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拒絕是指被請求方如果認為提供司法協助將有損本國的主權、安全、公共秩序或者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或者請求的事項超出本國司法機關的主管範圍,可以拒絕提供司法協助,並應當向請求方說明拒絕理由。
內容:
一、被請求方如果認為提供司法協助將有損本國的主權、安全、公共秩序或者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或者請求的事項超出本國司法機關的主管範圍,可以拒絕提供司法協助,並應當向請求方說明拒絕理由。
二、對於送達司法文書和調查取證的司法協助請求,被請求方不得僅因為本國法院對該項
訴訟標的有專屬管轄權,或者本國法律不允許進行該項請求所依據的訴訟,而拒絕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