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優先權
專利優先權
專利優先權是指專利申請人就其發明創造第一次在某國提出專利申請后,在法定期限內,又在中國以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的,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其在後申請以第一次專利申請的日期作為其申請日,專利申請人依法享有的這種權利,就是優先權。專利優先權的目的在於,排除在其他國家抄襲此專利者,有搶先提出申請,取得註冊之可能。
專利優先權可分為國內優先權和國際優先權。
1.國內優先權
國內優先權,又稱為“本國優先權”,是指專利申請人就相同主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本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又向本國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本國優先權不包括外觀設計專利。
2.國際優先權
國際優先權,又稱“外國優先權”,其內容是:專利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
依據《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在先申請是發明專利申請的,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在先申請是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實用新型或者發明專利申請。但是,提出后一申請時,在先申請的主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基礎:
(一)已經要求外國優先權或者本國優先權的;
(二)已經被授予專利權的;
(三)屬於按照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的。
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其在先申請自后一申請提出之日起即視為撤回。
申請人在一件專利申請中,可以要求一項或者多項優先權;要求多項優先權的,該申請的優先權期限從最早的優先權日起計算。
申請人依照專利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要求外國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應當經原受理機構證明。依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與該受理機構簽訂的協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通過電子交換等途徑獲得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申請人提交了經該受理機構證明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要求本國優先權,申請人在請求書中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和申請號的,視為提交了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專利的申請程序
(一)專利的申請
一項發明創造完成後,當事人不可能自然而然獲得專利權,只有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申請,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后認為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專利申請才能被授予專利權。申請專利應提交下列文件:
1.請求書
請求書是申請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表示請求授予專利權的願望的一種書面文件。申請人只要填寫了“發明專利請求書”或者“實用新型專利請求書”,並交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就認為表示了請求授予專利權的願望。請求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
(2)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3)申請人身份信息(身份證號或組織機構代碼)
(4)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
(5)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身份信息(身份證號,體現其真實性)
(6)專利代理機構;
(7)優先權要求;
(8)申請人或者代理機構的簽字或者蓋章。
請求書還包括申請文件清單、附加文件清單,以及其他需要註明的事項等。
2.說明書
說明書是申請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的公開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文件。獲得專利權,申請人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繼而向社會公眾提供為理解和實施其發明創造所必需的技術信息。其作用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第一,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清楚、完整地公開出來,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理解和實施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從而為社會公眾提供了新的技術信息;第二,說明書提供了有關發明創造所屬技術領域、背景技術以及發明創造內容的信息,是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審查工作的基礎;第三,說明書是權利要求書的依據,在專利權被授予后,特別是在發生專利糾紛時,說明書及其附圖可以用來解釋權利要求書,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說明書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的技術領域,這是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直接所屬或者直接應用的具體技術領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關的技術領域,也不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本身。
(2)背景技術,就申請人所知,寫明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理解、檢索、審查有用的背景技術,最好引證反映這些背景技術的文獻。
