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系屬
訴訟系屬
訴訟系屬乃民事訴訟法的基本概念之一,是對某訴訟事件現正存在於法院之事實狀態的科學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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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訴訟系屬是指訴訟存在於法院的事實狀態,具體而言,是指特定當事人之間的特定請求,已在某個人民法院起訴,現存在於法院而成為法院應當終結的訴訟事件之狀態。在傳統民事訴訟理論中,特別是在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的民事訴訟中,訴訟系屬是一個耳熟能詳的法律概念,它反映了某個訴訟現正處於某個法院的審理過程中,是對訴訟自起訴時起到訴訟終了之整個訴訟過程的高度概括。訴訟一旦系屬於某個法院,就會產生一系列的法律效果,無論是當事人還是法院都不能違反。
訴訟系屬的發生與消滅
(一)訴訟系屬的發生
關於訴訟系屬的發生,一般認為,應當以起訴之時為訴訟系屬的發生時間,具體來說,如果是以書面方式起訴的,自起訴狀送交於法院時而發生訴訟系屬;如果是口頭方式起訴的,自法院書記官作成筆錄時發生訴訟系屬;如果是在言詞辯論時起訴的(例如訴之變更、追加、反訴),則以言詞陳述起訴之時發生訴訟系屬。
(二)訴訟系屬的消滅
訴訟系屬的消滅是指訴訟終結,從而脫離法院,不再是法院應予處理的事件。訴訟系屬的消滅,有全部或一部消滅的區別,也即訴訟全部終結的,為訴訟系屬的全部消滅,而訴訟僅發生一部終結的,則為訴訟系屬的部分消滅。從各國的法律規定來看,在民事訴訟中,訴訟系屬消滅的原因或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終局裁判的確定。2、成立訴訟上的和解。
3、當事人撤回訴訟。4、當事人於訴訟中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