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是有關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最低標準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用人單位可以採用高於但不能低於基準法所規定的標準。

勞動基準法含義


註:勞動基準法與勞動合同法工會法、集體合同法(未單獨專門立法)、安全生產法、社會保險法、勞動爭議處理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等共同構成我國的勞動法體系。

勞動基準法內容


我國的勞動基準法主要規定在:《勞動法》第4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第5章(工資)、第6章(勞動安全衛生)、第7章(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具體規定有:
1、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方面:
《國務院關於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1994年)、《全國年節及紀念日的放假辦法》(1999年)
2、工資方面: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90年)、《工資支付暫行規定》(1994年)、《最低工資標準》(2004年)
3、勞動安全衛生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1991年)、《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1995年)、《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1996年)
4、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方面: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02年)、《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2012年)、《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199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