(3)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內容,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以及解決其技術問題採用的技術方案,並對照現有技術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4)附圖說明,說明書有附圖的,應當對各幅附圖作簡略說明。
(5)具體實施方式,詳細寫明申請人認為實現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最佳方式,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當舉例說明,有附圖的應當對照附圖。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還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應當按照上面所述的方式和順序撰寫說明書,並在每一部分前面寫明標題,除非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用其他方式或者順序撰寫能夠節約說明書篇幅並使他人能夠準確地理解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3.說明書附圖
為了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內容,說明書可以輔以附圖。對於有附圖的說明書來說,附圖是其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
由於實用新型涉及的是產品的形狀、構造,因此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必須有附圖。發明專利申請必要時也應當有附圖,附圖應當附在說明書之後。
4.說明書摘要
摘要是說明書的概括和提要,其作用是使公眾通過閱讀簡短的文字;就能夠快捷地獲知發明創造的基本內容,從而決定是否需要查閱全文。申請專利時應當提交摘要。摘要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權利要求書和附圖所公開內容的概要,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的技術領域,清楚地反映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解決該問題的技術方案的要點以及主要用途。
5.權利要求書
為了確保專利制度的正常運作,一方面需要為專利權人提供切實有效的法律保護,另一方面需要確保公眾享有使用已知技術的自由。權利要求書就是為上述目的而規定的一種特殊的法律文件。
權利要求書最主要的作用是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在授予專利權之前,表明申請人想要獲得何種範圍的保護;在授予專利權之後,表明國家授予專利權人何種範圍的保護。
權利要求是在說明書的基礎上,用構成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來表明要求專利保護的範圍的。權利要求按照撰寫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兩種類型。
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為解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需的必要技術特徵。必要技術特徵的總和應當足以構成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並比現有的技術方案有新穎性和創造性。
從屬權利要求應當用附加的技術特徵,對所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一步的限定。附加的技術特徵可以是對被引用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徵作進一步限定的技術特徵,也可以是另外增加的技術特徵。從屬權利要求所包含的技術特徵,不僅包括它所附加的技術特徵,還包括它所從屬的那個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徵。因此,一項從屬權利要求所確定的保護範圍要小於它所從屬的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
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只有一個獨立權利要求,並寫在從屬權利要求之前。權利要求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權利要求應當清楚、簡要。
(二)優先權
優先權原則源自1883年簽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目的是為了便於締約國國民在其本國提出專利或者商標申請後向其他締約國提出申請。所謂“優先權”是指申請人在一個締約國第一次提出申請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就同一主題向其他締約國申請保護,其在後申請在某些方面被視為是在第一次申請的申請日提出的。換言之,申請人提出的在後申請與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請日之後就同一主題所提出的申請相比,享有優先的地位。
隨著專利制度的發展,優先權原則不再局限於僅對外國申請人提供這種優惠待遇,而是進一步擴大適用到本國申請人,即申請人在本國提出首次專利申請之後,在一定期間內就相同主題又在本國再次提出申請的,也可以享有首次申請的優先權。
優先權原則是指已在巴黎聯盟一成員國提出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或商標註冊申請的人或其權利合法繼承人,在規定的期限(專利和實用新型為12個月,外觀設計和商標為6個月)內,享有在其他成員國提出申請的優先權。可見,優先權原則並不是對一切工業產權均適用,只適用於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和商品商標,而且期限也不盡相同。
根據公約第4條第(4)款,在本聯盟同一國家內就第(2)所稱的以前第一次申請同樣的主題所提出的后一申請,如果在提出該申請時前一申請已被撤回、放棄或駁回,沒有提供公眾閱覽,也沒有遺留任何權利,而且如果前一申請還沒有成為要求優先權的根據,應認為是第一次申請,其申請日應為優先權期間的起算日。在這以後,前一申請不得作為要求優先權的根據。因此,依《巴黎公約》有關優先權和獨立性的規定,“在先申請”的撤回、放棄或駁回不影響該申請的優先權地位。
理解專利優先權時,應當注意:
1.優先權是專利申請權的一項附屬權利,沒有專利申請權也就是沒有優先權。
2.只有在專利申請人提出了專利申請后,專利申請權才可能衍生出優先權。
3.優先權具有嚴格的時間限制,即只有法律規定的優先許可權期內,優先權才有效,過期則無效。
4.專利申請人所提出的先後兩份申請如果在同一個國家,專利申請人所享有的優先權為本國優先權;如果在不同國家,則為外國優先權。
5.優先權不能自動產生,即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在後申請時主張優先權的,必須在提出在後申請的同時提出優先權要求申請,並按規定提交了相應的有效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后,才能產生優先權。
6.要求優先權的在後申請與在先基礎申請必須具有相同的主題,但在後申請的主題可以是在先的基礎申請的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