登記,協會對符合會員條件的會員名單向社會公告。

建設宗旨


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代表和維護旅行社行業的共同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努力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為中國旅行社行業的健康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理事成員


會長
蓋志新
性別:男
民族:漢族
社團職務:中國旅行社協會 會長
單位名稱:中國國旅集團中國國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
其他社會職務:中國旅遊協會副會長 中國服務貿易協會副會長
副會長
張平
性別:女
民族:漢族
社團職務:中國旅行社協會 副會長
單位名稱:中國旅行社總社有限公司總經理
張立軍
性別:男
民族:漢族
社團職務:中國旅行社協會 副會長
單位名稱: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總裁
其他社會職務: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 委員
史 晨
北京神舟國際旅行社集團有限公司
季若荔
中信旅遊集團有限公司
還有孟翠珍、連善一、宋超麒、王正華、徐魯楊、陳 岩、陳麗霜、田紀明、劉芬珍、谷訓才、陳白羽、王萬年、蔣紹華、周小丁、孫五井、余朝明等共計20為副會長。

組織刊物


《旅行社之友》為協會會刊,每月一期,免費為會員單位送閱。協會聘請北京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吳鵬律師為協會常年法律顧問,為會員單位和旅行社企業提供法律服務和諮詢,並代理委託訴訟業務。

權利義務


權利摘要
(一)中國旅行社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中國旅行社所組織的研討會、踩線考察活動等;
(三)每月免費獲取協會的內刊《旅行業》雜誌,每年三份行業報告《旅行社行業年度發展報告》、《入境旅遊報告》、《入境旅遊報告》;
(四)享有使用本會標誌的權利;
(五)對本會的工作和負責人提出建議、質詢、批評和監督;
(六)當遇到重大困難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請求提供幫助(如涉及調解、訴訟等)的權利;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義務摘要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的聲譽和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並支持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接受本會的評議和調解;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信息和有關資料。

組織章程


中國旅遊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旅行社協會, 英文名稱為China Association of-Travel Services (縮寫為CATS)。
第二條 本會是由中國境內的旅行社、各地區性旅行社協會或其他同類協會等單位,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結成的全國旅行 社行業的專業性協會,是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具有獨立的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代表和維護旅行社行業的共同利益和 會員的合法權益,努力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為我國旅行社行業的健 康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會主管單位為國家旅遊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民政部。本會接受國家旅遊局的領導、民政部的監督管理和中國 旅遊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中國首都-北京市。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旅遊業的發展方針和旅行社行業的政策法規;
(二)總結交流旅行社的工作經驗,開展與旅行社行業相關的調研,為旅行社行業的發展提出積極並切實可行的建議;
(三)向主管單位及有關單位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服務,保護會員的共同利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制訂行規行約,發揮行業自律作用,督促會員單位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接待服務質量,維護旅遊行業的市場經營秩序;
(五)加強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組織開展各項培訓、學習、研討、交流和考察等活動;
(六)加強與行業內外的有關組織、社團的聯繫、協調與合作;
(七)開展與海外旅行社協會及相關行業組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八)編印會刊和信息資料,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九)承辦主管單位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團體會員,不接納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和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守法經營,無不良信譽的旅行社;
(四)各地區性旅行社協會或其他同類協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本會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享有使用本會標誌的權利;
(五)對本會的工作和負責人提出建議、質詢、批評和監督;
(六)當遇到重大困難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請求本會提供幫助(如涉及調解、訴訟等)的權利;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的聲譽和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遵守國家有關旅行社業的法規、規章和制度;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並支持本會組織的活動;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接受本會的評議和調解;
(六)不組織、不參與有損本會和其他會員的一切活動;
(七)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信息和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正式會員實行每年3月1日前繳納會費註冊登記制度,如果在規定時間不繳納會費並註冊的會員一律視為自動 退會。會員被依法吊銷或註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同時,其會員資格即行取消。會員自願申請退會應以 正式文字報告為準。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決議,可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對本會會員實行年度註冊公告制度。
第四章 組織和領導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由各會員單位的法人代表組成。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進行理事的選舉和免職;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解散和清算;
(五)審議並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半數以上到會會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根據主管單位的推薦意見,進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選舉與免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進行常務理事選舉、免職;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到會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由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和秘書長一人組成,總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
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其職權。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到會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定期召開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根據主管單位的推薦意見,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五)審議理事的增補和變更事項;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籌備召開理事會並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批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二十七條 會長是本會的法人代表,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會長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在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主持本會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根據主管單位推薦意見,辦理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事宜;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並報主管單位同意;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報主管單位核准后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1年2月1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