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政權

國家政權的一部分

基徠層政權,是國家政權的一部分,它是相對於中央政權、中層政權而言的,是指這一級政權在國家政權結構中處於基層地位,也就是說處於最低一層的位置。

基本介紹


基層政權,顧名思義就是指設在最低一級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政權。我國的基層政權包括農村基層政權和城市基層政權兩部分。
徠按照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在農村,是指鄉、民族鄉、鎮一級;在城市,是指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一級。為了便於行政管理,我國城市基層政權一般設有自己的派出機關——街道辦事處。從組織機構上說,我國的基層政權是指鄉、鎮、民族鄉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以及市(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相關背景


首先,基層政權這個概念在我國《憲法》中首次見於1978年《憲法》,1982年《憲法》在第111條(即“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基層政權的相互關係由法律規定”)中又沿用了這一概念。基層政權是由“基層”和“政權”組成的複合詞,明確基層政權的概念,應在先弄清“政權”和“基層”的含義的基礎上進行。“政權”一般有兩種含義,一是指權力,且主要是指國家權力;一是指國家機關,主要是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綜合起來看,可以將政權理解為國家機關與國家權力的統一體。基層政權中的“基層”有特定的政治含義。基層政權是相對於其他層次或級別的政權而言的,因而這裡的“基層”應同國家行政區劃聯繫起來理解。它指的是國家最低的一級行政區劃,在城市包括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行政區劃,在農村則指鄉級行政區劃。據此可以說,基層政權是指國家為實現其政治、經濟和文化職能,依法在基層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國家機關及其所行使的權力的統一體。在農村,它指的是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鄉鎮人民政府及其職權的統一體;在城市,它指的是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權力的統一體。通過對基層政權這個概念的界定,我們可以判斷縣人民政府不是屬於基層政權。
其次,我們可以結合《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條文作進一步的判斷。《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第2款規定:“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機關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協助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開展工作。”《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5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這兩個條文明確了憲法第111條關於“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基層政權的相互關係”的具體內涵,從而也明確指出了“基層政權”的外延,即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