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收入
事業單位開展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事業收入是指中央和地方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業務收入上繳國家預算的資金。如工交部門所屬勘察設計機構取得的勘察設計收入、試驗研究檢驗收入,農林部門所屬水利機構取得的水利灌溉收入,以及其他事業單位開展各種技術服務包括技術轉讓取得的收入等。事業收入不同於實行證照管理取得的規費收入,主要為事業單位開展各種技藝性服務所形成。上繳額度則依預算管理方式而定。實行全額預算管理的需全額上繳國家預算,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則以以收抵支后的凈收益上繳國家預算,實行預算包乾的單位按規定的包幹辦法上繳。
事業單位的收入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繳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設撥款收入等。按規定應上繳財政預算的資金和應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事業收入是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比如學校的學費收入、醫院的醫療收入等。
事業單位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要求,應納入預算管理或應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不能直接計入事業收入。在收到財政專戶返還款時,再計入事業收入。
有些單位實行結餘上繳財政專戶辦法,平時取得收入時,先全額通過“事業收入”科目反映,定期結算出應繳財政專戶資金結餘時,再將應上繳財政專戶部分扣除,借記“事業收入”科目,貸記“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
會計期末,將“事業收入”科目餘額轉入“事業結餘”科目,借記“事業收入”科目,貸記“事業結餘”科目。